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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晚安 後來我去住宿組詢問 只有一位張先生在 他說了半天 反正就是一句開過會了 我要會議記錄他也不給我 後來我轉往秘書室要相關會議記錄但亦未果 我查閱了網路上的相關法規 其中『國立台灣大學學生住宿管理辦法』 上載在今年(93年)5月28日由學生輔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其中第四章第十五條增加了關於押金之規定: 『第 四 章 繳 費 第 十五 條 經通知核准住宿之學生,應於通知書內所規定之期限內,至學生住宿 服務組繳交住宿費,逾期者視為自願放棄。 住宿費用之繳納,依左列方式計算: 一、註冊後未逾一個月者,應繳交住宿費全部。 二、逾一個月者,依實際住宿期間計算。 @ 未依規定繳交住宿費者,視為自願放棄。 住宿同學應繳交押金,以住宿費三分之一計算,為第二十條賠 償責任之準備,於進住時併同學雜費統一收繳,若無發生損害公物情 事,於退宿時無息退環。』 第二十條內文為: 『住宿學生應愛惜公物,如因故意或過失損害宿舍公物者,應由宿舍管理人員簽報 學校核定期限令其賠償;其逾期不賠或因故意所致者,並得勒令退宿。 前項應賠償之金額得由押金扣抵。』 (辦法全文網址如下:http://info.ntu.edu.tw/sec/All_Law/4/4-14.html) 我猜測住宿組所謂開過會了應該指的就是這份東西 另外我私底下請問過兩位生治會總幹事關於這個押金的問題 他們的看法是由於宿舍硬體設備損壞率高,報修時間又長,導致同學不便, 因此如果設立押金,並在平時使用於修繕支出,這樣就可以增加效率, 而就我的認知, 第一,我覺得學校設立押金的理由似乎旨在增加宿舍經費, 未必果真會將經費撥作修繕使用, 另外追本溯源應該是檢討學校修繕體系的效率問題,而不是一味增加預算, 否則錢花的再多,工友不來就是不來,效率仍然不能提升。 第二,增設押金的決定若沒有其他意義,純粹是為了一個保險機制的話, 那麼我會很反對這種邏輯, 否則未來圖書館為了預防同學借書逾期不還或弄丟,則應該先放押金, 計中為了預防同學弄壞電腦,則應該先放押金, 國家為了預防人民違規不繳罰金,則應該先放押金, 這種後設的契約蠻違反民主潮流的。 學生會目前會基於這兩種立場去向住宿組反應, 如有需要,再將進一步彙整同學意見在校務會議上提案修正, 當然也許從現實層面考量,宿舍確實需要增加此筆經費才能維持運作, 或甚至改善住宿品質也未可知,但如同前面所說,許多問題並不是增加經費就有用的, 還是應該追本溯源去解決才行。 目前狀況及學生會立場大致說明至此,後續的狀況將會再繼續向各位同學報告。 謝謝關心此事同學的提醒與建議。 台大第十七屆學生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105.212
ocean26:謝謝學生會的詢問~~~ 140.112.222.77 09/05
ocean26:我的疑問是,漲費是因為押金嗎? 140.112.222.77 09/05
ocean26:退宿時是否可退?漲費和押金似乎有差 thx 140.112.222.77 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