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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會長繼任及代理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學生代表大會制定公布全文10條 第一條 本法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第十二條制定之。 第二條 本會會長任期自當選該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三條 會長被罷免、彈劾、死亡、辭職或因故不能視事而無法復原時, 依內務副會長、外務副會長順序繼任會長,任期自繼任日起至原 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 副會長未於繼任事由發生時起七日內宣布繼任並以書面通知學生 代表大會秘書處、學生法院書記處者,視同辭職。 第四條 會長及副會長均出缺時,由學生代表大會議長立即暫行代理會長, 並以書面通知學生代表大會秘書處、學生法院書記處。 代理會長任期自代任日起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如依規程補 選會長,任期至補選會長就任日為止。 第五條 議長暫行代理會長期間,應停止行使議長與學生代表一切職權, 議長職務由副議長代理。 前項期間不列入學生代表總額。 補選會長就任後,原議長繼續行使議長與議員一切職權;如代理 會長期間學生代表任期屆滿者,學生代表大會應自屆滿日起另行 改選議長。 第六條 會長、副會長及學生代表大會議長均出缺時,由學生代表大會於 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推選學生代表一人暫行代理會長。 代理會長出缺時,由副議長於七日內召開特別大會並推選學生代 表一人暫行代理會長。 第七條 自會長及副會長均出缺時起,如距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尚有四 個月以上,應舉辦會長之補選。 會長補選應於補選事由發生時起四十五日內辦理完成。 補選會長,任期自公告當選翌日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 第八條 代理會長於會長補選期間不得向學生代表大會提出預算案、政策 部門增設案、會費案、人事案。 會長補選之預算案不受前項限制。 第九條 繼任、代理或補選會長之屆次同原任會長,並註明為繼任、代理 或補選之會長。 第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