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預算法◎
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會期第五次常會(92.12.30)三讀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法適用範圍及預算目的、編製、執行原則)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
依本法之規定。
預算以提供學生會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
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遵守財務收支平衡的
原則,並保留一定的經費為下期業務執行所必須。
第二條(概算、預算案及法定預算之定義)
學生會各部門依其施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稱概算;預算之
未經立法程序者,稱預算案;其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稱法定
預算;在法定預算範圍內,由各部門依法分配實施之計畫,稱
分配預算。
第三條(經費之意義與種類)
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經費按其得支
用期間分左列三種:
一、期間經費,以一預算期間為限。
二、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
。
三、法定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預
算期間支用。
法定經費之設定、變更或廢止,以法律為之。
第四條(期入與期出之意義)
稱期入者,謂一個預算期間之一切收入。包括以前預算期間之
結餘。
稱期出者,謂一個預算期間之一切支出。
第五條(期入、期出預算之種類)
期入預算分為經常收入及各界贊助。
期出預算,按其支出性質分為資本支出、經常支出:
一、資本支出: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且其使用期限
長達於一年以上者,為資本支出。
二、經常支出:非屬於資本支出者,屬經常支出。
第六條(會計年度名稱)
以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的當屆屆次,為其年度名稱。
第七條(辦理預算期次及期間起訖)
本會預算,每一預算期間各辦理一次:
一、第一期間(第一學期):每年的八月一日開始,至
翌年的一月三十一日止。
二、第二期間(第二學期):每年的二月一日開始,至
當年的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條(期入之期間劃分)
本會期入之預算期間劃分如左︰
一、期入科目有明定所屬時期者,歸入該時期所屬之
期間。
二、期入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而定有繳納期限者,
歸入繳納期開始日所屬之期間。
三、期入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及繳納期限者,歸入該
收取權利發生日所屬之期間。
第九條(期出之期間劃分)
本會期出之預算期間劃分如左︰
一、期出科目有明定所屬時期者,歸入該時期所屬之
期間。
二、期出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而定有支付期限者,
歸入支付期開始日所屬之期間。
三、期出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及支付期限者,歸入該
支付義務發生日所屬之期間。
第十條(預算之種類)
預算分左列各種︰
一、 總預算。
二、 單位預算。
三、附屬單位預算。
四、附屬單位之分預算。
第十一條(預算之定義)
稱總預算者,謂每一預算期間內行政、立法及司法三部門預算
之期入、期出總額所編概算之彙總,為總預算。
稱單位預算者,謂行政、立法、司法三部門之個別預算。
稱附屬單位預算者,謂單位預算內,附屬各部之各預算。
稱附屬單位之分預算者,謂附屬部門以下,各工作組之預算。
第十二條(總預算之彙編)
總預算期入、期出應以各部門預算之期入、期出總額應編入部分
,彙整編成之。
本會預算之編列,應分為行政部門、學生代表大會與學生法庭三
大部分。
第十三條(編列預算之禁止)
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單位,不得編列預算。
第十四條(學生代表大會及學生法庭概算之編列)
學生代表大會及學生法庭得獨立編列概算。
行政部門就學生代表大會及學生法庭所提之概算,得加註意見,
編入學生會總預算案,併送學生代表大會之財務委員會及常會審
議。
學生代表大會認為必要時,得請學生法庭書記長列席。
第十五條(預備金)
行政部門之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於附屬單位預算中設定之,
其數額不得超過單位預算支出總額百分之五。
經學生代表大會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
備金。但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預算外處分之禁止)
行政部門不得於預算所定之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
資之行為。
違背前項規定之支出,應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
返還。
第十七條(債務之禁止)
行政部門不得對外舉借債務。
第二章 預算之籌劃及擬編
第十八條(資產清冊)
行政部門應於每一預算期間開始及結束時製作資產清冊。
預算送審時,應併附上資產清冊予學生代表大會及財務委
員會。
每一年度資產清冊至少需保留三年。
第十九條(行政部門工作方針之擬定)
本會會長應於就任後三日內擬定第一期間之工作方針;於
次年一月十日前擬定第二期間之工作方針。
第二十條(行政部門概算之擬定)
各部遵照工作方針,擬定各部之工作計畫與期入、期出概
算,呈本會會長,轉送本會財務部。
前項工作計畫,其新擬或變更部分超過一個期間者,應附
具全部計畫。
第二十一條(學生代表大會概算之擬定)
學生代表大會之概算由學生代表大會秘書長擬具,經議長
簽核,轉送財務部。
其責任歸屬於學生代表大會議長及秘書長。
第二十二條(學生法庭概算之擬定)
學生法庭之概算由書記長擬具,經學生法官決議,轉送財
務部。
其責任歸屬於書記長。
第二十三(出納會計分立)
財務部中應設出納及會計人員,且不得相互兼任。財務部
長亦不得兼任其中任一職。
二十四條(審核概算之聽取說明)
財務部將各類期出預算及期入預算,彙核整理,編成學生
會總預算案,加具說明,呈會長於學生代表大會之財務委
員會中提出。
第二十五條(總預算案提交審議)
學生會總預算案,由財務部長背書,呈本會會長核定簽署
後,並附送本法第五十二條所規定之參考資料,依「國立
台灣大學學生會行政部門組織及程序綱要」第十三條之方
式及期日提出。
第二十六條(概算、預算之擬編期限)
各單位概算、預算之擬編及核定期限,除本法已有規定者
外,由財務部長訂之。
第三章 預算之審議
第二十七條(審議時應報告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審議總預算案時,由會長、財務部長列席,
分別報告工作計畫及期入、期出預算編製之經過;必要時
,得請行政部門相關單位負責人列席說明。
第二十八條(預算案之審議原則)
預算案之審議,以注重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
下期保留經費為原則。
第二十九條(審議之程序)
預算案之審議應經三讀程序。
預算案得不經一讀程序由秘書處逕付財務委員會審查,並
視同已於大會中提出。
第三十條(法定預算書之分送)
學生代表大會秘書處應將通過三讀之法定預算書,分送本
會會長、新聞部長、財務部長、學生代表大會議長、學生
