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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35年9月13日教育部高字第19406號指令指示 中華民國65年2月16日教育部台(65)高字第3755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69年4月1日教育部台(69)高字第9038號函審查核定 中華民國75年8月13日教育部台(75)高字第334933號函與76年1月5日育部台(75)高字第 00190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84年10月24日教育部台(八四)高字第052347號函同意除第4條第1項附表一及第2 項、第12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47條第2項及第4項、第48條、第51條 第2項及第3項、第57條、第59條、第12條第2項有關副主管及第20條置副館長、第71條第1 項外,其餘條文先行核定施行。(共76條) 中華民國85年3月20日教育部(八五)高(一)字第85018154號函同意第59條條文除副館長、 副主任、圖書管理員、館員外,其餘部分先行核定施行。 中華民國86年5月28日考試院八六考台組貳一字第02881號函修正核備。 中華民國88年2月6日教育部台(八八)高(二)字第88014155號函同意將夜間部改名進修推廣 部修正第6.7.9.12.13.22.29.30.31. 32.33.43.44.62條部分文字。 中華民國89年9月2日考試院八九考台銓法三字第1935543號函(修正 6.7.9.12.13.22.29.30.31.32.33.43.44.62條,其中第43 條置「主任」.「館長」.「主 任秘書」等職稱由校長聘請教授或副教授兼任或職級相當之人員擔任一節未核備)核備中 華民國95年3月9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50032133號函核定第4條條文暨附表一。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50055830號函核定第33、34條條文(並依本校 95年3月18日校務會議決議新增選學生代表聘期自95學年度起開始) 中華民國96年6月16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由原共76條條文修正為64 條,並報奉教育部96年7月30日台高(二)字第0960113491號函核復,除逕行修正第4條第2 項、第6條第3項、第21條第2項(刪除)、第22條第2項、第34條第2項、第35 條第1項第1款 、第3款(刪除)及第2項、第46條第1項、第47條第6項(刪除)、第51條第1項、第55條、第 58條(刪除);另第7.16.17.18.19.24.25.26.27.28.29.30.31.32.33條及附表2.3依審核意 見修正後再報外,其餘條文及附表1.4依所報核定,並同意自96年8月1日起生效。 本校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以校人字第0960027514號函向教育部就第24條至第33條條文 提出申覆說明,案經教育部96年10月17日台高(二)字第0960159845號函核定第25條至第33 條條文、附表2、附表3,並溯自96年8月1日生效,但第24條條文尚未核定。 本校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以校人字第0960039946號函向教育部申覆第7.56條及修正第 16.17.18.19.21.46條條文,案經教育部96年12月11日台高(二)字第0960184601號函核定 ,另逕再修正核定第10條第2.3項條文,並溯自96年8月1日生效。 本校於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以校人字第0970005187號函報教育部修正第15.24條條文,案 經教育部97年3月14日台高(二)字第0970039109號函核定,並同意溯自96年8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教育部台人(一)字第0980187368號函轉考試院98年10月26日考授銓 法三字第0983117781號函暨附件,除第21.22條不予核備外,餘業經修正核備(第34條第2 項修正,第58條刪除)。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教育部台人(一)字第0980199935號函轉考試院98年11月13日考授銓 法三字第0983119277號函,刪除第35條第1項第2款醫事人員職稱之「醫事放射師」。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訂定依據】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依大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 定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 第二條 【宗旨】 本大學以追求真理、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昇文化、服務人群為宗旨。 第三條 【分設校區、分校、分部】 本大學得視需要分設校區、分校、分部。 第四條 【大學系統】 (註:96.7.30教育部函,本條第2項修正核定) 本大學經校務會議之決議,得與其他大學校院組成大學系統或 成立跨校研究中心。 依前項規定成立之大學系統或跨校研究中心,跨校大學系統之組織及 運作等事項,由本大學與參與之大學校院共同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 報教育部核定後施行。