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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版法廢止的過程如何? 答: 出版法於民國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由國民政府制定公布,至八十七年共修正 六次。在民國四十七年修正時曾引起輿論界的極大爭議,認為有限制言論之 虞,所以從民國六十二年到八十七年,二十五年未曾再修正。這部出版法已 實施近七十年,在國際環境以及我們國家的政經情勢早已發生巨大變化的情 況下,這部規範出版事業與出版品的法律,其中諸多條文已不合時代潮流, 執法單位也難以執行,所以新聞局為了使出版法更符合時代環境需求,於八 十七年五月份起分三梯次邀集報業、雜誌業及圖書業等主要出版業界代表諮 詢,如何修正出版法,但是多數業者認為,在目前出版法的架構下,難以修 訂成合乎時代所需的法令,而且目前出版法之管理事項已有其他相關法令規 範,不再需要這部特別法。新聞局採納業者的建議,並衡諸目前歐美先進國 家鮮有出版法,故經慎重檢討後,於八十七年九月決定陳報行政院廢止出版 法,行政院於同年九月二十四日經院會通過廢止,並函送立法院審議,立法 院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三讀通過,同年一月二十五日總統令公告廢止,實 施長達六十九年的出版法正式走入歷史。 二、出版法為何要廢止? 答: 從出版法所具有的功能來分析,這部法律已無再存在的必要。出版法因時代 環境的變遷,其所餘的功能僅有下列三種: 1.登記功能:發給出版事業登記證。 2.處罰功能:主要是色情出版品之取締與處罰。 3.獎助功能:依據出版法第二十三條訂定之「出版獎助條例」可獎助出版業。 從登記功能分析:出版法第二章及第三章係對出版品之發行登記規定。其中 「出版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對發行人之資格限制已於八十六年 九月十七日修正該細則時刪除;另登記應載明之事項如資本額之登記亦已形 同虛設,故登記已形同無限制。 從處罰功能分析:出版法第五章係登載事項之限制,因時勢變遷因素,目前 僅執行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中之「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或妨害風化罪」,依此 而來之第六章行政處分方式則有:警告、罰鍰、禁止出售散佈進口或扣押沒 入、定期停止發行、撤銷登記。其中「警告」並無效力(雖然依出版法第四 十條規定,連續三次警告無效者得定期停止其發行,然自解嚴以來,此條文 從未執行);「罰鍰」並無強制執行條款,無法執行;「定期停止發行」及 「撤銷登記」自解嚴以來亦鮮少執行,故僅餘「扣押」尚在執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