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NTUSA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SecretPETER (susceptible)》之銘言: [刪] : 這就是癥結所在。 [刪] 彼得兄 請問你到底有沒有看懂奐宇前會長在說什麼? 他所提到最嚴重的問題是李文瑋會長把學生會定位為社團 這是對"學生自治"基本的價值觀的不同 對法規的不熟悉可能只是突顯其能力缺陷的一個徵候 讓我們來看學校的官方規定: http://info.ntu.edu.tw/sec/All_Law/4/4-23.html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組織辦法 第一條 為輔導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使其健全發展、運作正常,爰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以下簡稱社團)設立之程序如左: (下略) 只要有最基本的語言邏輯常識就可以知道 學生自治團體和社團是不同的東西 否則組織辦法裡面幹麻要分成"學生自治團體""學生社團" (一樣的東西不能用"及" 你有聽過"番薯地瓜"嗎?) 第二條以下的"社團"二字是簡稱 當然 也包含了在法律/行政上學生自治團體和社團原則上是以相同標準來規範的法律意義 不過這一切都不能把李文瑋會長把學生自治當成社團的觀點合理化 即使不談對學生自治事務領域個人認知的差異 但會長對法規的認知闕如(還是上網就能輕鬆找到的法規) 真是令人無法置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5.217
biolaw:LUKAKA有指出爭點所在.......^^b 推 61.30.41.190 10/09
※ 編輯: LUKAKA 來自: 140.112.245.217 (10/09 1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