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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章程依國立台灣大學相關社團法規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團為國立台灣大學登記第一百六十五號社團,定名為「國立台灣大學 交響樂團」,簡稱「台大交響樂團」。 第三條 本團為交響管弦編制之樂團,以普及精緻藝術,提升文化水準並倡導音 樂風氣為其宗旨。 第四條 本團應每學期舉辦全團一次以上之公開音樂會。 第五條 本團團址設於國立台灣大學校總區所在地。 第二章 團員 第六條 具備台大學生資格,並有繳交團費、曾參與團練與社團活動之事實,方 為本團團員。 第七條 考核新團員之加入,對其甄試並非必要項目,但得依第五十三條所設各 聲部首席視實際狀況而實施。 第八條 團員有繳交團費之義務。 第九條 團員有自行練習所屬聲部中,本團表演曲目之義務。 第十條 團員有參加本團舉辦活動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 團員有參加團練與演出前集訓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需具備團員之資格,方可成為本團幹部及首席。 第十三條 本團如遇非常重大之事項,得召開團員大會。 第十四條 團員大會應由團長或經六分之一以上團員連署後召集之。 第十五條 團員大會之召集應於一星期前通知,如在學期中,應利用團練前時間召開 。 第十六條 本團團員大會以團長為主席。 第十七條 團員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團員出席,方得有效。 第十八條 團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團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類事項之決議, 應以出席團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1.章程之變更。 2.團長之罷免。 3.其他與團員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 第十九條 若非本校學生或已畢業之團員,可依團友身份參加本團之活動。 第三章 團長與副團長 第二十條 團長的職責所列如下: 1.負有遵循章程並積極領導全團之責,對外代表台大交響樂團。 2.於就任前籌組行政團隊,任命各級幹部。 3.有依情況需要,召開各種會議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副團長的職責所列如下: 1.協助團長處理團內行政事務。 2.議決第三十條所設團務委員會之決議。 3.受團長之委託,為校內各項活動之負責人。 4.經團長同意,可對外代表本團。 第二十二條 團長由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全體團員投票直接選舉,在選票上單獨於列為 一組,以得票最多者當選。 選舉時得製作選舉人名冊,依此名冊若投票率低於百分之二十時,本次 選舉結果無效。 同額競選時,應於選票上設置贊成、反對兩欄,當贊成票數多於反對時 ,該參選人使得為次任團長。 第二十三條 次任團長改選公告辦法,於該學期最後團練十四日之前,由當任團長詳 細公布之,但不得違反本章程之規定。 選舉結果得在該學期最後一次團練之前,由當任團長向全體團員宣布, 第二十四條 副團長之選任,由團長決定之,人數不得多於二人。 第二十五條 團長任期以學期為分隔,時期為半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實際賦予團長權責起算點從前任團長卸任起,至該學期最後之表演或活 動當天為止。 第二十六條 由團長任命之行政幹部,其任期隨團長任期終止而終止。 第二十七條 團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團長全權代理之,直到原團長任期結束為止 。 若有兩位副團長,則由入團年資及曾經擔任過之職務重要及多寡等條 件產生其一,為代理團長職務。 第二十八條 團長應聘請前任團長及富有團務經驗的學長姊,擔任顧問一職。 -- 很多事我想是沒有結果 正如很多事沒有原因...... 明顯的是......它們都會留下痕跡..... 期望時間無法抹滅....只要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