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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案件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99年06月25日學生法院公告,公布全文4條 第一條 各類書狀 (例如:起訴狀、答辯狀、抗告狀、規程解釋聲請書、仲裁判斷 聲請書、上訴狀等)須於期限內將電子檔寄至[email protected]信箱, 以信箱系統顯示聲請書狀之寄件時間計算時效、期間。法院收件後應立即 回信告知寄件人。 第二條 法院正式文書來往以電子郵件寄送為原則,例外由PTT (BBS站)NTUSJ板公 告或其他方式聯絡案件關係人。 第三條 以下事項應於PTT(BBS站)NTUSJ板公告: 一、學生法院電子信箱及本要點。 二、全體現任學生法官及書記長之姓名、系級。 三、開庭案號、時間、地點。 四、裁判、解釋、仲裁判斷之全文。 五、院務會議重要決議。 第四條 本要點經2010年6月10日學生法院院務會議通過,即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