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NTUSA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又稱學生憲章] 七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學代大會三月份常會三讀通過 七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全校複決通過 台灣大學學生,為弘揚學術,追尋真理,塑造自由平等之社會, 建設民主法治之國家,制定本規程,共昭信守。 第壹章 總綱 第一條 [體制] 本會為台灣大學代表全體學生之自治團體。 第二條 [會員資格] 凡於台灣大學註冊之在學學生,均為本會之會員。 第三條 [權利] 會員享有學生應有之權利,並得遵循本規程所定程序,參與本會會務及本校校務。 第四條 [義務] 會員有繳納會費及遵守規程之義務。 第五條 [校務之參與] 校務會議之決定應經本會之參與。 第六條 [與其他學生社團之關係] 本會綜理學生事務,並得協調處理全校學生社團之共同事務。 第貳章 行政 第七條 [會長] 本會置會長一人,任期一年,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行政部門處理會務。 第八條 [副會長] 本會置副會長兩名,襄贊會長處理會務。 第九條 [常設部門] 行政部門常設下列各部: 一、秘書部:協助會長、副會長綜理會務促使學生自治事務和諧進行。 二、學術部:提昇學術水平,維護學術環境。 三、新聞部:維護意見表達自由,促進資訊流通與傳播,保障大眾知的權利。 四、財務部:編列並執行歲入歲出預算,促進資產之有效運用。 五、福利部:關懷照顧會員生活各個層面,增進全體會員之福祉。 六、文化部:提昇文化水平,改善文化環境,鼓勵文化創造。 七、活動部:提昇全校康樂活動品質,鼓勵豐富的休閒文化。 第十條 [政策部門] 每屆會長或當選人,得依其政綱政見,咨請學生代表大會同意,設立 第十一條 [任命及代理] 副會長、各部部長,由會長或當選人提名,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前項職位未經任命或出缺時,會長得自行兼理,並應提出新任人選,於下次學生 代表大會中經同意後任命之。 第十二條 [繼任及出缺] 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繼任,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會長及副會長均出缺時,由學生代表大會議長暫行代理會長,如距原任會長任期屆 滿之日四個月以上,應舉辦會長之補選。 第參章 立法 第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 本會設學生代表大會,為本會之立法機構。 第十四條 [學生代表任期] 學生代表大會置學生代表,任期一年每次改選半數,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報告義務及問政權] 會長及其領導之行政部門,應向學生代表大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學生代表於開會時,得向行政部門質詢。 第十六條 [覆議] 會長對於學生代表大會之決議,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由會長於決議後七日內移請下次 學生代表大會覆議。 覆議時,如經參與表決學生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會長應即接受該項決議或辭職。 第十七條 [議長及秘書處] 學生代表大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學生代表互選之。 學生代表大會設秘書處,處理學生代表大會會議事務。 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由議長提名,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由議長任命之。 第十八條 [委員會] 學生代表大會得設委員會。委員會得邀請有關人員到會列席備詢。 第十九條 [監察權] 學生代表大會對於本會其他部門之失職人員,有彈劾之權,對於行政部門之事務, 有糾正之權。 第二十條 [議事規則] 學生代表大會之議事規則,應符合民主之原則及精神。 第肆章 司法 第二十一條 [解釋及仲裁] 本會置法官九名,掌理本規程之解釋及爭端之仲裁。 [註]與(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法庭組織與程序綱要)所規定之權限小許多 ,使(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法庭組織與程序綱要)有違反本學生憲章。 第二十二條 [任命] 法官由會長提請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法官不得兼任行政或立法部門之職務。 第二十三條 [合議庭] 法官解釋規程及仲裁爭執,由法官以合議決定之。 第二十四條 [獨立性] 法官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據規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法官就係爭案件,得撰寫補充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 第伍章 選舉罷免 第二十五條 [民主原則] 本會各項選舉,均應秉持民主精神,以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行之。 第二十六條 [會長普選] 會長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之。 第二十七條 [比例代表] 學生代表由各選舉區學生直接選舉產生之。 各選舉區應依其學生人數,按比例分配學生代表之當選名額。 第二十八條 [選舉時間] 每學年五月舉行會長普選。每年五月及十二月舉行學生代表選舉。 第二十九條 [罷免] 會長或學生代表失職時,得經有選舉權人提議,經全體會員或原選舉區罷免之。 第陸章 財務 第三十條 [會費] 會費徵收與否及其數額,由每屆會長或當選人提請學生代表大會決議之。 第三十一條 [預算之原則] 預算之編列及決議應顧及資源之有效運用。 學生代表大會對於會長所提之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第三十二條 [課外活動經費] 全校課外活動之經費,應依據學生代表大會議定之辦法分配之。 第柒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規程之法律位階] 本規程為台灣大學關於學生自治之最高單行法規,其他法規與本規程牴觸者,不生效力。 學生代表大會之決議,與本規程牴觸者,不生效力。 第三十四條 [規程之複決及修正] 本規程由會總額超過百分之三十投票複決通過後施行之。 規程之條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學生代表五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出席,及參與表決學生代表三分之二之決議, 修改之。 二、由會員總額百分之三以連署提議,提交學生代表大會,經學生代表三分 之二出席及參與表決學生代表三分之二決議,得修改之。若學生代表大會決議不修正 ,得經由會員總額百分之五以上連署,要求複決。複決時,投票人數應超過會員總 額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三十五條 [全體意志之終極性] 會員總額百分之三,得提議創制關於學生自治事務之其他法規,或複決學生代表大會之 決議。 第三十六條 [施行辦法及施行日期] 本規程之施行辦法及施行日期,由學生代表大會以決議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