跨校大學研究中心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由本 大學與參與之大學校院共同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 施行。 第五條 【大學合併】 本大學經校務會議之決議,得與其他大學校院合併。 前項合併計畫應由本大學與擬合併之大學校院共同訂定,經校務會 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施行。 第二章 組織 第一節 校長、副校長 第六條 【校長職掌、資格、任期】 本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本大學。 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並得由外國人擔任之,不受國籍法 及就業服務法有關國籍及就業規定之限制。 校長任期四年,得續任二次,任期由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為原則。 第七條 【校長選任、續任程序】 新任校長應依本規程之規定,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產生,並報請 教育部聘任之。續任之校長,應於任期屆滿一年前由校務會議議決是 否同意其續任。 校長任期屆滿,不擬續任者,應於任期屆滿十四個月前向校務會議表 示,並依本規程之規定,辦理新任校長遴選事務。擬續任者,應於任 期屆滿十四個月前,報請教育部進行評鑑。 校務會議開會討論續任同意案前,校長應向校務會議提出書面校務績 效報告,並應迴避續任同意案之討論及表決。 校長第一次續任案,應有校務會議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同意,第二次續 任案,應有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為通過。校長未獲同意 續任時,應即依本規程規定辦理新任校長遴選事務。 校務會議議決校長續任同意案時,應參考教育部評鑑之結果。 本規程修正施行前已聘任校長之續任,應依本規程之規定為之。 第八條 【校長遴選委員會】 本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 個月內成立。 校長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由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九人、 學校推薦之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九人、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三人組 成,主席由委員互選產生之。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由校務會議另 訂之。 校長遴選委員會應於校長任期屆滿日之三個月前或出缺後七個月內, 完成校長遴選程序。 第九條 【校長報告義務】 校長應於就任後之該學期校務會議,提出四年工作計畫。就任後之第 二學年起,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之校務會議提出年度報告。 第十條 【校長去職、出缺代理及重新遴選】 校長有重大違法失職情事者,得由校務會議代表四分之一以上之連署 提出解聘案,經校務會議代表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 \ 之二以上同意通過,報請教育部解聘之。 校長因故出缺或依前項規定經教育部解聘時,依校長職務代理人順位 代行校長職權,且報教育部核定,並應即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依本 規程辦理校長遴選。 新任校長不能就任時,依校長職務代理人順位代行校長職權,且報教 育部核定,並由原遴選委員會繼續辦理新任校長遴選事宜。 第十一條 【副校長人數、資格、聘期及去職】 本大學置副校長二至三人,由校長聘任之,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副校長應具備本大學專任教授之身分。 副校長之任期以配合校長任期為原則。 副校長應於新任校長就任時去職,不受任期之保障或限制。 第二節 學術單位 第十二條 【學院、學系(科)、研究所及學位學程】 本大學分設學院、學系(科)、研究所,並得設跨院、系(科)、所之學 位學程,其設置詳如本規程附表一「國立臺灣大學學院、學系(科)、 研究所及學位學程組織系統表」。 第十三條 【學院、學系(科)、研究所及學位學程組織之變動】 本大學增設、變更、合併或停辦學院、學系(科)、研究所或學位學程 ,應經校務會議之決議,並報請教育部核准後為之。本規程附表一應 於教育部核定後隨同變更,並送校務會議備查。 學院、學系(科)、研究所或學位學程之增設、變更、合併或停辦之申 請程序,由教務處擬訂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十四條 【學院、學系(科)、研究所、學位學程主管與職員】 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學系(科)置主任一人,辦理系(科)務; 單獨設立之研究所置所長一人,辦理所務。學位學程置主任一人,辦 理學位學程事務。 學院、學系(科)及研究所依本大學員額編制表配置職員。 第十五條 【學院、學系(科)、研究所、學位學程及其他學術單位副主管設置標準】 各學院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經校長之核可,置副院長一人: 一、學院系(科)、所總數四個以上。 二、學院所屬專任教師一百人以上。 三、學院學生總數一千人以上。 各學院除符合第四款規定條件者外,符合下列任二款條件者,得再 增置副院長一人: 一、學院所屬系(科)、所總數八個以上。 二、學院所屬專任教師二百人以上。 三、學院學生總數三千人以上。 四、因院務繁重或其他特殊情形,經行政會議認定為必要者。 