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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台大學生代表選舉罷免法
時間Sat Sep 8 03:58:46 2001
發信人: HILL (飛鳥) 看板:nsysu-sa
日期: Wed Jul 3 17:09:44 1996
標題: 台大學生代表選舉罷免法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選舉罷免辦法
>七十九年三月三日十一日學代大會三月份常會三讀通過
>八十年丰二月十一日學代大會十二月份常會三讀修正通過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條。
>八十一年五月四日學代大會五月份常會三讀修正通過第十條
>八十一年九月廿六日學代大會九月份特別大會三讀修正通過第四條
>第一條 [學生代表之產生、選區及名額]
>學生代表大會由學生代表組成之。
>學生代表之選區為大學部各學院、夜間部及研究所。
>各選區學生每二百五十名選出學生代表一名。餘額一百五十名以上者,增加一名
>,不足一百五十名者,不予計算。
>第二條 [選舉時間]
>學生代表之選舉於每年五月及十二月舉行,每次改選半數。
>第三條 [學生代表之任期]
>學生代表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各選區學生代表出缺時,於下次改選時補足名額,補選之名額其任期為半年。
>第四條 [辦理選務之機關及其組成]
>學生代表之選舉罷免事務,由選舉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辦理。
>選委會應於每年三月及十月份學生代表大會中產生。其產生方式準用國立台灣大學學生
>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以下簡稱會長選罷法"第三條。
>第五條 [候選人之登記]
>本校學生得向選委會登記為學生代表候選人。
>登記日期由選委會公告之。
>第六條 [政見發表會]
>選委會得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
>第七條 [學生代表當選之限制]
>學生代表選舉各該選區投票率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時,按各選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
>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各選區之投票率不及百分之二十五時,候選人得票數超過六十三票者為當選。
>研究所之投票率不及百分之二十五時,候選人得票數超過二十五票者為當選。
>夜間部之投票率不及百分之二十五時,候選人得票數超過四十五票者為當選。
>第八條 [學生代表之罷免]
>學生代表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委會提出罷免案。
>學生代表罷免案之提出,應有原選舉區四十人以上之提議,以書面為之。
>學生代表罷免案之成立應有一百人以上之連署。
>研究所學生代表罷免案之提出,應有原選舉區十六人以上之提議,以書面為之。
>研究所學生代表罷免案之成立應有四十人以上連署。
>夜間部學生代表罷免案之提出,應有原選舉區二十九人以上之提議,以書面為之。
>夜間部學生代表罷免案之成立應有七十一人以上之連署。
>第九條 [其餘未規定事項之準用條文]
>學生代表之選舉罷免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會長選罷法。
>第十條 [施行]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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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籌會學生代表 夜中文87級 孫耀廷 沉默...只會讓你永遠原地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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