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會長繼任及代理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學生代表大會制定公布全文10條
第一條
本法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第十二條制定之。
第二條
本會會長任期自當選該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三條
會長被罷免、彈劾、死亡、辭職或因故不能視事而無法復原時,
依內務副會長、外務副會長順序繼任會長,任期自繼任日起至原
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
副會長未於繼任事由發生時起七日內宣布繼任並以書面通知學生
代表大會秘書處、學生法院書記處者,視同辭職。
第四條
會長及副會長均出缺時,由學生代表大會議長立即暫行代理會長,
並以書面通知學生代表大會秘書處、學生法院書記處。
代理會長任期自代任日起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如依規程補
選會長,任期至補選會長就任日為止。
第五條
議長暫行代理會長期間,應停止行使議長與學生代表一切職權,
議長職務由副議長代理。
前項期間不列入學生代表總額。
補選會長就任後,原議長繼續行使議長與議員一切職權;如代理
會長期間學生代表任期屆滿者,學生代表大會應自屆滿日起另行
改選議長。
第六條
會長、副會長及學生代表大會議長均出缺時,由學生代表大會於
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推選學生代表一人暫行代理會長。
代理會長出缺時,由副議長於七日內召開特別大會並推選學生代
表一人暫行代理會長。
第七條
自會長及副會長均出缺時起,如距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尚有四
個月以上,應舉辦會長之補選。
會長補選應於補選事由發生時起四十五日內辦理完成。
補選會長,任期自公告當選翌日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
第八條
代理會長於會長補選期間不得向學生代表大會提出預算案、政策
部門增設案、會費案、人事案。
會長補選之預算案不受前項限制。
第九條
繼任、代理或補選會長之屆次同原任會長,並註明為繼任、代理
或補選之會長。
第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