學系(科)、研究所或學位學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經校長之核可, 置副主任或副所長一人: 一、學系(科)、研究所或學位學程所屬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 二、學生總數五百人以上。 三、因學務繁重或其他特殊情形,經行政會議認定為必要者。 學系(科)、研究所或學位學程所屬專任教師六十人以上,學生總數一千 人以上,得再增置副主任或副所長一人。 學院、學系(科)、研究所或學位學程依前四項規定設置副主管,因情事 變更而不符設置之條件者,經校長核定,自次學年起停置副主管。 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進修推廣部或校級研究中心確因業務繁重或其他 特殊情形,得經行政會議通過置副主管一人。 本條副主管設置及變更,應修正本大學員額編制表,報送教育部核定後為之。 第十六條 【學院院長選任】 學院院長由各學院組成選任委員會,公開徵求推薦人選後,選任新任院 長,報請校長聘兼之。 新設立之學院院長,由校長聘兼之。 學院院長應具備教授資格。 學院院長任期以三年為原則,得續任一次。續任應經學院內具選舉資格 教師、院務會議代表之一定人數決議或依其選任辦法規定程序,報請校 長續聘之。 學院院長因重大事由經學院內具選舉資格教師或院務會議代表之一定人 數決議後,得由校長於任期屆滿前免除院長職務。 學院院長選任、續聘、解聘之程序、選任委員會組織運作及其他遵行事 項,應依上開各項規定於學院院長選任辦法定之。其辦法由學院院務會 議訂定,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十七條 【學系(科)與研究所主管選任】 學系(科)主任與研究所所長,由各學系(科)與研究所組成選任委員會, 選任新任系(科)主任與所長,報請學院院長轉請校長聘兼之。 新設立之系(科)主任、研究所所長,由學院院長報請校長聘兼之。 系(科)主任、所長應具備副教授以上資格。 系(科)主任、所長任期以三年為原則,得續任一次。續任應經學系(科) 研究所內具選舉資格教師、系(科)所務會議代表之一定人數決議或依其 選任辦法規定,按行政程序報請校長續聘之。 系(科)主任、所長因重大事由經學系(科)研究所內具選舉資格教師或系 (科)、所務會議代表之一定人數決議後,得由院長陳報校長於任期屆滿 前免除其聘兼職務。 系(科)主任、所長之選任、續聘、解聘程序、選任委員會組織運作及其 他遵行事項,應依上開各項規定於其選任辦法定之。其辦法由系(科)、 所務會議訂定,經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十八條 【學位學程主任選任】 學位學程主任由校長自共同設立學位學程之學院、學系(科)、研究所之 院長、副院長、系(科)主任、所長或共同教育中心、體育室主任中擇一 聘兼之。 學位學程主任任期以三年為原則,得續任一次。續任由校長經徵詢程序 後續聘之。 學位學程主任因重大事由,得由校長於任期屆滿前免除其聘兼職務。 第十九條 【學院、學系(科)、研究所、學位學程副主管選任】 學院副院長、學系(科)副主任、研究所副所長及學位學程副主任分別由 該院長、系(科)主任、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提請校長聘兼,其續聘之程 序亦同,並應隨同該院長、系(科)主任、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去職。 副院長、系(科)副主任、副所長及學位學程副主任因重大事由,得由該 院長、系(科)主任、所長或學位學程主任於任期屆滿前提請校長免除其 聘兼職務。 第二十條 【進修推廣部設置】 本大學設進修推廣部,其組織辦法由校務會議另訂之。 第三節 行政單位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 本大學設置下列行政單位、主管: 一、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副教務長二人,掌理招生、註冊 、課務、師資培育、教學發展及其他教務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置學生事務長一人、副學生事務長一至二人 ,掌理學生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軍訓、學生就業輔導、 僑生輔導、衛生保健及醫療、心理輔導、學生活動中心管理、 學生住宿服務及其他輔導事項。 三、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副總務長一至二人,掌理文書、 事務、出納、營繕、保管、採購、經營管理、教職員住宿服務 、警衛安全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研究發展處:置研發長一人、副研發長一至二人,掌理學 術研究之規劃、推動、研究計畫、技術移轉、產學合作及其他 研究發展相關事項。 五、國際事務處:置國際事務長、副國際事務長各一人,掌理 國際合作交流事務之統籌管理、外籍生之招生及輔導、外籍聘 任人員之協助等事項。 六、財務管理處:置財務長一人,掌理財務規劃、資金調度、 募款及新事業開發、管理、投資等事項。 七、圖書館:置圖書館長一人、副館長二人,辦理蒐集典藏教 學研究資料,提供資訊服務等事項。 八、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辦理議事、公共關係、校友聯 絡及綜合業務等事項。 九、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十、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辦理任免、考訓、退撫保險及其他 人事業務事項。 十一、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置主任一人,負責提供教學、 研究、行政等所需之計算機設備、網路及通訊服務等事項。 十二、出版中心:置主任一人,負責出版學術著作及期刊業務 等事項。 十三、環境保護及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置主任一人,負責環境 保護、職業安全及職業生等業務事項。 