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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摘錄自外租申請書 重點一、申請單位自行派員銷售節目演出之相關物品者,其銷售人員至遲須於開演前一個 半小時本中心紀念品店(開放時間:每日十二時至二十時)報到,繳交場地使用費,並 請於銷售時佩掛前台工作證。收費:1500元(於國家音樂廳售販售到節目中場) 重點二、按本中心場地設備租用規定第六點"回復原狀"暨本中心場地設備租用契約書第十 條物件之清移規定,申請單位應於租期屆滿前(於本表係指演出結束)將銷售物品全數收 回,逾時未取回之所有物件以廢棄物視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175
laiki:看到了....okok..那是6點要到嗎~ 61.229.108.6 08/27
stradivaris:六點半到 140.112.25.175 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