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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行政部門組織法 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學代大會六月份常會三讀通過 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學代大會五月份常會三讀修正通過第十三條 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學代大會五月份常會三讀修正通過第二條、第十三條 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學代大會第三次常會三讀修正通過第十三條第一項 九十八年四月八日學生代表大會公布修正第十三條第三、第五項 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學規字099002號公告,修正本法名稱,並修正全文14條 第一條 【職權】 行政部門行使學生會自治規程所賦予之職權。 第二條 【會長之任期及交接】 學生會置會長一人,任期自當選該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部門應完成交接手續,並應於七月三十一日舉行交接儀式 並由秘書部紀錄、公佈之。 前項之交接儀式,應有首席學生法官,以及學生代表大會議長、 秘書長,在場監交。 學生會行政部門之檔案及財產列入移交。 第三條 【副會長之職務】 學生會置副會長二名,分別為內務副會長及外務副會長,分別 襄贊會長處理本會對內及對外事宜。 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內務副會長、外務副會長順序代理其 職務,但代理期間不得連續超過一個月,逾期視為出缺。 第四條 【秘書長之職務】 秘書部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 秘書長襄贊會長、副會長處理會務。 副秘書長及秘書由秘書長任命,襄贊秘書長處理會務。 第五條 【秘書部之職務】 秘書部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行政部門會議開會通知事宜。 二、關於會議記錄事宜。 三、關於文書收發事宜。 四、關於各部門聯絡及協調事宜。 五、關於檔案管理事理。 六、公佈會長交接儀式之紀錄。 第六條 【財務部之職務】 財務部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預算書表,決算書表編製事宜。 二、關於各種財務程序之實施要點制定事宜。 三、關於公庫管理及出納事宜。 四、關於財產管理事宜。 第七條 【福利部之職務】 福利部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學生會會員權利之維護。 二、關於校園公共議題之處理。議題包括公共設施、 學生宿舍、餐廳膳食、校園安全、課程教學及其他與 學生會會員權利相關事宜。 第八條 【各部職務】 學術部、新聞部、文化部、活動部、公關部之職掌,依本會自 治規程之精神,由各部訂定,並受學生代表大會之監督。 第九條 【工作小組】 行政部門各部得視部內分工需要,設置工作小組。 工作小組組長由各部部長任命之。 第十條 【專案小組】 會長得視跨部整合需要,設置專案小組。 專案小組成員由會長遴選,組長由會長任命。 專案小組經學生代表要求,應於學生代表大會報告及備詢。 第十一條 【行政委員會】 行政部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行政委員會。 行政委員會之設置辦法,依法律定之。 第十二條 【行政部門會議】 行政部門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各部部長、專案小組組長、 行政委員會召集人組成;以會長為主席,秘書長為召集人。 行政部門各部部長、專案小組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行政部門 會議時,得由該部部員、或該專案小組成員、或該行政委員 會成員一人代理出席。 會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十三條 【議案公布】 本會之各種法規案、預算案、條約案、同意案,應經學生代 表大會通過,會長公布。 會長應於十日內公布。如其他法規有規定,以其為主。 第十四條 【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