本大學因協助教學、研究、推廣業務之需要,得經校務會議決議設各種 行政中心。 第二十二條 【行政單位主管、副主管之選任、資格】 前條第一項所定之行政單位主管,除會計室會計主任、人事室主任外, 由校長遴聘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之。但圖書館館長、秘書室主任秘書亦 得自職員中擇派之。 會計室及人事室主任之派任,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行政單位副主管由該單位主管自教師、研究人員或職員中擇定,報請校 長聘兼或派任之,並應隨主管去職或改派。 第二十三條 【行政單位主管任期與去職】 由校長聘(派)兼之行政單位主管,除經校長予以免兼外,任期四年,得 連任一次。 校長卸任時,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際事務長、財 務長應於新任校長就職時,提出辭呈。 第二十四條 【行政單位之分組】 本大學各行政單位得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其分組 名稱、分工、人員資格等,另以「國立臺灣大學行政單位組織運作要點」 訂定,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送校務會議備查。 組長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同級以上之研究人員兼任,或由 職員擔任之。 第四節 附設機構、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本大學及學院之附設機構】 本大學及學院設置之附設機構如附表二「國立臺灣大學及學院附設機構 組織系統表」。 本大學及學院增設、變更或停辦附設機構,應經校務會議之決議,並報 教育部核定後為之。本規程附表二應於教育部核定後隨同變更,並送校 務會議備查。 本大學及學院附設機構之組織規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校務會議訂定之。 第二十六條 【附設機構主管之聘任】 本大學及學院之附設機構各級主管,依各該附設機構組織規程規定聘任之。 第二十七條 【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 本大學設共同教育中心為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置主任一人,教師、職 員若干人,負責本大學通識教育課程之規劃、審核,共同必修課程之審 核及體育教學等相關事項。 因應體育教學與研究、體育活動、體育場地設備管理及其他體育事項之 需要設體育室,置主任一人,教師、運動教練、職員若干人。 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於必要時,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經校長核可後增 置副主任。 第二十八條 【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主管與副主管之選任、資格及聘期】 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主任,由校長自本大學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中擇聘 之;副主任由該單位主管於教師中擇一報請校長聘兼之。 主任任期四年,得連任一次。 副主任應隨同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主任去職。 第二十九條 【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 本大學及學院設置之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如附表三「國立臺灣大 學及學院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組織系統表」。 本大學經校務會議之決議,得增設、變更或停辦各種校級研究中心。 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各置主任、館長、所長、主任委員一人。必 要時,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經校長核可後增置副主管。 學院所屬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應受相關學院院長指揮監督。 第三十條 【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主管與副主管之選任、資格及聘期】 校級研究中心主任由校長自本大學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或相當等級之研 究人員中擇聘之;副主管由該中心主任於教師或研究人員中擇一報請校 長聘兼之。 學院級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之主任、館長、所長、主任委員,由 學院院長自本大學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或相當等級之研究人員中擇一送 請校長聘兼之;副主管由該主管於教師或研究人員中擇一送請院長報請 校長聘兼之。 副主管應隨同主管去職。 第三十一條 【附設機構、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研究中心組織運作辦法核定程序】 附設機構、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與研究中心、館、所、委員會之組織運 作辦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送校務會議備查。 