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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學生出席校內各項會議代表產生暫行辦法 82.01.xx.一月份特別大會通過 第一條 學生出席校內各項會議之代表應於本會制訂之辦法產生,但 院、系級會議之代表由各院學生會、系學會制定辦法產生。 第二條 各項會議之學生代表,學生會會長為當然代表。 第三條 各項會議之學生代表,名額為三名以內者,除當然代表外, 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條 各項會議之學生代表,名額若為四名以上者,以學生會會 長、學生代表大會議長為當然代表。其餘名額由學生會行 政部門、立法部門以二比五比例分配之(小數部份以四捨 五入計)。 分配至行政部門之名額,由行政部門會議推舉代表人選, 其人選不以學生會幹部為限,分配至立法部門之名額,由 學代大會選舉產生代表人選,凡本校在學學生皆有候選資 格。 第五條 非當然代表之任期為一學期。 第六條 各項會議之當然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其法定職 務代理人出席。 第七條 各項會議學生之罷免、出缺時之補選,由原產生機關為之。 第八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日施行,至正式辦法施行後失效。 附件(一)  若動議選舉校務會議臨時出席代表十五名,俟學生出席名額確定 後,依當選票數順序出任之,此次選出之代表於下學期學代大會重 新選出代表後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