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改造推動工作徵詢之旅—與青年代表座談紀錄
時 間: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五)上午八時
地 點:華山創意文化園區二樓文化論壇會議廳
主 席:主持人:蘇秘書長貞昌、青輔會鄭主委麗君
與會者:林伯儀先生(中學生學生權利促進會會長)、王威中先生(台大學生會會長)、
袁秀慧女士(民進黨青年部副主任)、王立本先生(台大歷史系兼任講師)、陳克威先生
(東吳大學政治學研究生)、陳俊吾先生(國會助理)、賴中強先生(寰瀛法律事務所律
師)、曾建元先生(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暨經營管理研究所公共管理組助理教授)、張
國城先生(台灣和平研究中心研究員)、蔡明彥先生(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助理教授
)、陳文政先生(國防部蔡副部長簡任機要秘書)
列席者:趙局長麟、卓副主任春英
紀錄:林淑凰、張白霏
鄭主委:
歡迎各位學者、年輕朋友參與本次會議, 總統一向重視年輕人意見,希望多傾聽年
輕人心聲,因而舉辦歷史上第一次青年國是會議。本次國是會議討論議題由各界青年透過
網路票選,其中憲政改造即為八大議題之一。為豐富國是會議之內涵,行政院青輔會正密
集進行憲政改造座談,訂於九月十八日於陽明山中山樓舉行「青年國事論壇」,彙整各界
青年意見,並將所彙整之資料編印成冊,提供國是會議參與者參考。憲政改造一向與青年
密不可分,譬如一九九○年三月學運,青年學生提出廢除萬年國會等主張,促成了日後國
是會議的召開,啟動了憲法修正工程,隨之學生制憲聯盟、學生參政權運動,也引發各界
對憲政議題的熱烈討論;總而言之,每一時代的青年所訴求的議題雖有不同,但關切憲政
改造的熱情卻未曾稍減。
蘇秘書長:
過去十年來歷經六次修憲,仍然無法滿足人民的期望,有鑒於憲法內容絕大多數不符
合台灣當前及未來所需, 總統於是承諾推動憲政改造工程,希望於二00八年前,交給
台灣人民及國家一部合時、合身、合用的新憲法,因此有關降低選舉年齡、實行募兵制或
徵兵制等,都會納入修憲討論。 總統特別囑咐修憲非一人一黨的修憲,而是必須結合朝
野政黨、各階層、各領域參與,以集思廣益。日前立法院臨時會通過「國會席次減半」、
「單一選區兩票制」、「廢除國民大會」及「公投入憲」等憲法修正案,證明只要能凝聚
共識,社會意見一致,憲政改造並非難事,希望與會代表能盡量發表個人見解,以作為日
後憲政改造的參考。
林伯儀先生:
有關青年選舉權之年齡,本人建議政府應降低為十八歲,對此,成人社會似乎有些緊
張,他們認為年輕人不夠理性、不夠成熟,即所謂的「草莓族」,如果讓他們太早參與政
治,恐怕有誤國家大政,然此一觀點,是成人以優秀族群自居,與民主社會之理念並不相
符,成人看待青少年,或可用消極觀點,認為青少年處於矇昧時期,無能力處理重要事務
,或可採積極論述,以「差異」、「不同」區別成人與青少年;看待的方式有異,結論自
然不同。民主社會中,每一個體都有同等權利,這種權利不應以「成熟」、「能力」為標
準而加以剝奪;所謂「成熟」、「能力」,不過是一種霸權的邏輯。公民權不該用成熟度
與否來決定,因為文盲也有投票權,政府應讓缺乏成熟度的年輕人也有積極行使公民權的
機會。本人認為,推動十八歲選舉權,尚且不夠,應降低至十六歲。英國目前即推動賦予
十六歲年輕人投票權。投票年齡降低,有利增加民主社會的正當性,增加另類政治改革的
空間,並有助教育改革。民主化的社會應傾聽政治多元化的聲音,提昇青少年參與的品質
及擴大理性溝通的政治空間。總之,政治菁英所主導的社會絕非民主社會。
