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NTUSC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會費收取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學規字第 099009號 公告 第一條  為健全會費收取制度,維護本會會員之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本會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條  會費每學年收取乙次。 第四條  會費徵收與否及其數額,由每屆會長或當選人提請學生代表大會決議之。 學生代表大會應於會費案提出後十五日內作出決議,逾期未議決,視同通過。 第五條 會長當選人對於會費案之決議,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通知現任會長後 ,以會長當選人之名義於決議後七日內移請下次學生代表大會覆議。 前項覆議案視同現任會長提出。 第六條  行政部門得決定收取會費之方式,並得請求學校代收會費。 行政部門應告知以下事項:   一、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凡本校學生皆為本會當然會員,依據 本會規程,凡本會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二、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有關收取會費之規定。 第七條  會費應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預算法列為期入收入。 第八條  繳交會費後休學或退學者,行政部門應比照本校學費退費標準退還會費。 第九條  對於會費收取不服者,得向學生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未經學生法院判決,行政部門不得任意退還已收取之會費。 第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