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name (願奇蹟常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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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踏馬的 我要求罷免學生會
時間Sun Nov 5 15:03:16 2006
※ 引述《wupus (乍現)》之銘言:
: 要使用台大學生會的名義也有一定的界線吧
: 你可以以學生會的名義公開支持政黨媽
: 真是踏馬的玩弄我們的代表性
: 下臺吧
要罷免的話請依照正式程序向學代會提出申請
要提議罷免學生會會長需要約106人(以上學期選舉人數31544計算)連署
要成案要有1578人連署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
※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學代大會五月份常會三讀通過
第四章 罷免
第一節 罷免案之提出
第三十九條 【提出】
本會會長、大會學代或其他由選舉產生之人員,得由本校在學學
生向大會提出罷免案。
第四十條 【提議人】
各罷免案之提出,依左列各款規定為之:
一、會長:會長罷免案之提出,應有本校學生總人數三
百分之一之提議。
二、學代:學代罷免案之提出,應有原選區在學學生三
十人之提議。
三、其他人員:其他經由選舉產生人員罷免案之提出,
選舉選區在一學代選區以下者,準用學代之規定;
超過一學代選區者,每增加一選區,提議人數應增
加三十人;為全校性選舉產生者,準用關於會長之
規定。
第四十一條 【罷免提議之要式、要件】
罷免案提議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具備左列各款要件:
一、罷免理由。
二、提議人之姓名、系級、通訊處及簽名。
三、提議領銜人及其聯絡方式。
四、提出日期。
第四十二條 【撤回】
罷免案提出後未為連署前,經原提議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以
書面向大會撤回之。
第二節 罷免案之成立
第四十三條 【提議人之查對及連署】
學代大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於三日內交付選委會。
選委會應於收到罷免案提議三日內,查對其提議人。
前項查對後如合於規定,應通知提議之領銜人於三日內領取連署
人名冊,並於領取名冊後十日內完成連署。
第四十四條 【連署人數】
罷免案連署人數,應於原選區依左列各款規定人數為之:
一、會長:會長罷免案,應有本校學生總人數二十分之
一以上之連署。
二、學代:學代罷免案,應有一百人以上之連署。
三、其他人員:其他經由選舉產生人員罷免案之連署,
選舉選區在一學代選區以下者,準用學代之規定;
超過一學代選區者,每增加一選區,連署人數應增
加五十人;為全校性選舉產生者,準用關於會長之
規定。
第四十五條 【罷免案成立之宣告及答辯】
罷免案經查明連署合於規定後,選委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
並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者,於五日內提出答辯書。
前項答辯書不於規定期間內提出者,視為放棄答辯。
罷免案經查明後不合於規定者,原提議失其效力。
第四十六條 【罷免案公告、公報及聽證會】
選委會應於被罷免者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就左列各款
事項發佈罷免案公告:
一、被罷免人
二、罷免投票之時間地點。
三、罷免理由。
四、答辯書。但有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情形者,不在
此限。
選委會應於罷免投票前舉辦罷免案之公開聽證會。
選委會得視需要發行罷免案公報。
第三節 罷免投票
第四十七條 【投票期限】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五日內為之。
第四十八條 【罷免票】
罷免票上應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等語,由投票人
以選委會製備之工具圈選之。
第四十九條 【選舉人及投、開票規定之準用】
罷免案之投票人,為原選區有權投票人。
罷免案之投、開票,準用本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
八條之規定。
第五十條 【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
罷免案投票結果,同意罷免票數多於不同意罷免票數者,罷免案
為通過。
罷免案投票結果,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不同意罷免票數者,罷免
案為否決。
第五十一條 【投票結果及公告】
罷免案投票後,選委會應於投票完畢後五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
。
罷免案通過後,被罷免者自公告日起解除職務,其職務之繼任依
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罷免案否決後,在該被罷免人同一任期內,對同一事由不得再為
罷免案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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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mshiou:辦理罷免啦 我要選僑生當會長 11/05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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