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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參與呼籲總統去職連署」談起 ◎高閔琳 三、現今學生自治組織的運作困境 此次聯合聲明連署之事件,不僅凸顯出學生對於學生自治的認知與想像各異的 問題,同時彰顯了九○年代以來,校園內學生自治組織必然面對的困境:「代表性 、正當性與合法性」問題,而這樣的問題又以學生會經營為最。 公共事務的乏人問津以及投票率的低落,似乎成為這個時代學生會缺乏民意基 礎與不具代表性的論理依據,而這樣令人質疑的說法竟又進一步推導為不具有正當 性與合法性的結論。事實上,在民主機制和法律體系下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票數 多寡都依然具有代表性,學生會長亦依法而具有法律所賦予的權限和代表性。如同 「一個好演講未必掌聲連連,但卻不影響這是個好演講的素質」,這樣「得票少則 不具有代表性和正當性」的文化現象,體現在國家層次,則與國家元首被批評為『 只有一半台灣人支持的總統算什麼總統』的例子相映成趣。筆者不禁反思,難道, 只有像共產國家那樣,近乎百分之一百的投票率和整齊劃一的如雷掌聲,才真正代 表「民意」和「正當性」? 另一方面,在筆者多年在學生自治領域的觀察中,學生會失卻同學的認同感, 即所謂「民意的流失」不但是素來已久的問題,也是現今各大專院校學生會經營者 必然面對的問題。從台大學生自治的外在條件來看,早年由於社會風氣使然,公共 事務參與意識強烈,然而當時校園中並未系統性建立起這個「共同生活」的「公民 意識與民主素養」,隨著民主化與社會風氣轉變,校園裡的不民主與政治壓迫已然 減低,而公共參與也不再是學生的「首要興趣」,學生自治應積極關心回應社會議 題也不再是種「不言自明的共識」,在這樣的情形下,學生會與學生們漸行漸遠, 則成為發展上的必然結果。 就內部條件來看,長期以來學生會參與者缺乏所謂「草根經營」,亦缺乏與各 學生自治團體、社團、群眾的公共討論平台,校園事務遂淪為小眾的「志業」或「 娛樂」,長久運作下來,學生會實難逃離部份社團所指的「菁英意識作祟」陋名。 在這樣的發展條件下,也逐漸使得今日的學生會被迫面臨「學生自治的想像與認知 各異」問題,以及「學生會是什麼鳥」、「學生會只要會辦康樂活動就好」、「學 生會幹嘛搞政治」、「不過是一群想紅的人」等諸如此類的批評。在經營理念上, 學生會經營者也被迫在「學生自治範圍是否侷限在校園之內」,或「切身的民生問 題重要還是國家社會問題重要」這樣,其實可以不那麼必然二分、不那麼全有全無 的思維當中作出選擇。現今的學生會主動關心國社並提出訴求和呼籲的行動,已然 不再是種「不言自明的共識」,而是一種「欲振乏力的溯源與復興」,一種「對於 過去歷史與理想性的憑弔與濃烈鄉愁」。 此外,在學生會存在感和價值意義的逐漸模糊中,學生會經營者與和參與者, 也深陷在僅有一成學生繳交學生會費的財源窘境(註3),並落入維繫組織運作不 易,以及例行台大傳統節慶和其餘大小型活動財源自籌的泥沼之中。現今的學生會 不但面臨了民意流散、認同不在、財源短缺的情景,在校園公共議題和學生權益的 爭取上,也同時墜入缺乏人力(註4),以及缺乏有「力道」的支持基礎,此些也 逐漸形成一種複雜的惡性循環。 學生會動輒得咎,而其命運,若非是過往被指為「校園外不切合實際的《大學 法》修正推動」過程中的努力(註5),學生會似乎有著弱散與消失的可能;當有 關當局開始正視「轉型正義」中,校園民主和學生自治的課題並立法保障其存在之 時,學生會和自治性組織卻經營困難或有倒會危機;當《大學法》成了學生自治團 體的「保命符」,無疑成了學生自治史上的一大諷刺。(註6)而學生自治與主體 性、學生參與校是的權利……落實校園民主,頓時成為一個不切實際的美夢;不但 學生自治可能落得一個被行政體系揮之及來呼之即去、簽名背書的下場,而學生權 益與福利也就在這樣的態勢下,莫名其妙地犧牲了。 ----------------------------------------------------------------------------- ※註3: 以台大學生會為例。