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案件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99年06月25日學生法院公告,公布全文4條
第一條
各類書狀 (例如:起訴狀、答辯狀、抗告狀、規程解釋聲請書、仲裁判斷
聲請書、上訴狀等)須於期限內將電子檔寄至[email protected]信箱,
以信箱系統顯示聲請書狀之寄件時間計算時效、期間。法院收件後應立即
回信告知寄件人。
第二條
法院正式文書來往以電子郵件寄送為原則,例外由PTT (BBS站)NTUSJ板公
告或其他方式聯絡案件關係人。
第三條
以下事項應於PTT(BBS站)NTUSJ板公告:
一、學生法院電子信箱及本要點。
二、全體現任學生法官及書記長之姓名、系級。
三、開庭案號、時間、地點。
四、裁判、解釋、仲裁判斷之全文。
五、院務會議重要決議。
第四條
本要點經2010年6月10日學生法院院務會議通過,即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