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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行政部門組織及程序綱要 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學代大會六月份常會三讀通過 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學代大會五月份常會三讀修正通過第十三條 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學代大會五月份常會三讀修正通過第二條、第十三條 第一條 【職權】 行政部門行使本會自治規程所賦予之職權。 第二條 【會長之任期及交接】 本會置會長一人,任期自當選該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本會行政部門之交接,定為每年七月三十一日。 前項之交接,應有法官至少一名,以及學生代表大會財務委員 會召集人至少一名及議長、秘書長在場監交。 本會之檔案及財產列入移交。 第三條 【副會長之職務】 本會置副會長二名,分別為內務副會長及外務副會長,分別襄 贊會長處理本會對內及對外事宜。 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內務副會長,外務副會長順序代理其 職務,但代理期間不得連續超過一個月,逾期視為出缺。 第四條 【秘書長之職務】 秘書部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 秘書長襄贊會長、副會長處理會務。 副秘書長及秘書由秘書長任命,襄贊秘書長處理會務。 第五條 【秘書部之職務】 秘書部之職掌如下: 一、 關於行政部門會議開會通知事宜。 二、 關於會議記錄事宜。 三、 關於文書收發事宜。 四、 關於各部門聯絡及協調事宜。 五、 關於檔案管理事理。 第六條 【財務部之職務】 財務部之職掌如下: 一、 關於預算書表,決算書表編製事宜。 二、 關於各種財務程序之實施要點制定事宜。 三、 關於公庫管理及出納事宜。 四、 關於財產管理事宜。 第七條 【各部職務】 學術部、新聞部、福利部、文化部、活動部及政策部門之職掌, 依本會自治規程之精神,由各部訂定,並受學生代表大會之監督 。 第八條 【工作組之設置】 各部門視事務需要,得設各種工作組,其組長由各部部長任命之。 第九條 【委員會之設置】 行政部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設立各種委員 會。 委員會委員由會長任命,並由其中遴選召集人一名。 召集人應列席學生代表大會報告及備詢。 第十條 【委員會之開會】 前條委員會之開會程序,準用學生代表大會組織辦法第十五條至 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第十一條 【行政部門會議】 行政部門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各部部長及各委員會召集人組織 之;以會長之主席,秘書長為召集人。 各部部員或該委員會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行政部門會議時,得由 該部部員或該委員會委員一人代,理出席。 會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十二條 【議案公布】 本會之各種法規案、預算案、條約案、同意案,應經學生代表大 會通過,會長公布。 第十三條 【預算案及決算之提出】 行政部門於九月二十日及次年二月二十日前,應將該學期之預算 案提出於學生代表大會之財務委員會。 財務委員會審查完畢後十日內,應將該學期之預算案提出於學生 代表大會。 行政部門於次年一月一日及次年六月一日以前,應將決算提出於 學生代表大會之財務委員會。 財務委員會審查完畢後十日內,應將決算提出於學生代表大會。 行政部門於每次活動結束後兩週需提出該活動之決算於財委會。 第十四條 【施行日期】 本綱要自公布日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