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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學生會時期(民國七十八年以後) 學生會真正依照自治規程運作,是從七十九學年的第三屆會長林奕華 女士開始。但是主導學生會改制的學生代表大會,則為因應體制的變化, 而先行做了三項主要的變革:首先是設置議長,由學生代表互選產生,為 立法部門的領袖;其次,再度縮小學代大會的規模,將學生代表的產生改 為由學院為單位,每二百五十人選出一名學代,並開始設置研究生選區, 將研究生納入學生會的服務範圍中;學代大會的總額數變成七十五人左右 。第三項變革則是仿效美國國會的期中選舉制度,學代任期均為一年,但 每半年改選一半的學代,主要是為了使大一新生能有機會在入校半年後就 有參政權,解決代表會和民意的落差。第一屆院學生代表於七十八學年選 出,可以視為新學生會立法機構運作的開始。 雖然自治規程已經通過,但是所有相關的附屬法規制定的速度卻十分 緩慢。七十八學年通過修正學生代表選罷法,七十九學年度僅制定了學代 大會組織辦法,八十學年度修正通過代聯會時期暫定之學生會會長選罷法 和制定學生會行政部門組成及程序綱要,依照自治規程至少還有學生代表 大會議事規則、學生會監察辦法、司法部門組織暨學生法庭設置及程序綱 要、學生會財務管理辦法、學生會創制複決辦法等重要法規。到目前為止 ,由於這些法規尚未制定,致使相關問題出現時僅能依照代聯會時期的法 規準用或依慣例來執行,因此,法規的加速制定應為學生會現今最重要的 工作。   另外,由於校園情勢的改變,學校中形成社團、住宿生及一般同學三 大學生社群。在代表社團界的自治組織|﹃學生活動中心幹事會﹄運作不 良而停止活動以後,校方準備再成立﹃社團委員會﹄取而代之;但是學生 會基於全身為全校性學生自治組織的地位,及在規程中宣示有權協調各社 團之共同事務,因此正在積極和校方及各社團協調由學生會來執行社團自 治事務的可行性,希望能由學生代表大會的﹃社團委員會﹄來運作。此外 ,和住宿生自治組織的關係,則由於在歷史淵源上彼此不相連屬,但也希 望維持良好的合作關係。再者,由於校方一貫仍對學生直接參與校務有相 當程度的反對意見,某些攸關學生權益的重要會議仍排拒學生代表的出席 和列席,歷經多屆學生會長的努力仍不得要領,也是未來學生會在和校方 協調學生自治事務及學生權益時所要爭取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