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nabo (不得無禮!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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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組織辦法
時間Wed Sep 12 01:58:25 2001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組織辦法
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學生輔導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本校公告
第 一 條 為輔導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使其健全發展、運作正常,爰訂定本辦
法。
第 二 條 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以下簡稱社團)設立之程序如左:
一、社團之發起,應由具有學生身份者為發起人,並須學生三十人以上聯名。學生自治
團體以各院、系、所同學為組織單位、各組織單位得成立一個學生自治團體,其成立應
由各組織單位的學生為發起人,並有該組織單位三十人聯名。
二、擬定社團章程草案,召開成立大會,通過社團章程。
三、社團章程經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核備後生效,並向課外活動組辦理登記
。於完成登記並經公告後,社團始可開始活動。
四、社團章程變更時,準用前款規定。
社團成立之程序不符合前項規定,或其章程違反國家法令、學校法規者,學生自治團體
及社團輔導委員會應不予審核許可。
社團召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依前項規定所為之決定
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決定後十日內檢具理由書,向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申請
覆議,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應於接受申請後通知覆議申請人到該委員會陳述
意見並於一個月內公佈覆議結果。覆議結果有溯及既往效力,且不得對之聲明異議。
第 三 條 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之解散如符合「國立臺灣大學學生社團獎懲辦法﹂
內解散之條款或符合「國立台灣大學學生社團 評鑑辦法」第九條有關連續兩年評鑑為乙
等社團之建議解散,由學生事務處送請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審議。
社團如從其章程解散者,社團負責人應向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辦理註銷登記。
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應將審議結果於一個月內公佈。
第 四 條 社團之成立申請,應於每學期開始上課後一個月內辦理之,逾期不予受理。
社團改選,應於改選後一個月內向課外活動組辦理登記。
第 五 條 社團章程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社址。
四、組織及職掌。
五、社團正、副負責人之選舉方式、任期及其他工作人員之任免程序。社團正副負責人
之任期分為一年及半年兩種,社團得自由選擇適用之。
六、社團大會之召開及決議方式。
七、經費之收取、籌募及分配運用。
八、設監事者。監事之產生及職掌。
九、章程之修改。
十、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十一、社團之解散及解散時社團財產之處理。
十二、其它事項。
第 六 條 社團辦理登記時應具備左列事項:
一、社團章程。
二、幹部及社員名冊。
三、財產狀況。
四、主要活動項目。
五、成立經過及許可年月日。
六、其它重要事項。
社團登記後,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於一個月內為變更登記之申請。社團改選之更新登記
事項與第一項同。
第 七 條 社團成立時之印信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統一製發。但經久用致破損不堪
或不慎遺失者,社團負責人應向課外活動組申請補發,並應繳交補刻印信之費用。
第 八 條 社團之社員以本校在學學生為限,學生社團之社員依個人志願加入為社員,
並遵守所屬社團章程之規定。
第 九 條 社團負責人對內主持社務,對社員大會負責;對外代表社團。
第 十 條 依法當選之學生自治團體負責人由學校發給當選證書,社團負責人或社團幹
部依申請發給「身份及課外活動」證明。社團負責人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應另行改選
。但各社團另有代理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十一 條 社團負責人之改選,應於任期屆滿之學期上課終了前完成。前項改選期間由
課外活動組公告之。
第 十二 條 任何社團之社員以擔任一個社團之負責人為限。
第 十三 條 社團登記後,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或社團改選,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者,停止
該社團之活動補助費,學校設備之出借及其它行政支援。
社團改選後,登記期間屆滿前,請領活動補助費,借用學校設備及其它行政支援者,學
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得請其辦理改選登記。
第 十四 條 學生社團聘請校內、外技藝專家協助指導,須符合社團之宗旨。
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核可學生社團所聘之校內、外技藝專家,應每週指導該
學生社團活動至少一次為原則。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經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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