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組織辦法增修條文
※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學代大會五月份常會三讀通過
※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學生代表大會第三次常會通過
※九十六年六月四日學生代表大會第六次常會修正第2條條文
第一條 【證書】
學生代表於任期內,以會期為單位,無辭職或其他喪失學生代
表資格事由發生者,發予當選證書。
第二條 【視為辭職】
學生代表於任期內,請假次數達單一會期內特別大會、常會及
其所加入委員會開會總次數三分之二以上者,視為辭職。大會
缺席次數達三次以上者,亦同。
學生代表未於第一次常會以前選填常設委員會者,視為辭職。
學生代表缺席其所加入委員會之會議三次以上者,視為辭去該
委員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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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85.201.207
第一條 【當選證書】
學生代表之當選證書,應由學生代表於該任期中最後一次常會
以後,向秘書處領取之。
當選證書應載明學生代表任期中,學生代表大會常會召開次數
及學生代表缺席狀況。但常會全部出席者,得不載明出缺席狀
況。
學生代表於任期內學生代表大會召開之各次常會中,完全缺席
或請假者,視為辭職。不發與當選證書。
編按:此為92年通過的原始法規,但word檔版本的最早日期為94年,
因人士更迭,現無法得知94年是修改92年法規或另立法規。 2009.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