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會聯同法律院學生會與校方總務處事務組討論的結果,決定在校車上網公告前,將契約
書公佈與全校同學知曉,希望匯整同學們的意見,並將之送給學校作為校車招標之依據
以下附件為目前校車招標契約書草案
台大學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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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採購契約書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茲經雙方議定條款如左:
︵以下簡稱乙方︶
一、契約標的:國立台灣大學租用四十五人座交通車參部
二、價款總額(含稅價格):新台幣 佰 拾 萬 仟 佰 元整。
三、乙方應繳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現金、銀行本票或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其他方式
為之︶。俟履約期滿,驗收使用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發還。如乙方對甲方負
有因本合約而生之債務,甲方就乙方所繳保證金有優先扣抵之權。
四、付款辦法:每月付款一次,依決標每日車資單價及每月實際行駛日數計算貨款。
五、履約期限:自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至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惟例假日(星期六、
日)、國定假日及寒暑假期間停駛,但必要時經甲方通知,乙方應照常行駛。如履
約良好,甲方上下學期乘客滿意度調查皆為80%(含)以上標準,經雙方同意得議價
續約,議價續約最多以三年為限。
六、租用車輛規範事項:
(一)車輛本身:
1.車齡須為五年內之車輛,乙方應將行駛車輛之車籍資料、保養紀錄、司機職業駕照、體
檢表及符合三期環保標準相關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於簽約時交付甲方,(正本於檢
驗無誤後退還),經甲方核准後始可行駛。遇有變動時,應先呈報甲方同意。
2.乙方車輛除應辦妥汽車意外險外,並應投保乘客座位險120萬元。
3.乙方車輛應隨時保持清潔,行車時應確保甲方教職員工生之安全。並維持車上安寧,不
得隨意播放廣播。如有發生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負責,乙方不得異議。但遇天災地變、
或人力不可抗拒之災害,而受損害時,則不在此限。另乙方在運送甲方教職員工生途中
發生車禍事故而損害他人時,一切責任悉由乙方自行負責解決,與甲方無涉。
4.乙方車輛因故無法行駛時,應調派其他車輛代替之。如無法調派,應於二十四小時前通
知甲方,甲方得另行雇車行駛,其費用概由乙方負責。無故或未事先通知者,乙方除應
付給甲方另雇車輛之費用外,並依照另雇車費用加倍罰款。
5.乙方應按甲方所定時間表及路線行駛(如附表),如有脫班或誤點及不依路線行駛者,
每脫一班、誤點二次或不依路線行駛罰新台幣2000元,累積三次罰款而未改善,甲方得
解約。
6.乙方車輛誤點脫班應主動告知校方或聯絡應到站之警衛室。事務組:33662235-7;社科
及法律學院警衛室23917436;醫學院警衛室:23217952;水源校區:33665904;總圖書
館:23630231-2274。
7.乙方車輛應經常檢查保養,確保車況良好,行車不得有超速及冒黑煙之情事,其因而危
害校區安全,造成環境污染,依環保署排放廢氣標準罰款,累積三次罰款而未改善,甲方得解約,乙方不得異議。
8.乙方車輛若因違反交通及環保規定而遭罰款,其費用概由乙方負責。
(二)司機:
1.乙方司機選任及調派須經校方同意,新派司機須由熟悉路線及本校環境之司機帶領五日
,經校方同意後派任。
2.司機工作守則:
A.禁止在車上抽煙、吃檳榔及打行動電話。
B.依規定路線行駛及依規定地點停放車輛。
C.穿著襯衫打領帶,服裝儀容整潔。
D.校總區校車停等地點在傅鐘前的水泥剛性路面(末班車停放在圖書館前,如附圖)
E.校區內的紅磚鋪面禁止輾壓。
F.舟山路的橋面禁止通過。
G.校園內限速20公里。
H.請禮讓行人及腳踏車。
I.準時發車及到站,即使無人等車亦須準時發車。
J.進出校門請與服務人員(警衛)打招呼,以保障自身權益。
K.客滿時須請校門服務人員(警衛)通知下一站乘客,請其改搭其他交通工具,並依原
路線行駛。
L.保持微笑,主動與搭乘人員打招呼。
七、驗收辦法:依投標須知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八、爭議處理: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依政府採購法第六章或第一0二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3.於徵得他方同意後,提付仲裁,依仲裁法以仲裁方式處理,並以本校指定之仲裁處所為
其仲裁處所。
4.提起民事訴訟。(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本校所在地之台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5.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九、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為: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2.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
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十、契約正本貳份(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甲、乙雙方收執壹份,副本
份由甲方收執。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憑。
十一、契約附件:須檢附□決標單價分析表□原報價單(標單)影本□招標文件影本
、騎縫處須加蓋騎縫章。
十二、本契約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立契約人:
甲方:國立臺灣大學法定代理人
乙方:商 號:
負 責 人:
地 址:
營業登記統一編號: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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