第三十二條【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研究中心之分組】 本大學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校級研究中心得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 人,職員若干人,其分組名稱、分工、人員資格等,另以「國立臺灣大 學行政單位組織運作要點」訂定之,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送校務會議備查。 第三十三條 【依法應設相關委員會】 本大學依法令規定,設各種委員會。 第五節 職員 第三十四條 【職員配置】 本大學各單位組織依員額編制表配置職員。 教職員員額編制表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職員員 額編制表並函送考試院核備。 第三十五條 【職員職稱】 本大學各單位所置職員,其職稱如下: 一、一般人員:主任秘書、館長、主任、會計主任、專門委員 、編纂、秘書、技正、組長、主任(分館)、編審、專員、輔導 員、社會工作師、組員、社會工作員、技士、獸醫師、助理員 、技佐、辦事員、事務員、書記。 二、醫事人員:醫師、藥師、護理師、營養師、醫事檢驗師、 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放射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 理師、護士。 運動教練、稀少性科技人員及專門職業法律所定專業人員之聘用,得不 受前項職稱之限制。稀少性科技人員應依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 遴用資格辦法第十條第二項「本辦法九十年八月二日修正施行後,公立 大專校院不得再進用資訊科技人員;其於修正施行前已進用之現職資訊 科技人員,得繼續留任至其離職為止,其升等仍依本辦法原規定辦理。」 規定辦理。 第一項所定職稱之職等,依考試院所定職務列等表規定。 本大學各級附設機構職員職稱,依其組織規程訂定之。 第三章 會議 第一節 校務會議 第三十六條 【校務會議組成】 本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校務會議由校長、副校長、教 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學院院長、系所及非屬學院單位 主管代表、教師代表、研究人員代表、助教代表、職員代表、工友代表 及學生代表組成之。 前項各類代表之名額如下: 一、系所及非屬學院單位主管代表:由學院及非屬學院單位各推派所屬 系所主管或單位主管總額之三分之一出任。如有小數,四捨五入計至整數。 二、教師代表:應為校務會議代表總額之二分之一。由各學院及非屬學 院單位之教師,依各學院、非屬學院單位之教師總額比例選舉產生。 三、研究人員代表一人。 四、助教代表一人。 五、職員代表八人。 六、工友代表一人。 七、學生代表:應為校務會議代表總額十分之一。除學生會會長、學生 代表大會議長、研究生協會會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名額由各學院及進 修推廣部學生會會長中產生,若尚有學生代表法定名額,由學生事務處 訂定辦法選舉產生。 系所及非屬學院單位主管代表之推派及教師代表之推選辦法,由各學院 院務會議、非屬學院單位訂定之。但系所主管代表之推派與教師代表之 推選,以每教學單位至少一人為原則。 本條所稱之非屬學院單位,指共同教育中心、體育室、凝態科學研究中 心、師資培育中心。 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應占教師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 校務會議代表總額,應為符合第二項規定之最小額。 第三十七條 【校務會議代表產生方式及任期】 校務會議之教師代表分別依各學院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之人 數,按比例分配各學院,由各學院教師選舉產生,任期一年,得連任二次。 非屬學院之教師代表由非屬學院之教師,依前項所定程序產生,任期一 年,得連任二次。 研究人員代表由全校研究人員(含附設機構)經選舉產生,任期一年,得 連任二次。 助教代表由全校助教經選舉產生,任期一年,得連任二次。 職員代表及工友代表分別由全校職員及工友經選舉產生,任期一年,得 連任二次。 學生代表之產生方式依前條規定,除學生自治團體代表外,其餘學生代 表任期一年,得連任二次。 第三十八條 【校務會議之召開】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二次。 校務會議應有校務會議代表總額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 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 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之決議,除本規程或議事規則另有規定外,應以出席校務會議 代表表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校務會議議事規則由校務會議另訂之。 第三十九條 【校務會議列席人員】 校長得指定相關人員列席校務會議。 第四十條 【校務會議職權】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校區、分校、分部、學院、學系(科)、研究所、學位學程 、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研究中心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 合併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第四十一條 【校務會議下設委員會及專案小組】 校務會議設立之各種委員會及專案小組如附表四「國立臺灣大學校務會 議各種委員會及專案小組系統表」。