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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來搞清楚幾個最基礎的行政法概念。 第一,法律保留原則:法律規定的才可以作,沒有規定的就不可以作。 今天一個農業會主委不會有事沒事跑來以農業會主委的身份發表治安高見吧。 難到,農業會主委可以代替警察槍決犯人,再請法務部或內政部來追認嗎? 所以任何一個行政機關,不能說法規又沒有規定我為什麼不可以作。 這樣就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違反法治國的憲法精神 第二,什麼叫行政機關,依法律創造的就是行政機關。 只要這個組織沒有私人意志在裡頭而創設,就叫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有沒有管制人民的權利,一切以法律規定為限。 可以對外作出拘束力處份的機關,叫有對外代表權限的機關。(舊稱官署) 沒有的就叫一般行政機關。 所以有很多行政機關對外是不能對人民幹麻的。 如他逾越權限,其自然應受到遢罰,或者是違法公務員應受懲戒。 -- 以上如果不懂,那底下就沒什麼好討論了。 -- 首先,第一個問題:學生會是不是行政機關。 學生會的法源來自「台大學生會自治規程」設立。 而這個規程,則是來自於「大學法」的33條"學校應輔導學生....設立學生會....." 很明顯,我們的學生會不是私人組織,只是法規所創造的團體。 我們的學生會不是公司,而是同樣有帶有行政機關權限的東西。 同時他有權限,他有代表學生與管理學生事務的權限。 這些都說明了他的權力是來自於法律的創造。 而不是學生間彼此的約定。 所以學生會當然應受行政法的規範,受行政法原則的限制。 而不是你那民法170,無權代理再來追認。 你拿這個跟你的行政法老師說,看看那個老師會不會哭。 第二,學生會有沒有逾越權限? 「台大學生會自治規程」第六條規定 "本會綜理學生事務,並得協調處理全校學生社團之共同事務。" 很明顯的,我們的規定把它的權限限縮在"學生事務"。 也就是法律就賦與你那麼多,你也只能作那麼多。 如果作超過,就是逾越權限。 逾越權限自當不對,如果你要說他對,我也只能orz 而今天高會長所作的事,是以台大學生會長的名義,對外發表"政治論述"。 甚至,在本文抬頭是"台大學生會"以及內文多次以台大學生發言。 這明顯已經違反自治規程所賦與的權限。 自當承擔違法責任,向學生道歉,甚至撤銷、修改聲明。 高會長以在澄清文中,聲明這是個人行為。 那自當不應讓學生會會長的名義被媒體誤用。 而應主動以相同版面,向社會外屆澄清。 高會長當然有自由發言的內容。 你說你有多討厭陳水扁,或者多愛陳水扁是你家的事,我也懶得管。 但你現在有侵害規程之虞,是否應該基於責任主動向社會外屆劃清呢? 如果你不拿出台大學生會這幾個字,甚至不放在最開頭。 你們今天說了什麼,我們才不會沒事來管你呢。 更何況,學生會的行為代表全體學生,這種偏向一個政治看法的東西。 會帶給不是支持這個立場的學生很大的傷害。 (不能說人少就不管他,每個人都有權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09
pohan88:發這篇的目的,是在說清楚,真正的法律是什麼。 11/07 02:47
pohan88:在這種地方法律被誤解而給外人錯誤認識,不是法律人該作的 11/07 02:47
pamper:法律是用來解決問題 不是製造問題 11/07 02:48
※ 編輯: pohan88 來自: 140.112.211.109 (11/07 02:49) ※ 編輯: pohan88 來自: 140.112.211.109 (11/07 02:50)
Philipss:推樓上 我氣得渾身發抖心悸不斷 原來氣死的原理是這樣 11/07 02:50
※ 編輯: pohan88 來自: 140.112.211.109 (11/07 02:51)
miname:非常感謝你的見解,比那些懂法律卻亂發聲明的人好多了 11/07 02:50
※ 編輯: pohan88 來自: 140.112.211.109 (11/07 02:55)
pohan88:不好意思修到人了>< 11/07 02:55
CSIL:那篇聲明的連署人當中,有法律系的嗎? 11/07 02:56
miname:高嘉瑜(第十四屆台大學生會長)是法律系的 11/07 03:09
CSIL:我一直以為她是「政治」系的 11/07 03:16
miname:連署名單上的人都差不多了啦 11/07 03:30
※ 編輯: pohan88 來自: 140.112.211.109 (11/07 08:55)
smartken:感謝這篇 不懂法的我也知道在幹嘛y 11/07 11:26
rushcat:某人一直忽略掉這篇@"@ 11/07 13:46
payton103075:推這篇...感謝 11/07 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