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evinFu (心之所向心之原始)》之銘言:
: ※ 引述《bon (節目單小弟副團)》之銘言:
: : 初步板規在第1002篇,並不是很完整,新版主請把它完成吧
: : (其實有幾個板主也該換了)
: : 硬要說的話,這算是個不適當的廣告,
: : 但由於板規不完整,所以不建議d文
: 多謝娃弟解釋
: : 不過我覺得要po類似文章之前請先三思
: : 如此聳動的標提出現在這裡 還提到簡老師 加上內容 不恰當是非常肯定的
: 由於你已經沒有出席團練 可能不知道
: 我所下的標題 只是完全重述簡老師在這週團練時 他自己所說的話而已
: 相信大家言猶在耳 老師是如何的語重心長 要大家投下贊成的兩票
: 不要讓他回德國的時候 被他的朋友們恥笑
: 內容部分 前兩句也是完完全全照老師說的
: : 前板主 bon
老師有說可以用他的名義來團板上宣傳嗎?
雖然這只是團板 可是畢竟還是公開場合
讓我覺得最不齒的就是在標題用簡老師的名字
不管國內民法對這種東西有沒有規範
至少我知道 這樣使用他人名義的作法是非常令人不齒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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