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經大會之決議,增設或停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 ,處理校務會議交辦事項。 第二節 其他會議 第四十二條 【行政會議】 本大學設行政會議,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 研發長、國際事務長、財務長、學院院長、進修推廣部主任、圖書館館 長、秘書室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會計室會計主任、計算機及資訊網 路中心主任組成之。校長為主席,議決本規程所定事項及其他重要行政 事項。 校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其他單位主管、學生代表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四十三條 【學院院務會議】 本大學各學院設院務會議,議決該學院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事項。 學院院務會議之組成、審議事項與議事規則,由各學院訂定,經校務會 議通過後施行。 第四十四條 【系務、所務及學位學程會議】 各學系(科)、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系(科)務會議、所務會議、學位 學程會議,議決該學系(科)、研究所、學位學程之教學、研究及系(科) 務、所務、學位學程重要事項。 系(科)務會議、所務會議、學位學程會議之組成、審議事項與議事規 則,由學系(科)、研究所、學位學程訂定,報經所屬學院院務會議通 過後施行。 第四十五條 【進修推廣部會議】 進修推廣部設部務會議,議決該部之重要事項。其組成、審議事項與 議事規則,由進修推廣部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四十六條 【教務會議】 本大學設教務會議,由教務長、副教務長、學生事務長、學院院長、 進修推廣部主任、研發長、國際事務長、圖書館館長、計算機及資訊 網路中心主任、學系系主任、學位學程主任、研究所所長、教務分處 主任、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主任、學生會會長、學生代表大會議長、 研究生協會會長、各學院及進修推廣部學生會會長組成之,教務長為 主席,討論教務重要事項及教務相關章則。 教務長得邀請其他單位主管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教務會議由教務長召開,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 第四章 教師、研究人員分級及聘用 第四十七條 【教師、研究人員分級及聘任】 本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從事授課、研究 及輔導等工作。各級教師之聘任,依相關法令規定,經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 本大學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從事 研究工作,其聘任準用教師規定。 本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其辦法由行政會議訂定,經校務會議 通過後施行。 本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助教設置、管理及申訴 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本大學得延聘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聘任作業要點經行政會 議通過後施行。 第四十八條 【初聘、續聘、長期聘任】 本大學教師、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長期 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 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第二次以後均為二年。 不予續聘時,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教師獲長期聘任者,得聘任至年滿六十五歲止,各單位另有更嚴格之 規定者,從其規定。長期聘任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教師之新聘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 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之初聘、續聘、長期聘任、解聘、停聘及不 續聘,準用教師之規定。 第四十九條 【教師評審委員會】 本大學設校、院、系(科、所、學位學程及非屬學院單位)等各級教師 評審委員會。 本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認定等事 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本大學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 後施行。 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準用前項規定。 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得依職權或受評審人之申請,給予受評審人陳述 意見之機會。 