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NTUSA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假釋門檻為「刑期三分之一」 這個三分之一 實在是一個相當誇張的數字 法官在量刑時通常已經大略對該罪犯評估過 才決定該犯合適的刑期 換句白一點的話說就是「以該犯的罪行,他該坐這麼久的牢」 好 今天考慮其獄中表現優良 可以提前出獄 但該犯究竟是經過怎樣的洗禮、有了什麼樣的偉大行徑 竟然可以一下子少了「三分之二」的刑期提前出獄 這實在實在很難令人信服 以楊文雄這個畜生為例 他原本刑期二十年 現在只要做七年牢就可以出來趴趴走 毀了34人的一生(據說實際為十倍) 去只付出七年時間為懲戒 各位可以思考看看 這是不是一個合理的數字 原本刑期就代表一個應該受到懲戒的時間 縱然他再有悔意、表現再好 仍然應受到一定程度懲罰 可以提早出獄 但不應誇張到少掉「三分之二」的刑期 反倒我覺得假釋門檻應定為「刑期三分之二」 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人權團體常常會爭取罪犯的人權 但是讓該受懲罰的罪犯沒得到應有的懲罰 卻是戕害了受害人的人權 在加害人與受害人的人權之間 應該要取得一個平衡 不是一味地往家害人這邊傾斜 我今天提出的問題 是針對一般罪犯假釋門檻是否太低來討論 至於像楊文雄這種死不悔改的累犯 我覺得這種王八蛋根本就該終生監禁 不然至少也不該假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