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ohan88:所以你的意思是,會長作錯事,我們還要幫他收爛攤子嗎? 11/07 00:39
→ pohan88:主動提出連署的人,應該不是我們這群意見被強姦的人吧 11/07 00:40
→ armed:問題是並不是所有台大學生都認為會長作錯事,何爛攤子之有? 11/07 00:45
→ armed:所謂會長作錯事有爛攤子等人收,純屬部分同學的主觀認定呀 11/07 00:46
→ armed:那你覺得自己被強姦了,當然是你要檢具傷單出來按鈴申告呀. 11/07 00:47
→ dimer:當初賦予學生會的權限可沒有包括讓他們以學生會的名義表達政 11/07 00:47
→ dimer:治立場這項! 11/07 00:48
→ armed:那當初賦予學生會的權限有沒有禁止他們做這種意見的表達呢? 11/07 00:48
→ dimer:學生會的權限應該是enumerated的 11/07 00:49
→ armed:就是因為當時權限既未准予也未禁止,所以才有模糊空間呀. 11/07 00:49
→ dimer:胡說 不通 11/07 00:49
推 pohan88:你自都說會長無權代理了,無權代理就是錯事呀 11/07 00:50
→ pohan88:要不然民法幹麻規定無權代理人要負責。 11/07 00:50
→ pohan88:所以法規認為無權代理沒有錯,大家竟量去無權代理囉! 11/07 00:50
推 armed:胡說不通的原因為何,可否請D大解釋之?好歹給個推理過程吧 11/07 00:57
→ armed:這位P大到底有沒有把民法170條看完?去看完再做結論好嘛? 11/07 00:57
→ armed:到底要我講幾遍,無權代理是要當事人不追認且造成損失,才會 11/07 00:59
→ armed:要無權代理人負責,講的好像民法是你P大寫的一樣。 11/07 00:59
→ armed:只要兩位無法比高會長更能代表台大學生,還是公投解決為好。 11/07 01:01
→ pamper:會長以區區10幾啪投票率選出來 就比較高尚 較可以代表學生 11/07 01:04
推 pohan88:現在跟本不是民170的問題,而是未經授權而逾越權限。 11/07 01:07
→ pohan88:對學生的表意自由已經發生侵害,哪裡是沒有損害? 11/07 01:08
→ pamper:原來會長這麼棒 我都不知道 11/07 01:08
→ pohan88:你民法170也解釋的很厲害呀~連行政法都可以一起解釋了~ 11/07 01:08
推 armed:大學法我記得就是這麼規定的,那你可以推動修改大學法呀. 11/07 01:10
推 pohan88:前面還有學生會可以看作準法人;這個見解可以寫論文了 11/07 01:11
→ pohan88:大學法說只有學生自治事項呀~可沒有給發政治宣言的權利 11/07 01:12
→ armed:對學生的表意自由已經發生侵害,這還是我第一次聽到這個術語 11/07 01:12
→ armed:民170就是在規範未經授權而逾越權限的問題,你有修過民法嘛ꄠ 11/07 01:13
→ pohan88:哈哈,彼此,原來學生不是普通人,不可能表意自由受侵害呀 11/07 01:14
→ CHRISCH:我好奇的是 閣下有修過民法以外的法學科目嗎? 11/07 01:14
→ armed:大學法有沒有做明確禁止發政治宣言的規定呢?還是例外禁止? 11/07 01:14
→ pohan88:我才要問你有沒有修過民法加行政法勒 11/07 01:14
→ armed:我債總下兩週要考試,改天再來說無因管理。這也算無因管理 11/07 01:15
→ armed:那請問總統說要第二共和,有無侵害閣下的表意自由? 11/07 01:16
推 pamper:學生會要有權限是要有法規授權的 並非不受限制就可以做!! 11/07 01:16
→ armed:現在應該民法的成分比較多,因為適用行政法的話學生會就有權 11/07 01:16
推 pohan88:那是他基於權力可以探討的事項,我們的學生會是政治角色嗎 11/07 01:16
→ armed:處罰各位不遵守學代會法規的學生了,因此有模糊空間. 11/07 01:17
→ dimer:這干大學法什麼事? 去找出學生會的章程 11/07 01:17
→ pamper:原來閣下民法還沒修完啊 I see. 11/07 01:17
→ armed:那你對總統認定寬鬆而對學生會長嚴苛,有無違反比例原則? 11/07 01:18
推 CHRISCH:慘 建議學弟先把行政法修完吧 11/07 01:18
→ pohan88:重點是我們授權了會長什麼與我們授權了總統什麼? 11/07 01:18
→ armed:我至少還沒發表過民170無關未經授權而逾越權限問題的高見. 11/07 01:18
→ pohan88:這都要回歸章程與大學法。 11/07 01:19
→ armed:我也不曉得我何時授權了總統可以亂編拿假發票報帳的權利. 11/07 01:19
→ dimer:本校的學生會章程可沒有給他們這樣的權限 11/07 01:19
→ dimer:X...不要轉移焦點 11/07 01:20
→ armed:那我說無權代理可以補正,你拿法學方法來駁我呀. 11/07 01:20
→ pamper:所有行政行為皆受行政法拘束 和有無處罰權限一點關係都沒有 11/07 01:20
