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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組織辦法增修條文 ※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學代大會五月份常會三讀通過 第一條 【當選證書】 學生代表之當選證書,應由學生代表於該任期中最後一次常會 以後,向秘書處領取之。 當選證書應載明學生代表任期中,學生代表大會常會召開次數 及學生代表缺席狀況。但常會全部出席者,得不載明出缺席狀 況。 學生代表於任期內學生代表大會召開之各次常會中,完全缺席 或請假者,視為辭職。不發與當選證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