系(科、所、學位學程及非屬學院單位)、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 教師解聘、停聘之裁決,應經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 第五十條 【名譽教授致聘】 學院、系(科)、所得推薦教學研究貢獻卓著之退休教授,聘為名譽教 授,其致聘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五章 教職員工申訴 第五十一條 【教師申訴】 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就解聘、停聘、不續聘、不予升等或 其他決定不服者,得以書面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五十二條 【職員、工友申訴】 職員就本大學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 響其權益者,得向職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工友就本大學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致影響其權益者 ,得向工友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職員、工友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六章 學生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十三條 【學生權利義務】 本大學學生應依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本規程及依本規程所訂定 之相關規定,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 第五十四條 【學生輔導委員會】 本大學設學生輔導委員會,負責學生事務規章之研修、學生自治團體 及社團之輔導,並督導學生獎懲等相關事宜。 前項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總務長、學生事務長、各學院 院長、進修推廣部主任為當然委員,以各學院遴選教師一名、心理學 系、社會工作學系各遴選教師一名為委員,與學生會會長、學生代表 大會議長、研究生協會會長、各學院及進修推廣部學生會會長共同組 成之,以校長或校長指定之副校長為主席。 學生輔導委員會得設各種工作小組及委員會,其組織及會議召開等事 項,由學生事務處另訂辦法,經學生輔導委員會、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學生輔導委員會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前項各委員會及小組應有學生代表出席。 第五十五條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本大學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處理學生或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 自治組織申訴案件,其組織辦法經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並 送校務會議備查。 第五十六條 【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 本大學學生得依本大學相關規定成立各級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 本大學學生為各級學生自治團體之當然會員,並依其章程享有權利負 擔義務。學生自治團體組織章程由各學生自治團體自行訂定,經學生 輔導委員會所設相關委員會或小組核備後生效。 本大學各級學生自治團體應依相關辦法選舉代表出席或列席校務會議 、院、系(科)、所務會議、教務會議及其他與學生權益相關之會議。 院、系(科)、所務會議應於其組織規則中規定學生之出、列席權利。 第五十七條 【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經費】 本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經費來源如下: 一、自治團體及社團成員繳納之會費。 二、學校編列預算補助。 三、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三款經費之收取、籌募及分配運用,由該自治團體或社團 於其組織章程中明訂之,由學生事務處輔導並稽核;第二款經費由學 生輔導委員會訂定辦法後,交由學生事務處管理及稽核。 本大學受學生會委請代收會費時,其收取方式、金額、管理及稽核等 辦法,由學生事務處訂定,送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後施行。 第七章 校園安全 第五十八條 【駐衛警察設置】 本大學為維護校園安全及安寧,設置駐衛警察。其設置及管理,由總 務處依相關法令為之。 第五十九條 【校園安全維護】 除本大學駐衛警察外,軍、警未經校長委請或同意,不得進入校園, 但追捕現行犯者,不在此限。 校園安全維護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六十條 【校園使用】 本大學場地之使用,應依本大學或各單位所訂場地租借使用辦法申請之。 各單位所訂場地租借及使用辦法,應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行政中立】 本大學各級行政主管、職員及工友應依法令支援教學研究及服務,並秉 持行政中立原則執行其職務。 第六十二條 【修正程序】 本規程修正,應由校長或七分之一以上校務會議代表之提議,出席校務 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六十三條 【過渡條款】 本規程修正通過後,相關辦法應即檢討修正。 第六十四條 【生效日期】 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