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aryou (打烊了。)
看板NTUSA
標題Re: [公告] 關於學生會費(收費緣由)
時間Thu Aug 31 17:30:22 2006
※ 引述《saintsage (十八小子)》之銘言:
前文沒有多大意義,恕刪。
: 現今95學年度的註冊費通知,招收時點乃學生註冊之時,向學生收取學生會費,針對在
: 校就讀生而言,或許能夠找尋管道知悉是否有所選擇繳納與否的自由權利,但是針對尚
: 未踏入台大本校新生、轉學生等,是否知悉有繳交學生會費自由的權利?涉及資訊不平
: 等之問題!又,招收的方式,並未有明示是否有繳納義務,且以附隨註冊單的方式作為
資訊不平等?這中間的落差在:
完全無法查詢?無法較為便利的查詢?
還是只有沒有告知其中一方可以不繳(接收到的訊息不同)?
無論新生、轉學生,和在校生接收到的訊息都是相同的,
可以查詢的方式及詢問資訊的方式也沒有難度的落差:
上網,打電話問學校,甚至是寫信給教育部。
所以這裡資訊不平等的結論,從何推論而來?
從你這段文章中密集的 或許 但是 是否 這些「理據」?
另外,你再看清楚你的學生會費收費單據,受過基本法學教育或是邏輯清楚者,
應該可以從上面的文字輕鬆的以反面推論得知,其性質是自由繳納。
個人更是非常的好奇,不知道閣下有否對法律系系學會的收費方式做過如文的探討?
或是你個人有無被強迫繳交過系學會費?
先說清楚,我沒有要拿「必須被強迫繳納的系學會費」和,
「可以自由決定繳納與否的學生會費」做類比喔,
我只是想知道你面對問題的「一致性」而已。
: 招募,不免涉及是否構成對大學法施行細則26II,收取會費不得作為註冊程序上必要條
: 件的「脫法行為」,違反法規之立益?再者,過去從未有此類附隨註冊單方式招收學生
你的過去是多久?有沒有爬文?還是僅將範圍限縮在台大?
你蒐集了多少資訊,作為你推論的基礎?
: 會費,台大學方是否違反了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此等等問題,在學生自治權限運作僅僅
: 有組織法地位的規程,沒有作用法地位的規程出現以前,或許只能有賴於學生自治團體
: 的法律規範意識吧。因此這學年度的學生會費招收的方式適法性,就行政作用法的法理
: 上(資訊公開、平等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不當連結禁止等),或許得以非難,但是
哇!不當連結禁止原來可以這樣用喔。
教育部在大學法細則正式出來之前的討論(立委先修了大學法,細則教育部拖了很久),
即細則草案時,就有說明不得列入註冊單裡收取學生會費
(這才是不當連結禁止,
前提是因為法沒有規範學生必須繳納學生會費才得以算完成大學之註冊手續),
但在學校不得拒絕代收的現行大學法下,
適當的作為就是連同註冊單寄送,俾使學校代收。
好個不當連結禁止的推論呢。
: 在自治權限沒有作用規程的拘束下,我想這次的招收方式:合法,但不合情理。或許學
你所做出不合情理的個人結論,我想應該是不合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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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還記得?共和國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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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55.217
→ KabuKeiji:對不起 敝系系學會未收任何系學會會費 08/31 18:25
→ ylime383:"法律系系學會經費"是從每年敝系導生費中撥一半作為經費. 08/31 18:48
→ ylime383:法律系並未另行收取系學會會費,且這是老師們決議的~ 08/31 18:51
推 ylime383:因為老師們認為系學會會費之收取並無法源依據... 08/31 18:54
推 wei101101:你好我是台大法律系學會長 關於本系學會的作法 08/31 21:22
→ wei101101:關於我們系學會的作法下篇文章已有我們的同學做了回應 08/31 21:23
→ wei101101:如還有疑問歡迎洽詢 08/31 21:24
推 saintsage:你認為我前文無多大意義,表彰了你的行政法學程度;你認 08/31 22:51
→ saintsage:為我的論述無一致性,你所引用的資料卻被兩位系學會會長 08/31 22:52
→ saintsage:當下推翻;依您的口氣,根本不是要討論法律,恕我不回應 08/31 22:54
→ saintsage:你的法律高見與你所謂的一致性邏輯。 08/31 22:54
推 saintsage:如果您仍自認有高見,歡迎來到台大法律服務社,不謹是法 08/31 23:03
→ saintsage:第四組,我們尚有法學教受虛心接受您的指導。 08/31 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