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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施行辦法 第一條  本會自治規程於複決案通過,自複決案投票結果公布日起施行之。 第二條  本會第一屆及第二屆學生代表大會所通過之決議及制訂之規章,若未為決議廢止 或調整時.其不牴觸本會自治規程者,於本會自治規程施行後,仍舊有效。[國立 台灣大學學生會會長直接選舉罷免辦法]及[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會長直接選舉罷 免辦法施行細則],在未經學生代表大會決議廢止或修正時,仍舊有效。 第三條  研究生成為本會會員,須經全體研究生投票過半數同意。 第四條 若研究生同意成為本會會員,研究生另劃選舉區。 第一次研究生學生代表選舉區之劃分,由研究生協會訂定之。 自第二次研究生學生代表選舉起研究生選舉區之劃分,由學生代表 大會訂定之。 第五條 新選舉區創設成立後,其第一次學生代表選舉當選人,其得票數順序為該選舉區前二 分之一者,任期一年;得票數順序為後二分之一者,任期半年。當次改選舉區,其得 票數順序為各選舉區中間之當選人,將其得票數互相比較,順序為前二分之一者,任 期一年;順序為後二分之一者,任期半年。若前項規定之選舉區數為奇數,則將前項 規定之當選人的得票數取平均數。前項當選人得票數順序為中間之當選人,若其得票 數高於或等於此平均數,任期一年,否則為半年。 第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起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