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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name (願奇蹟常伴左右)》之銘言: : ※ 引述《LORDJACK (文亞南)》之銘言: : : 連舉辦時間方式都訂的好好的 : : 就是要配合下一次的學代選舉 : : 如果有時間上的急迫性 : : 多找一點人連署, 那可以要求在成案後五十天內舉辦 : 所以呢? 所以要繼續補正以探知全校學生的原意呀. : 學生會無權代理,需要由學代會還是學生自己去連署幫學生會提案補正?? 因為總會有同學認為高會長做的好做的對呀?難道閣下有把握這樣的人 全台大一個也沒有? : 這個奇怪的邏輯為什麼會從學長口中說出來呢??? 因為都給你點了民法170條你還是沒去看.他的民法觀念比你清楚,所以 這個民法上的基本邏輯,你會覺得奇怪. : 若是今天陳水扁幫你和會長辦了結婚手續 姑且繼續引用這個不太洽當的比喻,因為這個舉動如果真的發生會導致 文先生與高會長之間的身分改變,跟這個聯合聲明問題的性質差的遠了. 但是也不妨援引這個比喻解釋問題,先對文同學與高會長說聲抱歉. 假設陳水扁竊取兩人證件以表見代理的形式,給文先生與高會長去相關 機關辦了結婚手續.那結局不外乎兩種可能,如下指明. : 你會自己提補正公投嗎?? 只涉及兩人間身分行為那不需要公投吧?關鍵問題是,文先生與高會長 兩人是否看對眼,願意就此廝守終身?如果願意的話,那根本不用甚麼其他 補正程序,只要文高兩人履行同居義務,這婚姻關係不管起始是如何發生, 就是會被繼續下去,變成一段美好姻緣.XDDDD... 所以民法首先要問的根本不是文先生與高小姐間的婚姻關係怎麼發生 的,而是先問他們願意不願意就這樣作為夫妻共同生活下去.民法是先假 設陳律師亂點鴛鴦譜結果成就一段良緣的可能性或許會有,所以要撤銷就 還是要當事人自己提出補正. : 還是你會向法院控告結婚無效??? 由於婚姻關係牽涉兩造之身分關係改變,必須以要兩造都同意為成立要 件.因此只要兩造中有一人不願意持續這段婚姻關係,當然可以請求撤銷 原先被無權代理之意思表示. 所以關鍵問題在哪?全體台大學生如果不同意這個越權代理,那就得要 以公投探知全體同學的原意.還是請這位電資學院的學代李同學盡快去發 動辦理公投的程序吧. -- 揚子江頭淮河之濱,任我們縱橫的馳騁;深入敵後百戰百勝,洶湧著殺敵的呼聲。 要英勇衝鋒,殲滅敵寇;要大聲吶喊,喚起人民。發揮革命的優良傳統, 創造現代的革命新軍,為了社會幸福,為了民族生存,鞏固團結堅決的鬥爭! 抗戰建國高舉獨立自由的旗幟,抗戰建國高舉獨立自由的旗幟。 前進,前進!我們是鐵的新四軍!前進,前進!我們是鐵的新四軍! 前進,前進!我們是鐵的新四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3.1 ※ 編輯: armed 來自: 210.69.13.1 (11/06 16:59)
smartken:簡單說就是先上車後補票對吧-.- 11/06 17:19
armed:聲明就已經發了不可能收回,也只好如此呀.照民法170條來的話. 11/06 17:35
miname:民法113條可以用嗎?? 11/06 17:53
fec:民法170條寫的單位是個人耶 團體的話要怎麼辦? 11/06 18:01
armed:團體的話可以像公司開股東大會呀,這有甚麼問題,現在就公投呀 11/06 18:07
armed:現在根本就是效力未定等待當事人的追認,113條會不會跳的太快 11/06 18:09
armed:你至少要經公投確認該行為無效,並舉證損害才能請求賠償復原. 11/06 18:09
armed:170條是對法人與自然人都適用吧?把台大全體學生當法人即可. 11/06 18:10
greensunlife:把台大全體學生當法人?樓上的民法教授是哪位 11/06 23:14
armed:學生會對外代表學生這個概念,當然只好準用法人呀.否則學生뜠 11/06 23:28
armed:會長豈不只能代表那幾百位選舉時投票給他的人,這比較類似於 11/06 23:29
armed:行政法問題,可能您舉例有問題. 11/06 23:30
armed:還有法人跟自然人是法學導論問題,您應該問我法導誰上的XD 11/07 00:10
pamper:法律有明文時才可"準用" 請問樓上 哪條說學生會准用法人? 11/07 00:11
armed:好啦,我剛剛打太快了,不是準用,是建議類推適用,抱歉. 11/07 00:41
armed:所以樓上您認為學生會對外代表全體學生,是用自然人的概念嘛 11/07 00:43
armed:總統對外代表全體國民的意志,也是自然人的概念嘛? 11/07 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