王威中先生:
一、降低選舉權年齡已為世界潮流,目前應研究的是應降為幾歲,十九、十八或十六歲?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現在學校肄業學生不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剝奪學
生參政的權利,各行各業不論何種身份皆可參選,唯獨學生不行,而屬於現職公
職人員再行進修者,又可申請登記為候選人,這點的確不合情理。學生參政,社會已有共
識,但因各政黨輕忽,以致本年底之立法委員選舉,學生皆被迫缺席,希望各黨團應重視
及協商此一問題。
三、對於國會席次減半的問題,應擬具高度理性之配套措施及長期規劃。日前立法院臨時
會通過席次減半、單一選區兩票制等修正案,對青年參政已造成障礙,可想而知,在二○
○七年立委席次減半後,未能連任的立法委員,勢必將會參加基層的地方選舉,這將使許
多沒經驗而欲從政的年輕人遇到更多的阻礙。至於總統制、內閣制和國會席次問題,人民
雖然期待改革,但未必有深度思考,政治菁英應精心設計修憲方向,修憲絕不能是政黨妥
協的產物。
袁秀慧女士:
選舉權是人民的基本權利,藉著參與過程,來與社會對話。從希臘發展到歐美先進國
家,公民權其實是逐步演進而來,從早期財產、性別限制之打破,到晚近才有年齡之降低
。目前社會比較重視青年之意見,這要感謝過去的青年勇於衝撞體制。對於降低選舉年齡
層乙事,幾乎已是各黨派的共識。日前,本人赴菲律賓參加大會,發覺我國投票年齡算是
與會各國中最高的,殊值思考。另外,有關參選人年齡乙事,目前現行法規定參選立法委
員須滿二十三歲,,鄉鎮長為二十六歲,縣市長為三十歲,直轄市長為三十五歲,總統為
四十歲,然社會對參選人之年齡亦期待能更年輕化,因此,參政年齡的降低也應一併思考
。我們應落實憲政精神,重新審視憲政工程,擴大參與,審慎考慮選舉權及參選權的年齡
限制。
王立本先生:
青年選票常是選舉時的焦點,然而合適的投票年齡並無必然的法律數字。台灣目前選舉投
票年齡為二十歲,與大部分民主國家相比,的確偏高,如美國為十八歲,歐洲國家如荷蘭
甚至已降為十七歲,但如俄國則是二十三歲,可見究竟何種年齡可以開始投票,並無一定
法理可參。渠指出,目前十六、七歲青少年都在接受家庭照顧,甚至三十歲還在求學讀書
,因此,探討有關投票年齡降至十六歲或十八歲,不是只靠情緒性發言可以解決,而是需
要更精細的規劃,如考慮佔整體年齡層的比例為何?對整體社會的貢獻度多少?皆需要仔
細討論。
二、有關兵役問題,近五、六年來,兵役制度有許多的改變,役男服役問題,不只牽涉國
防,而是涉及整體社會及全國人力資源運用及掌控的問題,目前役男不只在軍隊,也在各
公家機關、學校、團體,甚至於國外為友邦服務,因此,如何有效利用兵役人力,節省政
府支出,增加役男學習的機會,應是值得重視的問題。另,女性人口不應被忽視,女性對
社會之貢獻不亞於男性,所以應可考慮將女性列入兵役制度內。兵役制度牽涉國家安全,
從二次波灣戰爭中可看出,除了軍備外,人力也為戰爭獲勝之關鍵點,因此如何提高國軍
人力素質,實屬刻不容緩。台灣兵役制度之設計主要還是肇因於兩岸關係,在兩岸關係未
能有效改善前,兵役制度要如何調整,應是兵役制度及國防安全兩者一起配套思考,方能
健全。建議未來若涉及兵役問題,應請軍事院校派員出席,提出意見,方有益於整體之規
劃。
三、憲政體制應權責相符,不管是總統制或內閣制,應權責相符,目前世界各國大都為內
閣制,美國是少數總統制國家之一,只有權責相符,對國家整體發展,方有正面之意義。
陳克威先生
目前新兵訓練僅一個月,下部隊後,役男幾無訓練,無論就國防、社會或人力發展之
角度而論,目前之徵兵制徒讓青年與社會脫勾,嚴重浪費人力資源,甚為可惜!至於募兵
