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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增修條文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學代大會六月份常會三讀通過 ※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學代代會十月份常會刪除原增修 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一、二、四、五款,第四條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學代大會十月份常會三讀修正 原增修條文第一條至第五條為第一條至第四條 第一條 【代理人】 學代須親自出席會場,不得以代理人代理。 第二條 【主席的裁量權】 業經在場會眾表決認可之主席裁決,其後不可對其裁決提出異 議。 第三條 【要求主席脫離主席地位動議】 主席對關係其本身紀律問題之議案的討論與表決時,應脫離主 席地位。 第四條 無異議決需重覆詢問在場會眾三次皆無異議後方為有效,每次 詢問間隔至少五秒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