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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TUGSA 看板]
其一,女學生、研究生、進修推廣部學生、訪台學人、
歸國學人……宿舍床位嚴重缺乏。
其二,重點是控制施工影響,不管是拆除工程或之後的
興建工程,譬如要求工程車動線、施工時間,和粉塵、
震動、噪音……等預防。
其三,或要求相關受影響區域和道路一併整修整建。
(以上兩點可請教土木系所同學。)
其四,上述部分應簽訂契約規範,也是學生團體當監督
之處。
其五,本案與商場處於何處無關,只是商場剛好規劃在
「好心暫時撥給男八男六舍區使用的停車場位置」。
其六,即便最極端的情況,男八男六全體住宿生擁有男
八男六的租賃權或產權,停車場一地依舊不屬於男八男
六舍區,原本即劃為長興街高層宿舍預定地,僅暫供停
車使用。
第七,也許可以重新議約,不蓋商場,保留作為停車場
,但漲價的住宿費誰願意負責呢?
讓等了一百年才終於有宿舍住的女生和研究生和進修部
學生負擔嗎?還是男六男八的學生願意付錢呢(畢竟多
佔了一塊不屬於自己的地)?叫學校出錢也許是好方法
,那等於強迫沒住宿的其他學生(和納稅人)繳費補貼
……道理不是這樣的。
第八,簡單一句話,物歸原主,不是自己的東西就不該
一直巴著不放。物者,地也,而最終受益者乃原來無法
享受住宿的一大群學生(有住宿資格但無宿舍)。
最後,學生團體代表該扮演何種角色?以增進全體學生
最大利益和無損公平為最高指導原則。
本案最大利益在品質/價格比相對優勢的一千床嶄新宿
舍(第一點);最大影響在施工過程(第二~四點),
學生團體關心焦點應著重在此。
至於男六男八舍區最關心的臨基隆路一帶機車停車場,
本不屬該舍區所有,僅暫借該舍區使用,而收回改建後
的最終利益又歸屬另一群學生(透過商場營運收益負擔
部分宿舍營運管理費以壓低住宿費)。
換言之,即某甲佔據A地,要求某甲歸還,某乙開發,
最終受益者為某丙,某甲和某丙都是學生,某丙是苦等
一百年沒宿舍住的學生,某甲於利益無損(因為地本來
就不是他的)。
學生團體介入以增進學生最大利益和無損公平為原則,
不能偏袒某一方,言語雖機車,而道理明晰,以上。
預定地基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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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ZUMI 來自: 211.74.92.168 (06/18 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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