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辦法從舊文件檔案中取出.....
台大交響樂團團員及組織辦法
一、團員之權利與義務
1.團員皆有參加團練之義務。
2.通過考核之團員可參加本團校外及期末公演。(但校內之演出及
室內樂之夜不受本條文限制)(考核辦法見附錄)
二、組織部分
本社團之常設幹部有團長及總幹事,其餘之幹部可視社團狀況及團
長之需要自行增減,以下就團長及總幹事之工作加以界定。
A、團長:
1.對外代表台大交響樂團。
2.負責本辦法之執行,必要時得籌組委員會修改本辦法。
3.任命總幹事及籌組幹部團。
4.負責策劃本團之期末及校外公演。
5.於期初時公布團練行事曆。
B、總幹事:
1.為本團一切校內活動之負責人。
2.參加學校於暑或寒假所召開之場地協調會。
3.於每學期初向全體社團成員公布活動時間表。
4.於每學期初向團長提出活動預算。
C.幹部任期:
1.以一學期為一任,唯團長人選須於期末公演音樂會(或巡迴之
最後一場)前決定,並於音樂會當天交接。可連任。
本辦法於民國八十年四月十五日公布。第一部份餘同年四月二十二日施實,
第二部分於八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生效。
附錄:考核辦法
一、團員達團長公布之出席標準方可參加演出。
二、出席率以六成為原則。
三、指揮可視情況要求舉行考試,考試方法如下。
a.評審:
請校外老師連同指揮老師共同考試。(注意,凡有學生身份或學長一
律不得擔任評審)
b.內容:
為全團公演之曲目,由評審抽選數段考之。
c.方式:
視時間及人數等狀況,由團長建議,評審決定之。
d.公布:
於考試完畢一週內由團長負責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