→ armed:所以我不能否認高會長在程序上有瑕疵,但只是這瑕疵可以補正 11/07 01:20
→ dimer:現在討論的是學生會有無此權限 11/07 01:20
→ armed:學生會的章程有無規定現任學生會長禁止對外做政治類的發言? 11/07 01:21
→ dimer:沒有權限就是沒有權限 而不是程序問題 11/07 01:21
→ armed:有規定學生會長對外言論一定就得視為有代表學生全體之意圖嘛 11/07 01:21
→ dimer:X 學生會的權限是enumerated的 這樣說不夠清楚嗎? 11/07 01:22
→ armed:那沒有權限的話,民法都容許補正以確定當事人的意思,對同學 11/07 01:22
→ armed:還更嚴格嘛?沒有權限是指對外以個人身份也不可嘛? 11/07 01:23
→ pamper:就跟你說要法律授權才能做了 還要凹 11/07 01:23
→ armed:所以我說,以公投來解決此事會較妥,以明確此種問題的界線. 11/07 01:23
→ dimer:你看不清楚嗎? 是指不能做沒有被賦予權力的事 11/07 01:23
→ armed:因為學生會長選邊如前面前輩所言,也不是這一屆的問題,是否 11/07 01:24
→ dimer:他以個人名義要怎麼幹那又是另一回事 11/07 01:24
推 pohan88:這是保留原則的問題;不是沒說就都可以作; 11/07 01:24
→ pohan88:你才是先修過行政法再來吧! 11/07 01:24
→ armed:均應以與譴責?還是可有一個容許補正的管道? 11/07 01:24
→ dimer:以個人名義選邊站那是他家的事 11/07 01:25
→ dimer:對 應予以譴責 沒錯 11/07 01:25
→ pamper:公私法不分 行政法和民法是可以讓你這樣隨便掺在一起的嗎 11/07 01:24
→ armed:民總都還搞不定的先生,我想應該還沒資格指教我行政法。 11/07 01:25
→ dimer:enumerated你是看不懂嘛? 11/07 01:25
→ armed:那請問學生是不是學生會的管制對象?學生會有無權利處分同學 11/07 01:26
→ armed:如果有的話,這才能確定是一種行政法關係,各位行政法誰教的 11/07 01:27
→ dimer:章程上沒有提到的就是不可為 這樣有很難懂? 11/07 01:28
→ armed:現在很明顯的是學生會無權強制管理各位學生的行動,因此當然 11/07 01:28
→ armed:不宜全部適用行政法,這才有了行政法與民法之間模糊地帶. 11/07 01:28
推 pamper:行政契約中有沒有誰有權利處分誰的問題 那有無行政法的適用 11/07 01:28
→ dimer:學生會就是只能執行章程中被賦予的權力 就這麼簡單 你兩扯行 11/07 01:29
→ armed:各位口口聲聲行政法,請問學生會有權對學生做行政處分嘛? 11/07 01:30
→ dimer:政法和民法有比較高明? 11/07 01:30
→ pamper:學的好不好是學生個人問題 和老師無關 11/07 01:30
→ dimer:不通!滿口胡言 11/07 01:31
→ armed:所以像ETC這種問題要適用民法還是行政法當然都會吵不完. 11/07 01:30
→ pamper:一個行政單位內部機關可不可以做行政處分? (Ans 不行) 11/07 01:31
→ pamper:行政機關內部單位受不受行政法拘束?(Ans 當然) 11/07 01:32
→ pamper:ETC判決出來很久囉 是行政契約 有空可以去看看 11/07 01:34
推 armed:但是那還是在學說上有爭議,還是有教授堅持ETC該照民法判呀. 11/07 01:38
→ armed:所以現在是怎樣,樓上認為學生會算是行政單位內部機關? 11/07 01:39
噓 Philipss:這三小 11/07 01:41
→ pamper:那位教授主張過 我想知道耶 (請不要用有教授堅持...帶過) 11/07 01:39
噓 yoorange:so funny 11/07 01:47
→ pamper:我沒這樣說 我只是反駁你無處分權限=不受行政法拘束的特殊 11/07 01:48
→ pamper:見解 11/07 01:50
噓 void:第二段聽你在放屁.... 11/07 02:07
噓 viva919:Zzzz您說的都是..我們真應該向您多加請教法條的適用啊 11/07 19:55
推 amozartea:閣下真像律師性格阿 11/08 00:54
噓 Philipss:A大好有學問唷 加油 以很期待您將來編寫個人法典唷 11/08 02:05
噓 Philipss:舉證責任分明就是舉正面證據 啦啦啦 11/08 02:25
噓 Philipss:隨便指控人說你殺人 還要人家證明他沒殺人 你先舉出 11/08 02:36
→ Philipss:正面證據啊 噗拉啦啦啦啦 11/08 02:36
噓 Christccc:so funny 我們真應該向您多加請教法條的適用啊 11/08 03:08
噓 joh:第二段真的該拿去給他老師看了.. 11/08 10:55
噓 Philipss:我好期待A大發新文噢 我每集都有收看 A大加油 11/08 11:09
噓 joh:.... 11/11 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