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NTUSC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學生法庭解釋文 釋字第五號 不同意見書 學生法官 紀天昌、林政彥、張羽伶 本席不贊成本解釋文。 就解釋文內容觀之,並未從學生法庭之組織及其解釋權限出發,討論本庭所 作解釋之限界,且忽略就學生法庭所為之先前類似解釋,是否予以沿用或加以改 變之問題。就本案而言,於楊姓學代退學之時,其學代資格當然喪失固無疑問, 但其重新取得本校學生資格後,其學代資格是否得以回復成為爭訟之焦點。由於 本校自治規程對於重新取得學籍之學生,是否得回復其原先取得之學籍並未規定, 此點是否構成所謂「法律漏洞」,而必須以解釋之方式加以填補,必須先予闡明。 再者,以解釋之方法填補法律漏洞亦有其限界,否則即進入法官造法之階段。就 第一個問題,所謂法律漏洞,係依立法者原先之計劃規範應予以規範之事項卻漏 未規範。就本案之情形觀之,自治代表之資格及自治組織之組,應屬於自治立法 權約束之事項,依權力分立之觀點,並宜由司法者以解釋之方式決定其內容,如 立法者漏未規定,司法機關亦不能予以解釋,且立法者如預見此爭議,捨以自治 法規規範之方式亦無他法,故本問題為自治法規之漏洞無疑。再者,所謂填補漏 洞之解釋不能超越法規之可能文義,必須以類推適用之方法填補,因本案並未存 在足以類比之法條資以類推,故亦無類推解釋之空間。就第二個問題,可否以法 官造法之方式填補此項漏洞,依司法之自我約束性,就立法機關之權限不宜以司 法解釋方式逾越,故本席亦認為以法官造法解決欠缺正當性及妥當性。 其次,係涉及學生法庭解釋一致性之問題,本庭第二號解釋曾就學生代表轉 系後是否仍保有其學代資格,作出不予解釋之案例。今此案係學生喪失學籍復又 取得新學籍,其學代資格是否回復較第二號解釋更涉及學代之代表性、學代大會 會議組成之案定性、學代喪失資格是否應予補選或不予遞補(如應補選則自無回 復之可能,但就補選現行法亦無規定),其影響層面較第二號解釋更甚。故與第 二解釋參照,亦有二大問題。第一,第二號解釋之見解是否應予以維持,本席認 為該號解釋依其說理,嚴守司法解釋之限界,應可資贊同。第二問題即如維持第 二號解釋之精神,就辭案案情相異處否應有不同考量。就本解釋標的觀之,係學 代資格之回復,與第二解釋之學代資格是否喪失容有不同,但本二號解釋同一意 旨,亦以不予解釋。 論者或以為甘此過份強調司法之受動性,而於爭議之解決毫無助益,然本庭 不妨依一般解釋之通例,作出所謂「警告性判決」、或「指示性判決」。亦即就 本案提出供立法者參考之見解,並以限期立法或較和緩之指示立法之方式作為本 解釋文之解釋理由,以闡明立法解決方為此一爭議之良方。縱退一步言,如仍欲 提出一具有拘束性之解釋,本席以為應說明此係因「有權利必救濟」下,不得已 之越權作法,並應要求立法機關速立法以杜爭議。至於提供立法者參考之方案, 既然從立法論之觀點,則可不必完全受現行法之拘可就代表理論、學生代表之代 表性、學代大會組成之完整性、安定性、延續性等要求(可能處於背反之關係)、 學生資格之得喪變更之配套等角度出發。本席以為,就代表理論而言,學代喪失 學生資格後再取得新資格,其代表性並未有所改變(因選民所肯認之當選人人格 同一性);再就學代大會之組成考量,回復其資格並無大礙於學代大會組成之完 整性、安定性及延續性;就學生資格之得喪變更之配套法規而言,如就喪失資格 之學代有規定應予補選或不予補選,則依法規意旨其資格確定喪失無疑,故如將 來自治規程就是否補選一事宜併予規定,則本項爭議亦不證自明矣。故本席認為, 如提供立法者以參考之方案,則可能採取方案一:資格不回復,但明剩餘任期未 滿多少應予補選或一概不予補選。方案二:資格回復,但需明定不予補選或補選 後資格確定喪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8.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