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交響樂團樂器借用規則
87.12.21
有鑑於本團搬新團室,須處理之團務非常繁雜,且新團室中經常是很凌亂。
因此為了讓團務能漸上軌道,並且讓團中之樂器借用能有條不紊,避免發生
樂器遺失之情況,特訂定樂器借用規則。
1﹒原則上本團團產樂器僅供團員使用,若非團員不得借用。但可視情況經團
長及場務分別同意後,再由和團員相同之借用規則借用樂器。
2﹒借用樂器以當天借出及當天歸還為限,借用時並寫下姓名、借用樂器、借
出日期、借出時間,歸還時並寫下歸還時間。
3﹒若借用之時間須超過一天以上,則須經過團長或場務同意後才可借用,辦
法同前,且須注明借用超過一天。
4﹒樂器一但借出,則借用人便有保管之責,須確保樂器不受損傷。本團樂器
雖不是高級貨,但不能因此便不愛惜樂器。所以樂器若因借用而損傷,得
視情況向借用人酌收一些修繕費用。
5﹒樂器歸還時請歸還於原位。尤其弦樂器,絕不可隨意亂擺,歸還時也應確
定琴和弓是否都在。(因本團之弓經常會不翼而飛,請借用的團員特別注
意這一項物品)。而管樂器也同弦樂規定。
6﹒本團之譜架目前約有四十餘個,借用辦法同第一項規定。而借用時請不要
拿裝在譜架袋中之譜架,請拿牛皮紙盒中之譜架。用完後請放回原位,絕
不可堆於團室之地上。開譜架時也請不要使用暴力,避免譜架因而扭曲變
形,減短其壽命。
7﹒樂器借用規則在每週團練及團中集訓時可不適用,但僅限於在團練中所使
用之樂器。若須借出而不是在團練中使用,仍須遵照借用規則之規定。
8﹒本團樂器歡迎各位團員之借用,但希望各位團員都能愛惜樂器,把團中樂
器當作自己的樂器來使用。如此的話,以後的團員才能夠繼續的使用下去。
9﹒此樂器借用規則經團長及場務同意後公佈實施。
(此借用規則可再修正,歡迎團員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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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ar, n.:
A period of three hundred and sixty-five disappointments.
-- Ambrose Bierce, "The Devil's Diction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