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增修條文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學代大會六月份常會三讀通過
※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學代代會十月份常會刪除原增修
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一、二、四、五款,第四條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學代大會十月份常會三讀修正
原增修條文第一條至第五條為第一條至第四條
第一條 【代理人】
學代須親自出席會場,不得以代理人代理。
第二條 【主席的裁量權】
業經在場會眾表決認可之主席裁決,其後不可對其裁決提出異
議。
第三條 【要求主席脫離主席地位動議】
主席對關係其本身紀律問題之議案的討論與表決時,應脫離主
席地位。
第四條
無異議決需重覆詢問在場會眾三次皆無異議後方為有效,每次
詢問間隔至少五秒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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