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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說明: 行政院於今年(92年)2月左右召開公聽會說明大學法已不符合時代需求,因此必須 盡快提出修正草案。此公聽會有不少各校教授以及職員參與,本校亦派教師聯合會 理事長江簡富等人代表出席,並於公聽會上表達意見。 至今年中行政院修正案版本出爐,卻仍然維持原來公聽會上發表之草案,而未採納 公聽會上各單位發表之意見。 由於行政院版本之大學法草案,裡面有多項條文嚴重影響到大學學術自主,因此 校務會議上有代表發起連署後,由校長授權李賜涔教授組成"大學法修正案工組小組" ,目的在反對及阻止行政院版本的修正草案三讀通過,以及推出一"台大版大學法 修正案"送入立法院通過。 行政院版本大學法草案目前正在委員會審查階段,工作小組目前的目標是將台大版 修正草案送入併案審查。 二.行政院版本大學法修正草案簡介: 主要改變地方有三: 1.設立"高等教育審議委員會",往後所有高教相關事項,都由此委員會掌理,包括 經費分配等等。 2.將國立大學改制成"行政法人國立大學",簡單一點想,就是國立大學以後變得 像是公司一樣,有董事會等組織,且行政人員將不具備公務員資格,而是採 一般公司請員工那種契約簽訂之方式。 3.校長遴選方式改變。 除此之外,尚有對學生教務方面之改變,例如設立學程學位等。 完整的修正案文件請至高教司網站佈告欄下載 http://www.high.edu.tw/hiedu_asp/intranet/d5/102_0.asp?flag=internet 共有以下幾個相關資料可供下載: ============================================================== ꄊ 「大學法修正草案」  1.行政院通過大學法修正草案新聞稿(下載)  2.920611行政院通過版大學法修正草案總說明(下載)  3.920611行政院通過版大學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下載) ꄠ 4.大學法修正重點Q&A(下載) 「大學法修正草案」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下載1)(下載2) (公布日期:92.4.22) ============================================================== 現行大學法全文請至全國法規網站下載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H0030001 三.學生會對行政院版本修正案之立場 (以下為台大學生會長李文瑋于十二月二十日大學法公聽會上所做之發言) 學生所關注之議題除了自身大學學術長遠發展外,不外乎即是學費問題及學生於 校園內部權益的爭取。觀諸行政院版本的大學法,我們發現了以下幾點可能影響 學生權益之處: (一)行政院版本之第九條中明定「教育部得與行政法人國立大學簽訂一年以上長期 撥款補助契約。」且在立法理由中明文「為減輕政府負擔」。 近年來在政府不斷刪減大學補助款之下,學費之調漲已造成學生極大之生活壓力 ;新的修正案版本將補助經費之規定列在大學法之內(這是現行大學法所沒有的) ,卻又定把補助原則訂如此不明確,難保政府不會大幅度刪減高教經費。如此一 來就非常有可能加速高學費時代的來臨,在台灣教育環境配套措施尚不完善之下 ,高學費對高等教育無疑是一大災難。 我們期望政府在大學法的修改上以能夠以保障高等教育學術自主為主,而非藉 此法修改以減少補助經費之支出。 (二)以現行大學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皆明定條文確保學校中較弱勢族群,也就是 生在學校發展走向上有發言的空間與權利。以目前校內最高決策會議「校務會議」 為例,當中是有明定學生代表名額的。 但依行政院的大學法版本第二十七條,國立大學改制為行政法人國立大學後,其 董事會成員組成卻明顯把學生排拒在外。且行政院版本第四十二條,將學生代表 在校務會議的參與議題上加以壓縮。 如此設計對於學生表達意見的權益上不甚保障,甚至是故意忽視學生意見!這點 是明顯抵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一九九八年在巴黎召開之「二十一世紀高等教育 會議」所做出結論之第十條「高等教育的師生是主力軍」中倡言「國家和各機構 的決策者應以學生及其需要為關心的重點--即應該讓學生參與能影響高等教育水 準的事務,參與評鑑課程與教學法之改進。」 另外,扜衡國外之大學法,如德國各邦之大學法之明定,不管是董事會亦或是 校務會議皆需保障學生代表之名額;再看到美國的例子,其中更有些大學,如加 州及賓州等地州立大學之董事會不但有學生董事代表,甚至在校長的選任上學生 代表都有投票權(教師則不一定有)! 我想這都是對於學生意見加以重視的實例,反觀行政院的版本卻明顯違背這樣的 精神,這實在是讓我們無法苟同。 (三)最後,雖說台大提出之大學法版本刪除了「行政法人」章節,而以「教育法人」 予以更替,然教育法人的內涵卻不甚明確,且對學生的發言權益上僅保留行政院 版本之第四十二條而捨棄了現行大學法中之第十七條,這也將產生如同前述所提 壓縮了學生的發言空間。 此為學生會目前甚感疑慮之處,希望校方能夠在教育法人的內涵上有更清楚之 闡釋。 台大學生會 -- 我們希望用我們的熱情,能夠喚醒同學們對於學生自治這塊公眾領域沉睡已久的熱與力、 我們也希望藉由我們的努力,讓同學們對於台大學生會這樣的自治團體再次的肯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