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施行辦法
第一條
本會自治規程於複決案通過,自複決案投票結果公布日起施行之。
第二條
本會第一屆及第二屆學生代表大會所通過之決議及制訂之規章,若未為決議廢止
或調整時.其不牴觸本會自治規程者,於本會自治規程施行後,仍舊有效。[國立
台灣大學學生會會長直接選舉罷免辦法]及[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會長直接選舉罷
免辦法施行細則],在未經學生代表大會決議廢止或修正時,仍舊有效。
第三條
研究生成為本會會員,須經全體研究生投票過半數同意。
第四條
若研究生同意成為本會會員,研究生另劃選舉區。
第一次研究生學生代表選舉區之劃分,由研究生協會訂定之。
自第二次研究生學生代表選舉起研究生選舉區之劃分,由學生代表
大會訂定之。
第五條
新選舉區創設成立後,其第一次學生代表選舉當選人,其得票數順序為該選舉區前二
分之一者,任期一年;得票數順序為後二分之一者,任期半年。當次改選舉區,其得
票數順序為各選舉區中間之當選人,將其得票數互相比較,順序為前二分之一者,任
期一年;順序為後二分之一者,任期半年。若前項規定之選舉區數為奇數,則將前項
規定之當選人的得票數取平均數。前項當選人得票數順序為中間之當選人,若其得票
數高於或等於此平均數,任期一年,否則為半年。
第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起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