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決算法◎
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會期第六次常會(93.1.8)三讀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法適用範圍)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決算之編造、審議以及公告,依本法
之規定。
第二條(辦理決算之期次及整理期限)
學生會之決算,每一預算期間辦理一次。
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各單位事務之期限,本法未規定
者,由財務部訂之。
第三條(決算之種類)
學生會之決算,應按其預算分左列各種:
一、總決算。
二、單位決算。
三、附屬單位決算。
四、附屬單位之分決算。
第四條(應編入決算之事項)
學生會每一預算期間期入與期出及以前預算期間結餘,均
應編入其決算;其上個預算期間報告未及編入之決算收支
,應另行補編附入。
當預算期間學生代表大會為未來承諾之授權金額執行結果
,應於決算內附註表達;因契約可能造成未來的預算期間
內之支出者,應於決算書中列表說明。
第五條(決算書編造格式)
決算所用之單位名稱、會計科目和種類以及其記載之金額
,依法定預算書所列為準。
如其收入為該預算期間內預算所未列者,應按收入性質另
定科目,依其種類列入其決算。
第六條(應收款及應付款之編列規定)
決算所列各項應收帳款、應付帳款,於其年度終了屆滿三
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
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應於各該實現之預算期間內,準用
適當預算科目辦理之。
第二章 決算之編造
第七條(決算編造與期限)
本會行政部門各預算期間之決算,由各部部長擬具,於每
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與次年五月二十五日前逕送財務部彙整
。
本會學生代表大會各預算期間之決算,由學生代表大會秘
書長擬具,經議長簽核後,於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與次年
五月二十五日前逕送財務部彙整。
本會學生法庭各預算期間之決算,由學生法庭書記長擬具
,於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與次年五月二十五日前逕送財務
部彙整。
第八條(各單位之決算編造)
各單位編造單位決算時,應按其事實編製執行預算之各表
,並附有關之會計報告、執行預算經過以及執行工作計畫
之說明。
第九條(各單位決算編造之會計原則)
各單位決算之編送、查核及綜合編造,應依下列之會計原
則:
一、各單位之會計報告,應依實際發生狀況充分
表達。
二、各種會計報告表,應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
使其便於核對。
三、各種會計科目,依各種會計報告所應列入之
事項定之,其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如
其科目性質與預算、決算科目相同者,其名
稱應與預算、決算科目之名稱一致。
四、為便利綜合彙編及比較計算,對於事項相同
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使其一致。
五、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
及權責發生事項,為編定之對象。
六、各種會計科目,應依所列入之報告,並各按
其科目之性質,分類編號。
第十條(總決算書之編製)
財務部長應就各單位決算,參照學生會之出納與會計紀錄
,加具說明,編造總決算書。
各單位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由財務部長訂之。
第十一條(總決算書之提出)
總決算書呈會長,經會長簽呈後,於每年一月一日及六月
一日前,將決算提出於學生代表大會之財務委員會。
第十二條(特別預算之決算編列)
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本法之規定編造其
決算。
其跨越兩個預算期間以上者,歸入執行期滿之預算期間內
,編製特別決算之收支於該預算期間之總決算書。
第三章 決算之審核
第十三條(總決算之說明)
財務部長審核各單位決算後,應依下列情事於總決算書中
加具說明:
一、期入、期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
不符之原因。
二、期入、期出是否與學生會工作計劃相適應。
三、期出加下期保留數後與期入是否平衡,如不
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四、預算期間內行政部門行使調查權之情形。
五、各單位有無違法失職或不當之情事。
六、各單位預算數超過或剩餘之分析。
七、工作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八、工作效能之程度以及與其他學校學生會同類
機關之比較。
九、各方所擬關於期入、期出應行改善之意見。
十、其他有關決算事項。
第十四條(財務委員會稽核經費之原則)
財務委員會審核各單位之決算,應注意下列情事及效能:
一、總決算書之正確性及可靠性。
二、各單位有無違法失職或不當之情事。
三、各單位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
四、工作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及其效能。
五、其他有關決算之事項。
第十五條(財務委員會之審核)
財務委員會審核決算時,如有修正之主張,應立即通知原
編造決算之單位限期答辯;逾期不答辯者,視為同意修正
;於必要時,亦得通知相關人員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
決算經審定後,以副本分送本會會長及財務部長。
第十六條(財務委員會提出期限)
財務委員會應於總決算案提出後兩週內審核完畢,並於審
核完畢後十日內,將決算提出於學生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大會之審議)
學生代表大會對總決算書中有關預算之執行、工作計劃之
實施和效能及特別事件之審核等事項,予以審議。
學生議會審議時,會長、財務部長應答覆質詢,並提供資
料;對原編造決算之單位,於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列席備
詢或提供資料。
第十八條(附註表達之準用)
總決算書內附註表達之審核與審議,準用本法第十五條與
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總決算書之審議期限與公布)
學生代表大會應於總決算書送達大會後十五日內完成其審
議。
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
總決算書經大會議決後,並於議決後三日內由學生會會長
公布之。
公布方式應以書面張貼於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辦公室門
口,併行張貼於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暨學生代表大會之電
子佈告欄看板,及其官方網站上。
第二十條(應處分事項之處理)
學生代表大會對總決算書應行處分之事項為下列之處理:
一、與審定完成的法定決算書之差額,由會長及
財務部長執行追討之。
二、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者,由會長及財務部
長執行之。
三、應懲處之事件,依法提出彈劾案、糾舉案以
及糾正案。
四、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予告誡者,提出糾正
案。會長得於執行前項第一款與第二款時,
準用預算法第四十八條之相關規定。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財務部出納按月報告)
財務部出納應按月將實際出納情形及其結餘,呈送財務部
會計對帳之,並製作報告分送本會會長、財務部長以及學
生代表大會財務委員會查核。
第二十二條(財務部長活動結束報告)
財務部長應依預算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於每次活動結束
後兩週內,附活動支出收據影本向財務委員會提出該活動
之經費結算報告。
財務委員會應於財務部長送達後七日內完成其查核,並於
大會報告結果。
前項查核之辦法及準則,由財務委員會訂定之。
第二十三條(決算書表格式之決定)
決算書表格式應具下列的欄位:單位名稱、決算科目、摘
要、決算金額、百分比、審計委員會審定數額、大會結果
、附註說明以及分析的圖表數字。
除本條文所訂決算書應有欄位以外,決算書表的格式由財
務部長決定之。
第二十四條(開會地點)
財務委員會之開會地點以學生代表大會辦公室為原則。
第二十五條(參考資料)
學生會總決算書應附下列之參考資料文件:
一、各單位之預計工作計劃書及實際工作計劃書
二、各活動執行評估報告書
三、該期間學生會資產清單
四、學生會上一屆同一預算期間之法定決算書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