代表大會秘書長、財務委員會全部委員。
第三十一條(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
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
學生代表大會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該單位參
照辦理。
第三十二條(預算一部未經通過之處理)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行政部
門組織及程序綱要」第十三條之期限完成時,各單位預算
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暫依上一預算期間標準及實際發生
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通常計畫:為每年度例行事務。已獲授
權者得依原定計劃動支;未獲授權者,得依
上一年度相當計劃之執行數,覈實動支,超
過上一年度執行部分,須經審議程序後始得
動支金額。
(二)新增計劃,須俟本期間預算完成審議程
序後始得動支。
第四章 預算之執行
第三十三條(總預算內經費之禁止流用
) 總預算內各部、各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
流用。
第三十四條(預備金之支用辦法)
行政單位各部執行法定預算如遇經費不足時,各部長得報
請會長簽核動支各附屬單位預備金,其每項計劃或每筆金
額超過三千元者,應經學生代表大會財務委員會召集委員
三分之二決議後,始得支用。
第三十五條(預算配合計畫執行情形之報告編製與呈轉)
各單位應就預算配合計畫執行情形,按照財務部長之規定
編製報告,呈報會長後,核轉學生代表大會財務委員會稽
核。
第三十六條(行政部門內部調查)
會長及財務部長得對於各單位執行預算之情形,實地調查
預算及其對待給付之運用狀況,得視事實需要,隨時要求
資料調查之,並得要求左列之人員提供報告:
一、預算執行單位。
二、物品或勞務之提供者。
三、管理學生會經費或財產者。
四、其他最終領取經費之人或受益者。
第三十七條(學生代表大會調查權)
學生代表對本會各單位執行法定預算之情形,得視實際需
要調閱相關資料文件或索取副本。
前項調閱應以書面為之,正本送預算執行單位,副本送學
生代表大會及財務委員會各召集委員備查。
本會各單位收到書面要求後,應於三日內予以回覆,非經
由財務委員會召委同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之。
學生代表大會調查本會預算,本條文未規定者,準用本法
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第三十八條(以前預算期間期入應收款與期出應付款)
預算期間結束後,各單位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一
期間列為以前預算期間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
停止使用。
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
得轉入下一期間列為以前預算期間應付款。
第三十九條(轉入下一預算期間之期出應付款之報請會長核定期限)
依第三十八條規定,轉入下一期間之應付款,應於該預算期
間結束後五日內,報由各單位核轉會長核定,分別通知財務
部長以及學生代表大會財務委員會。
第四十條(繼續經費按期間分配額之轉入支用)
繼續經費之按期間分配額,在預算期間結束後,未經使用部
分,得轉入下一期間支用之。
第五章 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
第四十一條(得請求提出追加期出預算之情形)
各單位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期出預算︰
一、依法增加業務或工作致增加經費時。
二、依法增設新單位時。
三、所辦工作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四、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第四十二條(追加期出預算經費之平衡)
前條各款追加期出預算之經費,應由財務部籌劃財源平衡之
。
第四十三條(法定期入短收之籌劃抵補)
法定期入有特別短收之情勢,應由財務部籌劃抵補,並由本
會會長提出追加、追減預算調整之。
第四十四條(追加預算程序之準用規定)
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
之規定。
第四十五條(得提出特別預算情事)
各單位因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得於每一期間總預
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第四十六條(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但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份。緊急情勢之
認定由財務委員會決議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期出、期入之增減應指明彌補資金來源)
學生代表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期出或減少期入達總預算案百
分之十者,應先徵詢行政部門之意見,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
;必要時,並應同時提案修正其他法律。
第四十八條(違法之處理)
凡本會會員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致使本會遭受財務損失者,
本會會長應責成財務部長檢具必要之相關資料及證據,向本
會學生法庭申請仲裁。並應於該會員之會員身分終止前,將
相關證據提交校方處理。
凡致使本會遭受財務損失者,本會會長應向我國司法檢察有
關機關,對其提出必要之法律行為,以維護本會利益。
第四十九條(預算書表格式之決定)
預算書表格式應具下列的欄位:單位名稱、預算科目、摘要
、預算金額、百分比、委員會說明、大會結果、附註說明以
及分析的圖表數字。
除本條所訂預算書應有欄位以外,預算書表的格式由財務部
決定之。
第五十條(預算科目名稱)
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
期入來源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依財務部之規定;期出計
畫或業務支出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由財務部訂之。
第五十一條(估價單)
期出預算中,每一預算科目超過壹萬元者,應附具三家以上
廠商之估價單。
第五十二條(總預算書應附之參考資料)
學生會總預算書應附左列之參考資料文件:
一、選舉時之政見與本學期工作計劃。
二、各部之工作計劃。
三、各活動簡易企劃。
四、學生會資產清單列表。
五、估價單影本。
六、學生會上一年度同一預算期間之法定預算書、
法定決算書。
七、學生會上一預算期間之法定決算書。
第五十三條(總預算書保留年限)
每一年度總預算書,應至少保留三年。
總預算書一式二份,由學生會長簽名後分由學生會財務部及
學生代表大會秘書處保管,並於每年交接日交接。
第五十四條(總預算之公布)
總預算書經三讀通過後,會長應於三日內公布。
公布方式應以書面張貼於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辦公室門口
,併行張貼於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暨學生代表大會之電子佈
告欄看板,及其官方網站上。
第五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