制度,必須國家兵役應與人力發展相互配合,考量整體規劃,如退伍後可協助創業、職場
輔導等,讓參與軍旅者能看到遠景,方能成功。民調顯示,若改成募兵制,有七、八成民
眾不贊成,本人認為應加強政府的培訓計畫,以吸引更多年輕人參與。至於選舉年齡方面
,我們以二十歲為選舉權,似有偏高現象,若降低為十八歲,從比較貼近年輕人的議題著
手,增加對公共事務議題之興趣,將可提高年輕人對社會公共事務之參與。
陳俊吾先生:
台灣要成為真正主權獨立的國家,就必須有一部屬於自己的憲法,現在我們所用的這
部中華民國憲法迄今已快一甲子,縱歷經七次修憲(連本次立院修憲案一併納入),也都
不能盡如人意,甚遭致因人設事、量身訂做的批評。若為台灣長治久安的發展,應重新制
定新憲法,將領土變更、國會改造、總統、副總統彈劾權、憲法增修程序等一併規劃檢討
,並透過公民投票確定國家定位與台灣人民的國家認同,共同維護與建構台灣的法治社會
,政府應結合人民力量,透過全民參與及全面溝通,喚起社會正視憲改問題,憲政改造才
能水到渠成。
制憲運動是台灣成為真正主權獨立國家的重要起步,作為一個主權國家,台灣理應擁
有正常國家的所有權利,「憲改工程」,不論制憲或修憲,都是台灣人民不可剝奪的權利
,任何國家都無權干涉台灣人民的權利。民間推動制憲運動,已在社會引起風潮,為喚起
國人對憲政改革的呼聲,深切認知憲改工程的重要性,總統府正式啟動一系列的「徵詢之
旅」,此舉正是凝聚社會共識,化解爭議、釐清糾葛的必要途徑,相信在朝野分頭並進,
共同努力之下,對於憲政改革內容,國人終會整合出具體的意見。
今日,既然標題為「憲政改造徵詢之旅」,則來談論的內容就不應侷限在選舉與被選
舉權或兵役制度的探討。以下幾點意見供參:
一、關於「公投入憲」
繼「公民投票法」通過以後,為更能確保憲法賦予人民參政權的實施,針對「公投入
憲」,本人主張應從「法律保留原則」提昇至「憲法保留原則」,公民投票是人民意志的
直接展現,這也是其正當性效力的來源,國民主權在現代國家基本假設下,公民投票所呈
現出來的人民意志,不論在政治上或法律規範層次上都無法漠視,且這種人民意志的展現
,並不是在法律規範層次能夠阻擋的。因此,公民投票實際所能發生的作用與規範上的效
力不同,規範上的效力固然要藉由創設法律規範的方式來形成,但是公民投票的實際作用
並不取決於法律規範的塑型,公投作為一個決定機制,其實際上的作用不單純因為規範上
的地位而有決定性的不同。
二、關於「國會改革」
繼立法院於八月臨時會,對修憲草案提出「國會席次減半」配合「單一選區兩票制」
表決通過後,雖仍待任務型國代修憲確認,但攸關國民大會的存廢、席次多寡,行政區域
重劃、選制年期變更與是否將總統大選和國會選舉同步舉行等問題仍尚未一併研討或修正
,為減少年年選舉所導致的弊病與社會資源浪費,政府主管機關應考慮採取「公費選舉」
的方式,取消保證金與選票補助制度,以改善選風,降低社會成本。
再者,雖已有修憲在案,但區域與不分區民代之比率仍應提昇至一比一,一方面可
讓有專業背景卻不願參選的社會賢達進入議會使議事內容專業化並藉以提昇議事效率,另
一方面,讓有理想卻無財力的人有機會參選,並照顧弱勢者發聲的權利。
三、關於「落實性別族群平等」
為落實「性別族群平等」,此次修憲案中明顯提昇婦女與原住民當選的保障比例,但
主要問題並不在於「席次」多寡,而是在於制度的公平性、是否有助於解決衝突及包含多
元性,所以無論區域或不分區民代選舉,其席次理當提倡「保障提名」,而非「保障當選
」,以避免保障當選的異性民代落後最後一位高票落選者選票過多的情況,導致選票票值
不相等,選民基礎不實際的現況。
四、關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
