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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evinFu (心之所向心之原始)》之銘言: : ※ 引述《bon (節目單小弟副團)》之銘言: : : 初步板規在第1002篇,並不是很完整,新版主請把它完成吧 : : (其實有幾個板主也該換了) : : 硬要說的話,這算是個不適當的廣告, : : 但由於板規不完整,所以不建議d文 : 多謝娃弟解釋 : : 不過我覺得要po類似文章之前請先三思 : : 如此聳動的標提出現在這裡 還提到簡老師 加上內容 不恰當是非常肯定的 : 由於你已經沒有出席團練 可能不知道 : 我所下的標題 只是完全重述簡老師在這週團練時 他自己所說的話而已 : 相信大家言猶在耳 老師是如何的語重心長 要大家投下贊成的兩票 : 不要讓他回德國的時候 被他的朋友們恥笑 : 內容部分 前兩句也是完完全全照老師說的 : : 前板主 bon 老師有說可以用他的名義來團板上宣傳嗎? 雖然這只是團板 可是畢竟還是公開場合 讓我覺得最不齒的就是在標題用簡老師的名字 不管國內民法對這種東西有沒有規範 至少我知道 這樣使用他人名義的作法是非常令人不齒的行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