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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鄉民 對學生自治也沒什麼興趣 不過還是有個問題想問 為什麼不能針對會長的不當發言要求收回道歉或其他治理辦法 而要做事後的補救措施來印證其發言之正當性? 難道這不會為之後開惡例 讓之後學生會或相關組織同樣產生爭議性言論之後以此法追認? 法律給此種狀況補正機會 我覺得是個兩面刃 他可能能抑制學生會的不當發言 但是是不是也有可能常發生此種走後門後補票的情況? 短期來說 這也許是解決目前危機的辦法 但是長期來看 我不覺得訴諸公投對未來學生會亂發聲明的舉動能有效恫赫 --- 沒有什麼法律背景 所以文字也相當白話 我就我看到我聽到我理解到的進行發問 還望相關人士有明確指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240
LORDJACK:因為會長選的議題相當聰明, 導致政治壓力不足 11/06 20:16
miname:根據議事規則第四條,來修彈劾法跟糾舉法吧 XD 11/06 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