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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尋云手語社章程 前言: 為保障社員權益,鞏固社團基礎,制定本章程,為全體社員共同遵守。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名稱>: 本社名為國立臺灣大學尋云手語社。 第二條<宗旨>: 為推廣手語並為校內喜愛手語之同學提供一研習交流的場所,進而走入聾啞 同胞的世界,故成立本社團。 第三條<社址>: 本社團辦公室位於臺大校總區第二活動中心801室。 第四條<社員>: 1.資格:凡本校在校同學每學期申請入社,填妥社員基本資料卡並盡義務者 ,即為本社社員。 2.權利義務: (1)義務:凡本社社員有以下之義務。 <1>社齡未滿兩年者,有繳交社費之義務。 <2>遵守章程。 (2)權利:凡本社社員有擔任幹部、參與社員大會及本社所舉辦之對內活動 的權利。 (3)未盡義務之社員,不得享有擔任幹部,參與社員大會及本社所舉辦之對 內活動之權利。 第二章 行政組織 第五條<社長>: 本社置社長一名,由社員選舉產生,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一次。對內統 籌各部工作、推展社務、召開社員大會、幹部會議、預算案、結算案及撤換 不適任幹部人員。對外代表本社團。 第六條<副社長>: 本社置副社長一至二名,由社長直接任命產生。協助社長領導各部、處理社 務、負責公文之收發、並紀錄社團之事蹟以編為社史。當社長因故無法處理 社務時,由副社長代理其職掌。 第七條<教學部>: 本部置部長一至二名,由社長直接任命之。負責手語教學之進行及設計教學 活動以提昇社員手語表達能力。 第八條<文宣部>: 本部置部長一至二名,由社長直接任命之。負責社團校內活動之文書、宣傳 相關事宜及檔案資料之整理。 第九條<總務部>: 本部置部長一至二名,由社長直接任命之。負責社產之管理、社團財務之收 支。 第十條<公關部>: 本部置部長一至二名,由社長直接任命之。負責社團對外之聯繫、開發社團 服務領域、尋找社團贊助之廠商。 第十一條<活動部>: 本部置部長一至二名,由社長直接任命之。負責活動之規劃、並提交活動企 劃予社長以協調各部配合。 第十二條<大家長>: 本部置部長一至二名,由社長直接任命之。負責社內感情聯繫之活動規劃及 招生事宜。 第十三條<副部長之產生>: 本章程第七條至第十二條之各部部長得視實際需要提副部長一至二人,由社 長同意任命之。 第十四條<幹部會議>: 由社長召開,各部部長均應出席。社長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社員出席。 第三章 社員大會 第十五條<召開>: 有下列情況之一得召開社員大會。 1.社員大會每學期由社長召開一至三次。 2.經由五分之一(含)以上社員連署,說明召開事由,要求社長或監委召開 。 3.社長或監委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十六條<職權>: 1.得聽取、質詢社團幹部之行政報告。 2.選舉社長。 3.罷免社長。 4.選舉監委。 5.罷免監委。 6.選舉章程委員。 7.罷免章程委員。 第四章 監委 第十七條<監委>: 1.設監委七人,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一學期。 2.上學期監委各為大四二名、大三三名、大二二名。下學期監委各為大四一 名、大三三名、大二一名、大一二名。 3.由監委互選大三監委一人擔任主任委員。 第十八條<職權>: 1.監督各級幹部。 2.審核預算、結算、核定設費、行事曆與行政細則。 3.臨時社員大會的召開。 4.社長改選的選務事宜。 5.解釋章程。 6.召開監委會。 第五章 章程委員會 第十九條<章委>: 1.設章委七人,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至章程修改案完成為止。 2.章委各為大四二名,大三三名,大二二名,監委不得兼任之。 3.由章委互選一人擔任主任委員。 第二十條<職權>: 1.臨時章程之修改:由五分之三(含)以上社員連署要求章程修改,並提交 修改章程之企劃,經連署社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社員二分之一( 含)以上表決通過後,由社員大會交付章程委員會執行。章程修改期間仍 以原章程為行事依據。 2.例行章程之修改:每三年召開一次,由下學期期末社員大會選舉章委,並 於新學期開學前完成修改並公佈實行。 第六章 預結算案 第二十一條<召開>: 1.預算案需於上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前,下學期開學前十日前召開完畢。 2.結算案需於上學期期末考後五日內,下學期幹訊後十日內召開完畢。 第七章 法定人數 第二十二條<會議之法定人數>: 1.社員大會:社員總人數之五分之一(含)以上。 2.監委會:監委四人以上。 3.章程委員會:章委六人以上。 4.預結算案:各部一人以上,監委四人以上。 第八章 罷免 第二十三條<罷免>: 1.社長之罷免需經社員之三分之二(含)以上連署,社員大會出席人數之四 分之三(含)以上表決通過,罷免社長。 2.監委及章委之罷免需經社員之三分之二(含)以上連署,社員大會出席人 數之四分之三(含)以上表決通過,罷免監委、章委。 第二十四條<補選>: 罷免案通過後選務承辦單位於七日內得辦理補選事宜。補選期間社長職務由 副社長代理,監委職務由其他監委代理。 第九章 社團財務 第二十五條 <盈餘> 盈餘為該學期的實際收入扣除預算案計有項目之實際支出,並不得超出該項 目上限。 第二十六條 <法定盈餘> 法定盈餘為盈餘之四分之三。 第二十七條 <預算編列> 1.每學期預算案編列以該學期收支平衡為準則。 2.收入之評估以上學年結算之實際收入為依據,有特殊項目之異動者,由監 委核定通過。 3.支出之評估以上學年預算之實際支出為依據,有特殊項目之異動者,由監 委核定通過。 4.各部預算之總額為支出之加總加上百分之十的預備金。 5.預算案之結果由社長公佈之。 第二十八條 <結算審核> 1.每學期結算以該學期預算案為準則。 2.收入之審核除校內補助外,其餘項目以實收金額為該學期之收入。 3.支出之審核,若無盈餘,則以該學期預算案既有花費項目為上限,亦不得 追加;若有盈餘,則依本條第四款之順序核定。 4.(1)實際花費超出預算案既有項目花費者,得追加之。 (2)實際花費非預算案既有項目者,得追加之。 (3)未實際花費之項目且非預算案既有項目者,得追加之。 (4)追加之金額總和超過法定盈餘者,則由監委視情況分配之。 5.支出之審核若盈餘小於零,最多可由社產補貼三千元。 第二十九條 <社產賠償> 1.社產若有遺失,由遺失者賠償原價之七成。 2.社產如因個人因素損壞,由損壞者負維修之責任。 第三十條 <財務細則> 1.各活動的費用由參加者及學校補助負擔,所有財務不列入預結算表,唯新 生盃除外。 2.每學期末留3000元給下學期,3000元來源分為以下三個先後順序,第一是 法定盈餘,第二是盈餘扣除法定盈餘,第三是社產。 3.法定盈餘為結算案追加金額之上限。 第十章 行政細則 第三十一條<行政細則>: 1.社團幹部在不違反本章程之原則下,需於學期出提交該學期之行政細則予 監委會處理。 2.行政細則需包括各部整學期之活動日期、目的及企劃大綱。 本章程字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公佈, 年 月 日起正式實施。 此 呈 監委:林益山、孫致彬、陳柏仁、蔡宜君、林妙洋、石蕙菱、劉恆溫、張憶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