多年來台大學生會收取會費額數為每人一五○元,而每年 收取會費之情形為台大學生總人數之一成,2006年由於《大學法》修正通過, 第十九屆學生會依法要求校方代收會費,故以夾寄劃撥單於學雜繳費單之方式代收 ,而今年收取會費之情形較往年為佳,約為三成左右,但仍不及一個學期開銷的二 分之一。 學生會主要工作在於維護學生權益與創造福利,此外並舉辦大小型全校、跨校 性活動,諸如社團聯展、台大電影節、舞會與演唱會、校慶園遊會、杜鵑花節、名 人演講等,而會內組織的運作也需要固定的開支,其中也包括學代會的開支。其年 度預算規模大約是兩百多萬,來自學生會費的部分卻僅佔分十之一(上述提及的全 校性活動開支,約佔總體預算的九成以上)。 換句話說所有的活動開銷主要都必須由學生會自籌。以台大歷行節慶與活動為 例,如社團聯展、校慶園遊會、杜鵑花節、電影節等,學校也並未全額補助,學生 會仍得自籌一半以上的款項,為同學們帶來一些福利,和博取一點微薄的認同。也 就是說,校方少部份的補助與同學繳交的會費,僅可視為維繫學生會日常會務運作 ,學生會的經營者與參與者,為了學生會的存續以及為同學創造福利,都必須努力 自籌款項,對外向企業募款。 此外,相較於其他大專院校一年動輒數百元甚至數千元的學生會費額數,台大 學生會儘一百五十元的額數可說是名列第一的低廉,然而台大學生會服務的對象— 全體三萬名台大學生,卻是全國居冠的多。因此,每屆台大學生會會長都將「墊錢 做事、辦活動」視為一種「必然」,並以「作功德」自嘲,而學生會的幹部們也總 是非常非常賣力地尋求贊助與募款。 (關於學生會費事宜,請參照批踢踢 NTUSA板精華區,「4.◆漫談學生自治之本質 與精神—8.關於學生會費 」) ※註4: 學生會缺乏人力的現象亦是近年來的問題,近五年學生會核心團隊從五人至二 十、三十餘人不等,而大多數人力乃集中在活動部、文化部;維護學生權益的福利 部,經常只有部長一人或加上副部長兩人。此外,學生會經常透過各種公開招募方 式建立團隊,願意加入的同學已是少數,也大多以加入活動部為志願。 也可以說,台大三萬名學生之權益,僅維繫在會長以及福利部長兩三人的身上 ,而學生會長卻同時必須兼顧例行公務和校方各級會議的參與和出席。多數學生皆 缺乏建設性意見,更缺乏參與實踐,平日對公共議題亦缺乏關注,更不願參與學生 會,卻往往在自身權益受損時,方才現身「關心學生自治」、指摘學生會毫無作用 。學生會人力不足、捉襟見肘,學生的權益可能漸漸流失,也同時形成了對學生會 認同感低落的惡性循環。 此外,學生自治組織投票率低落,又同時導致部份校方代表或教授,在各種會 議上質疑學生會之代表性,而打壓、否決了學生會之於保障學生權益的意見,學生 會的經營和學生權益的維護,在多數學生自己不太關心的情況下,可說是於內於外 都困難重重。 ※註5: 關於大學法自1978年至今的修正過程紀要,請參照附錄,或批踢踢 NTUSA板精 華區,「3.◆學生會歷史介紹與法規沿革」— 8. ◎《大學法》修法歷史紀要1987 -2005 」。 ※註6: 《大學法》明文規定學生會及學生自治組織須依法成立,學生會不但是應然而且 「必須」存在,從其立法精神來看,《大學法》同時也保障了學生自治空間,以及 學生參與校是之權利。 《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 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學生出席 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第二項:「大學應輔導學 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 果及自治能力」。第三項:「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 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58.55.249 ※ 編輯: bloodyjazz 來自: 210.58.55.249 (12/12 0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