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9學生輔導委員會開會,
主要審議有關「學生事務規章研修小組組織辦法」;
出席學生代表有:
學生會會長張榮法 學代會議長林政緯 研協會會長蘇慶良
文學院學生會長林妤姍 社科院學生會長邱紹峰 農學院學生會長黃心梅
電機院學生會長吳昌衛 理學院學生會長李建橋
本次會議重點在該組織章程修訂之第三條:
修正條文草案:
第三條:「本小組除學生事務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學院、進修推廣部
副教授以上教師各一人擔任,均由校長聘任之。為落實同學參與會議之權利,
本會開會時得由學生推派代表三人出席。但針對訂定或修正特別規章或辦法之需要,
得另邀有關學生代表三至五人列席會議。
前項委員之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
原條文:
「第二條 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除學務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學院及
夜間部教授以上教師各一人及法律系教師一擔任,均由校長聘任之。
為落實同學參與會議之權利,本會開會時得由學生推派代表三人出席。另針對修訂
特殊法規之需要,並得另邀有關學生社團或學生宿舍自治會代表三至五人出席。
前項委員之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
理學院學生會李建橋動議修正該草案第三條中,
1.將"有關學生代表三至五人列席會議"部份,應比照原條文,
保留有關學生代表"出席"學生事務規章研修小組會議資格;
(基於大學法第十七條:「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
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之精神;
並維護同學原有參與學生法規修訂之權益與機會)
2.並建議該會議增加學生會當月輪值學生法官一名出席;
(基於學生法官多有法學專業背景,並增加學生參與學校事務機會)
但列席之學生事務規章研修小組教師代表楊銘欽教授回應:
「...有關學生代表"出席"的話 組織章程中會議的代表人數會不確定、
且每次開會常常要等同學來,還等了一個多小時...學生出席有什麼用...
還有我反對當月輪值學生法官出席...每次來開會的人都不一樣...
學生都不清楚狀況...還要從頭和同學再講一遍 很...」
以及研協會蘇慶良會長回應:
「...我認為老師說得很對...學校會議很多學生代表都不參加...
希望照目前訂定的三個學生代表出席就好...而且希望明訂由學生會長、
學代會議長、研協會長三人出席,其他學生代表就照老師說的 列席 就好;
有事再叫他們來...我這邊還有帶"學生憲章"(拿出學生會法規彙編 揮舞),
裡面有規定;...希望能夠讓學生法官也 列席 研修小組會議...學習學習嘛...」
接著理學院學生會李建橋再次回應,堅持希望能夠保障同學原有出席學生事務規章
研修小組會議的名額,以確保學生參與學校事務的機會及權益;
但在研協會蘇會長對理學院學生會李同學"警告""注意言行"、
其他出席學生代表的沈默、以及最後在學務處行政人員及主席陳校長的"裁示"下,
仍舊依照原擬定之修正條文通過,刪除了有關學生代表三至五人"出席"學生法規
研修小組會議之權利;
在此理學院學生會建橋要為努力不夠、不能維護同學權益向各位同學們致歉。
在5/29學生輔導委員會,亦通過了前學生會長陳進男所提案,
修正台大"學生宿舍生活自治會組織細則"部份條文:新增
第十五條:「學生宿舍設有餐廳或福利社者,該宿舍自治會應就該宿舍住宿學生中推
派膳食督導組學生代表三至五名,負責該宿舍餐廳或福利社之膳食衛生檢查工作。」
以上
台大理學院學生會 李建橋 報告
謹致 各位同學
5/31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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