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賽日期:
二、比賽地點:國立台灣大學新體育館。
三、報名資格:理學院暨生命科學系各系所學生以及教職員(以可提出證明文件為準)
四、比賽制度:
〈一〉預賽採循環賽,決賽採單淘汰制。
〈二〉決賽取前三名優勝隊伍。
〈三〉每場比賽均採五點制,一個女生得兼一點,以五賽三勝定勝負。(五點順序為:一
男單、二女單、三男雙、四女雙、五混雙)每點比賽採三戰兩勝制,先勝三點之隊
伍勝出,剩餘的點不計入比賽結果。因此比賽結果只有3:0、3:1、3:2。
〈四〉每場比賽先勝三點之球隊,由裁判判定獲勝後,如時間許可,其餘之點可繼續比賽
其餘之點可繼續比賽,但不列入勝負點數;若時間因素不許可,大會有權停止之後
各點之進行。
〈五〉循環賽計分法:
1.勝一場得二分,敗一場得一分,棄權以零分計算,積分多者獲勝。
2.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經由大會判定失格之球隊,不予列入名次,其已
賽成績不予計算,往後之出賽權亦予取消。
3.積分相等時其勝負判定之優先順序如下:
〈1〉兩隊積分相等時以該兩隊比賽之勝隊獲勝。
〈2〉如遇三或三隊以上積分相等時,以該相關隊在該循環賽中全部比賽
結果依下列a、b、c順序判定:
a.(勝點和)/(負點和)之商大者為勝。
b.(總勝局數)/(總負局數)之商大者為勝。
c.(總勝分)/(總負分)之商大者為勝。
如再相同,則由裁判長抽籤決定勝負。
五、獎勵:團體賽前三名的球隊,由大會頒發獎品以資鼓勵。
六、比賽用球:勝利牌實用級﹝VICTOR TOURNEY﹞﹝藍色﹞
七、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羽球協會規定最新羽球規則。
八、比賽規定:
〈一〉比賽前雙方列隊,各點比賽人員應盡量到場。若開賽仍未到場或逾時五分鐘,則視
為棄點。亦或兩隊協調變更比賽五點順序,但各點比賽時間到而人員未到仍視為棄
點。
〈二〉勝一局者,在次局比賽中,首先發球。
〈三〉參賽選手如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者,經查證屬實後,取消其參賽資格,且
該點視為棄點。
〈四〉比賽時間如有更動,以大會現場公佈為主。
〈五〉計分方式
1 除另有安排外,比賽採用三局二勝制。
2 除規則4至 5外,由先得 21分的一方獲勝一局。
3 某方獲勝一球即增加其得分一分的計分。某方獲勝一球,即對方犯規或
是羽球因落在對方場地內而停頓。
4 假如分數到達 20平分,某方先獲得 2分領先者獲勝此局。
5 假如分數到達 29平分,獲得第 30分的一方獲勝此局。
〈六〉換邊
1.球員應換邊:
1.1 第一局結束時;
1.2 在第二局結束時,若需要第三局比賽;
1.3 在第三局,某方分數先達到 11分時。
2.當球員未能根據規則換邊,應在發現錯誤後且球不在比賽中時立刻換邊
,同時保留原已獲得的分數。
〈七〉單打
1.發球區及接發球區
1.1 球賽中,當發球員該局得分為零分或偶數時,發球員及接發球員須
站於右發球區發球及接發球。
1.2 球賽中,當發球員該局得分為奇數時,發球員及接發球員須站於左
發球區發球及接發球。
2.擊球順序及場區位置
比賽中,羽球被發球員和接發球員在球網己方一邊的任何位置擊球,直
至羽球在比賽中停頓為止。
3 計分及發球
3.1 如果發球員贏得一球則發球員得一分,發球員再由另一發球區發球
。
3.2 如果接發球員贏得一球,則接發球員得一分,而接發球員變成新的
發球員。
〈八〉雙打
1.發球區及接發球區
1.1 發球方得分為零分或偶數時,發球方某球員應自右發球區發球。
1.2 發球方得分為奇數時,發球方的某位球員應自左發球區發球。
1.3 接發球方最後發球的某位球員應站在他最後發球的發球區。接發球
員的搭擋採用相反的法則。
1.4 接發球方的某位球員站在發球員斜對面發球區即為接發球員。
1.5 球員不可交換發球區直到己方球員在發球時得分。
1.6 發球順序應根據發球方的分數來決定發球區。
2.擊球順序及場區位置
發球被擊回後,此球可由發球方任何一球員及接發球方的任何一球員在
球網己方一邊的任何位置交互擊球,直到羽球在比賽中停頓為止。
3.計分及發球
3.1 如果發球方贏得一球則發球方得一分,發球員再由另一發球區發球
。
3.2 如果接發球方贏得一球,則接發球方得一分,而接發球方變成新的
發球方。
4.發球順序
任何比賽中,發球權的更換:
4.1 是自最先站在右發球區發球的發球員
4.2 到最先接發球員的搭擋。
4.3 到最先發球員的搭擋。
4.4 到最先的接發球員。
4.5 到最先的發球員並依此類推。
5.獲勝方的任一球員均可在次一局中有首先發球的權利,同時失敗方任一球
員在次局亦可先接發球。
〈九〉比賽中更換球時須經過裁判認可。
〈十〉凡比賽發生規則或本比賽辦法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裁判長決定之,其判決為
最終判決。
九、申訴:
〈一〉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該項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隊長以書面提出申訴,不
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
〈二〉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各隊不得異議。
十、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大會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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