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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校園公共媒體自治時段管理辦法 ※97.06.02.學生代表大會第二會期第六次常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適用範圍】 國立台灣大學校園公共媒體自治時段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二條 【管理單位】 由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新聞部暨文化部行使本辦法所賦予之職權。 第三條 【自治時段定義】 本辦法所稱自治時段為每星期周一至周五中午十二時十分至下午一時二十分及 下午五時十分至下午六時三十分。 第二章 媒體分類 第四條 【短片】 短片係指播放時間不超過三分鐘之影片或投影片,內容包括各式社團宣傳廣告 及自行拍攝之娛樂短片。 第五條 【一般影片】 一般影片係指播放時間不超過十分鐘之影片 ,內容限於以下議題: 一、知識宣導 二、學生自治 三、公共議題 四、公益資訊 第六條 【專案影片】 專案影片係指撥放時間七十分鐘以內,內容為重大特殊事件之影片。 第三章 審核方式 第七條 【審核單位】 短片、一般影片之稿件由學生會新聞部暨文化部審核。 專案影片經由學生會新聞部暨文化部初審通過後,送交學生代表大會常會通過 方可核准。 第八條 【審核內容】 投稿之影片不可含政治立場、譏諷謾罵、侮蔑抹黑、商業利益或其他令觀看者 身心不適之內容。 一般影片、專案影片禁止出現各類社團宣傳廣告。 第九條 【收件方式】 週一至周五學生會值班時間可受理稿件之登記。 投稿者交付稿件時,可選擇欲撥放之時段。時段係指教務處行事曆所公告之週 數別。 時段內之影片撥放順序由學生會新聞部暨文化部排定。 第十條 【審核方式】 若稿件不合標準,學生會新聞部暨文化部不負責刪減修改影片內容,投稿者可 經修改後重覆投稿。 學生會新聞部暨文化部有義務告知稿件不符標準之理由。 第十一條 【稿件過多或不足】 登記影片時間總長度超過自治時段規範之長度,採先登記先錄取之標準。 登記影片時間總長度不足時,新聞部暨文化部衡量後可重複播放或將部分時段 轉為一般電視頻道播送。 第十二條 【救濟管道】 投稿者不服學生會新聞部暨文化部裁決時,可向學生會長提起訴願;若經訴願 程序仍不服,可向學生法庭行政庭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施行日】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