本於三權分立的原則,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應由司法機關審理,以維護司法、行政
、立法分立的精神,畢竟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是對事不對人,因而針對立法院所提出之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可委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憲法法庭判決之。
憲改工程是一條艱辛且漫長的路,在憲法改革完成之前,應先推動未涉及制憲或憲
改的相關工作,例如「兩票制」、「公費選舉」、「取消學生參選限制」...等,如能
以此踏出國會改革第一步,則可以滿足全國民眾的部分期待。
期待並呼籲憲政改造能擴大民眾參與層面與機會,與此同時進行憲政教育,讓更多人
了解憲改內涵,藉更多團體共同的參與,讓台灣社會的「選舉民主」深化成為「憲政民主
」;讓公民意識成熟,提昇大眾參政能力;讓全民對憲政體制的討論成為確立國家意識、
國家認同的過程。
賴中強律師:
憲法第二十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應改為「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社會役
之義務」,蓋兩者有所不同,增列「社會役」,以求周延。依現行條文,替代役是兵役的
補充,因社會需求多元化(老人安養機構、山林生態環保工作),需基層人力投入,故可
彈性安排替代役及社會役,盡量減低服兵役對青年就業影響,以配合其生涯規劃。本人建
議推動替代役過程中,除考量專長外,應避免以學歷區分造成階級不平等;並以社會整體
需求為考量,以免淪為政府機關額外人力之配額。防災救災,極需基層人力,建議設置防
災體系之社會役,給予三至六個月之短期訓練,在緊急情況時能自動集結以維持基本救災
體系運作,使政府有充足人力緊急救災。
另外,由於投票年齡考慮降低為十八歲,而依憲法第四十五條,年滿四十歲者,得被
選為總統,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現在學校肄業學生不得申請登記為
候選人,再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一條,省(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五歲;
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此等參選年齡限制均應檢討。
憲法規定人民權利義務外,也應載明政府組織架構及政權的歸屬。行政權之歸屬應取
決於總統大選、或國會選舉結果,或兩項選舉結果,此部份在現行憲法中仍顯模糊,應清
楚規範。
曾建元教授:
一九九一年人民制憲會議所通過之「台灣憲法草案」即主張選舉權年齡為十八歲,被
選舉權年齡為二十歲,盼能早日實現。
為因應兩岸關係之情勢緊張,應建立全民皆兵,因此應重新思考調整全國人力資源,
明確劃分社會役、國民役等人力安排,並建議提高較辛苦軍種(如海軍陸戰隊)之薪資待
遇。
憲改在有限框架下包含太多內容,其體系應一目了然;並培養國民憲法意識,建議凍
結全部憲法本文,重新制定憲法,將族群融合或兩岸關係納入,以制定適合台灣地區需要
之全新憲法。
在憲政體系之政府改造方面,應採三長兩短方式,除維護三權核心架構外,應將監察
及考試權設獨立委員會,以節省國家預算。地方政府方面建議廢除省諮議會、金門政府及
任何和區域協調無關之單位。
原住民弱勢族群中仍有更弱勢無從參政之族群,我應保障原住民每一族一個代表名額
