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iolaw:LUKAKA有指出爭點所在.......^^b 推 61.30.41.190 10/09
※ 編輯: LUKAKA 來自: 140.112.245.217 (10/09 13:54)
※ 引述《SecretPETER (susceptible)》之銘言:
[刪]
: 這就是癥結所在。
[刪]
彼得兄
請問你到底有沒有看懂奐宇前會長在說什麼?
他所提到最嚴重的問題是李文瑋會長把學生會定位為社團
這是對"學生自治"基本的價值觀的不同
對法規的不熟悉可能只是突顯其能力缺陷的一個徵候
讓我們來看學校的官方規定:
http://info.ntu.edu.tw/sec/All_Law/4/4-23.html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組織辦法
第一條 為輔導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使其健全發展、運作正常,爰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以下簡稱社團)設立之程序如左: (下略)
只要有最基本的語言邏輯常識就可以知道
學生自治團體和社團是不同的東西
否則組織辦法裡面幹麻要分成"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
(一樣的東西不能用"及" 你有聽過"番薯及地瓜"嗎?)
第二條以下的"社團"二字是簡稱
當然
也包含了在法律/行政上學生自治團體和社團原則上是以相同標準來規範的法律意義
不過這一切都不能把李文瑋會長把學生自治當成社團的觀點合理化
即使不談對學生自治事務領域個人認知的差異
但會長對法規的認知闕如(還是上網就能輕鬆找到的法規)
真是令人無法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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