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聲請文
連署提案人(學代):
翁伯源、蘇慶良、周發宜、呂曜志、吳押霖、羅吉芳、翁逸君、李正強、吳人傑
、蔡士棹、江國榮、張雅屏、游國榮
請求之聲明:
連署提案人等請求學生法庭解釋下列事項:
(一)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長選舉罷免法第29條與學生自治規程(學生憲章)第26條
抵觸而無效之疑義。
(二)或因該條立法不當,而窒礙難行,應不予沿用。
(三)並請貴庭解釋規程解釋文,應自何時發生效力。
說明:根據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法庭組織與程序綱要第28條申請。
事實與理由:
本屆學生會之選舉須重行第2次選舉,勢必面臨經費短缺與人員不足之問題,加上期
末考試與畢業典禮,投票率可預期的將更低,屆時又必須舉行第3次選舉,由學代來行使
間接選舉,將導致學生會體制由總統制變為內閣制之危機。
懇請各位學生法官能儘速受理此案。
附件: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法規彙編(最新版)
日期:8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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