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ed95 (welovehim)》之銘言:
: 延長張振聲保留學籍期限的問題
: 翻查大學法和大學法施行細則,並沒有發現有關大學生休學年限之規定啊,
大學法 第二十五之一條
大學為確保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應訂定學則及獎懲規定,並報教
育部備查。大學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 (組) 所、休學、退學、成績考核
、學分抵免、暑期修課、服兵役與出國之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
有關事項,由各大學依相關法令之規定,納入學則規範,並送教育部備查。
從上開法條可知相關規定是開放各大學自行規範的
: 1.為何張振聲延長保留學籍之事陳維昭大校長需要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可?
因為不符學則現行規定
國立臺灣大學學則第四十三條
學生休學,以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為期,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期滿因重
病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休學者,應經就讀學系系主任及教務處之核可後,酌予延長
休學年限,但至多以二學年為限。
: 2.就算一定要報請教育部核可好了,那結果如何?已經過了兩年,教育部應早就
: 給出可不可以的答案了吧?結果如何?
我不清楚校方是什麼時候送核備的
不過若說有必要送教育部專案處理
那也是在今年 而非兩年前
因學則第43條的規定表示台大校方本身可以核准4年以內的休學年限
: 3.就我所知,台大若真有意要長期保留張振聲的學籍,不是修改台灣大學學則之
: 第四十三條就可以?或者是校內特案處理,核可就行了啊?
修改學則是非常重大的事情
可能要因此召開校務會議
國立台灣大學組織規程 第三十五條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
校務會議應由校務會議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得召開臨時會,
校長應於受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
國立台灣大學校務會議規則
第六條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於每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及結束前一月內,
各開會一次,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十條 提出校務會議之案件,除校長交議及各院提議者外,須有應出席人員
廿分之一以上之連署。
在修改學則這個工作上
學生自治團體能做到的就只是:以學生代表的會議成員身分爭取其他會議成員的支持
(包括臨時會之召開和提案的連署)
至於閣下所提的"特案處理"則是萬萬不可行
違反學則規定事項若由校方自行決定即可的話
那是嚴重踐踏法律的尊嚴
因為內有本校學則規範 外有主管單位監督
學校不能違法行政
: 4.請問同學們對於「長期保留張振聲的學籍直至病好可上學為止」有何看法?
我個人支持
我相信校方也是有人支持
只是在現行制度下不允許
還是要回歸立法機制(校務會議)來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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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九十二學年度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名單 希望對閣下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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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共十七名
學生會會長:李文瑋(農經四)
學生代表大會議長:高閔琳(昆蟲四)
各學院學生會會長:文學院李志鴻(歷史三)、理學院彭子軒(地理四)、
社科學院譚佐威(經濟三)、醫學院游欣樺(醫學六)、
工學院林聖晞(土木三)、生農學院童志偉(畜產三)、
管理學院孔令傑(資管三)、公衛學院黃宣豪(公衛三)、
電資學院林忠緯(資工三)、 法律學院陳伯翰(法律二)、
生命科學院(尚未選出)
進修推廣部學生會會長:林士傑(進修部歷史五)
研究生協會會長:劉仲陽(高分子所碩二)
研究生代表:吳佳建(植物科學所碩二)、陳偉源(高分子所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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