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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辦法從舊文件檔案中取出..... 台大交響樂團團員及組織辦法 一、團員之權利與義務 1.團員皆有參加團練之義務。 2.通過考核之團員可參加本團校外及期末公演。(但校內之演出及 室內樂之夜不受本條文限制)(考核辦法見附錄) 二、組織部分 本社團之常設幹部有團長及總幹事,其餘之幹部可視社團狀況及團 長之需要自行增減,以下就團長及總幹事之工作加以界定。 A、團長: 1.對外代表台大交響樂團。 2.負責本辦法之執行,必要時得籌組委員會修改本辦法。 3.任命總幹事及籌組幹部團。 4.負責策劃本團之期末及校外公演。 5.於期初時公布團練行事曆。 B、總幹事: 1.為本團一切校內活動之負責人。 2.參加學校於暑或寒假所召開之場地協調會。 3.於每學期初向全體社團成員公布活動時間表。 4.於每學期初向團長提出活動預算。 C.幹部任期: 1.以一學期為一任,唯團長人選須於期末公演音樂會(或巡迴之 最後一場)前決定,並於音樂會當天交接。可連任。 本辦法於民國八十年四月十五日公布。第一部份餘同年四月二十二日施實, 第二部分於八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生效。 附錄:考核辦法 一、團員達團長公布之出席標準方可參加演出。 二、出席率以六成為原則。 三、指揮可視情況要求舉行考試,考試方法如下。 a.評審: 請校外老師連同指揮老師共同考試。(注意,凡有學生身份或學長一 律不得擔任評審) b.內容: 為全團公演之曲目,由評審抽選數段考之。 c.方式: 視時間及人數等狀況,由團長建議,評審決定之。 d.公布: 於考試完畢一週內由團長負責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