,以提供弱勢族群在單一選區之保障。我國原住民現有十群,然剛修憲之原住民立委僅有
六席,此舉將使弱勢族群中的弱勢者無法進入國會。國會改革修憲仍停留於菁英政治,此
與全民參與憲改精神仍有差距。同樣地,金門、馬祖居民因語言及文化之不同,建議不要
合併其選區。
總統制、內閣制問題,制度上來說,應建立總統和行政院長間的協調機制,總統的決
策應力求透明化,以接受國會及全民監督。
蘇秘書長貞昌:
為廣納各界意見,本府憲政改造推動工作小組有製作聯繫名片,內有秘書組(即本府
第一局)聯絡電話及傳真,各位如有任何憲改意見,均歡迎和本府第一局趙局長聯繫。
張國城先生:
徵兵制與募兵制之別,主要為此一勞動成本要由個人負擔,或由國家負擔,目前社會
各界雖力倡募兵制,但募兵制實亦問題重重;因為募兵制係由國家介入就業市場與民爭才
,變動性大,無法立竿見影,政府亦必須說服納稅人共同負擔財政成本,並提供合理薪資
條件爭取充足兵源。國軍戰力之良窳,與徵兵制或募兵制並無絕對關聯,反而與訓練方式
息息相關。渠認為,倘兵役制度要改為以募兵制為主,似不必修改憲法條文,惟實施募兵
制必須讓當兵者有實質收穫,讓當兵者有光榮感,讓當兵者可學習技能,也必須維持兵役
之公平性。
蔡明彥先生:
考量人力資源及未來高科技戰爭型態,若採單一募兵制,不能因應未來需求,宜徵募
並行,以募兵為主,徵兵為輔。渠建議,以募兵為常備部隊,必須使升遷管道通暢,必須
能因應高科技戰事,其退伍後仍為後備部隊,定期訓練;徵兵則因應台海作戰防禦需要,
役期大幅縮短,戰時動員,服役期間亦可作為救災人力。至於憲政改造工程,渠認為,必
須抓住主軸,呈現憲政改革之基本精神及歷史意義。
陳文政先生:
六次修憲未曾觸及兵役制度,本人認為兵役制度應是此次憲改議題的主題,特別是此
項議題應是多數年輕人所關切的議題,此項議題攸關年輕人的生涯規劃,影響殊為深遠。
擬從法律、軍事與社會三方面討論兵役制度:
一、從法律層面觀之:憲法第二十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該條文的精神乃表示
,成年男性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但若按照現行體制,確有值得探討的地方。我國自八十
九年實行替代役,但替代役當初在法律層面的設計,乃是不涉及憲法層面而是將兵役法第
二條改為「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但替代役是否等同於
服兵役,仍有討論的空間。替代役人員不是現役軍人但又屬服兵役,更是自我矛盾。依法
服兵役是義務,但現行體制含蓋國防役、替代役等不同體制,而這些體制取決於學歷、專
長,確有不公平之感。個人認為憲法第二十條應加補充性條款。
二、從軍事層面觀之:推動募兵制並非是增強國防力量唯一的方法,募兵制有其困難之處
,募兵的困難並非是待遇及福利的問題,而是文化的問題。依據國防部民意調查,無論是
徵兵制或是募兵制,每一百個人只有三人願當志願役士兵。依國防部的規劃,至一○一年
將募兵的比例提升至百分之六十,但若照此規劃,預算將大幅增加三百五十億,當今之計
,只有從縮短義務役役期來著手。
三、從社會層面觀之:假設我國貿然全面採行募兵制,軍隊全部成員將由職業的軍士官來
擔任,或將發生軍人獨裁現象,反觀現今我國士兵大多來自民間,有助穩固民主政治。此
外,現今職業軍人將從軍當作是志業,若是實行募兵制,從軍將變成是種職業,軍隊轉而
需要與民間企業來競爭優秀的人才,而且從軍若是種職業,犧牲奉獻的精神將慢慢消失,
一旦國家真正有戰事發生,將不堪設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