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本團制度化與法人化.....
故研擬此一章程草案....
此草案需最後由幹部會議修訂通過後.....
交由團員大會包裹表決....
一讀的修正已由團務委員會逐條分兩次會議修改完畢...
第二次的修改將在近期內召開幹部會議....
做最後一次的討論.....
由於此章程於樂團影響生遠....
法院可依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撤銷其決議
所以...希望大家能夠在最後一次修改之前提出自己的意見....^^
以下為台大交響樂團之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章程依國立台灣大學相關社團法規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團為國立台灣大學登記第一百六十五號社團,定名為「國立台灣大學
交響樂團」,簡稱「台大交響樂團」。
第三條
本團為交響管弦編制之樂團,以普及精緻藝術,提升文化水準並倡導音
樂風氣為其宗旨。
第四條
本團應每學期舉辦全團一次以上之公開音樂會。
第五條
本團團址設於國立台灣大學校總區所在地。
第二章 團員
第六條
具備台大學生資格,並有繳交團費、曾參與團練與社團活動之事實,方
為本團團員。
第七條
考核新團員之加入,對其甄試並非必要項目,但得依第五十二條所設各
聲部首席視實際狀況而實施。
第八條
團員有繳交團費之義務。
第九條
團員有自行練習所屬聲部中,本團表演曲目之義務。
第十條
團員有參加本團舉辦活動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
團員有參加團練與演出前集訓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需具備團員之資格,方可成為本團幹部及首席。
第十三條
本團如遇非常重大之事項,得召開團員大會。
第十四條
團員大會應由團長或經六分之一以上團員連署後提請召集之。
第十五條
團員大會之召集應於一星期前通知,如在學期中,應利用團練前時間召開
。
第十六條
本團團員大會以團長為主席。
第十七條
團員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團員出席,方得有效。
第十八條
團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團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類事項之決議,
應以出席團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1.章程之變更。
2.團長之罷免。
3.其他與團員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
第十九條
若非本校學生或已畢業之團員,可依團友身份參加本團之活動。
第三章 團長與副團長
第二十條
團長的職責所列如左:
1.負有遵循章程並積極領導全團之責,對外代表台大交響樂團。
2.於就任前籌組行政團隊,任命各級幹部。
3.有依情況需要,召開各種會議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副團長的職責所列如左:
1.協助團長處理團內行政事務。
2.議決第三十條所設團務委員會之決議。
3.受團長之委託,為校內各項活動之負責人。
4.經團長同意,可對外代表本團。
第二十二條
團長由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全體團員投票直接選舉,在選票上單獨於列為
一組,以得票最多者當選。
選舉時得製作選舉人名冊,依此名冊若投票率低於百分之二十時,本次
選舉結果無效。
同額競選時,應於選票上設置贊成、反對兩欄,當贊成票數多於反對時
,該參選人始得為次任團長。
第二十三條
次任團長改選公告辦法,於該學期最後團練十四日之前,由當任團長詳
細公布之,但不得違反本章程之規定。
選舉結果得在該學期最後一次團練之前,由當任團長向全體團員宣布,
第二十四條
副團長之選任,由團長決定之,人數不得多於二人。
第二十五條
團長任期以學期為分隔,時期為半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實際賦予團長權責起算點從前任團長卸任起,至該學期最後之表演或活
動當天為止。
第二十六條
由團長任命之行政幹部,其任期隨團長任期終止而終止。
第二十七條
團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團長全權代理之,直到原團長任期結束為止
。
若有兩位副團長,則由入團年資及曾經擔任過之職務重要及多寡等條
件產生其一,代理團長職務。
第二十八條
團長應聘請前任團長及富有團務經驗的學長姊,擔任顧問一職。
第四章 團務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團務委員會為本團討論及決策各項團內事務之組織,並對該學期活動有
任務分配之責。
第三十條
團務委員會的設置應考慮當學期團務的繁重與否,由團長決定是否設立
。
第三十一條
本委員會由團長、副團長及團務委員組織而成,以團長為主席。
第三十二條
團務委員選任方式同副團長,人數以兩人為原則,其職責如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第二款所規定。
第三十三條
委員會應於各項活動展開前及早召開會議。
第三十四條
委員會會議應由團長召開,任何委員認為有必要時,亦得召開。
會議召開時,為出席之委員不得超過一人,否則該次會議決議事項視為
無效。
第三十五條
會議決議事項應依樂團最大利益及未來發展考慮,若遇非常重大事項應
交由幹部會議或團員會議討論決議。
第三十六條
在所有委員同意下,任何團員皆可旁聽會議並提出意見,但不得參與決
定。
第三十七條
會議經全體委員充分發表意見後,進入最後決議,其結果需由全體委員
同意使得成立。
第三十八條
委員會會議討論正式之結果,應即時由團長或委任委員向全體團員宣傳
。
第三十九條
團訊由委員會視其需要負責製作並發佈之。
第五章 財務與各部部長
第四十條
本團設財務一人,由團長選任之,負有監督本團預算執行狀況及統列收
入支出之職責。
第四十一條
財務所掌管之團務帳冊,務必清楚紀錄及詳細列出條目及金額。
本團團員如要求財務公開帳冊時,不得拒絕。
第四十二條
團長應視其任內行政需要,設置各部以利執行團務。
第四十三條
每部應由團長任命團員一人為其部長,其下設有部員若干,由部長選任
經團長同意任命即可。
第四十四條
各部間權責之分配在團長宣布各部長人選時一同說明,日後若有爭議團
長仲裁之。
第四十五條
各部部長有監督並指導該部部員之職責,將所完成事項定期告知團長及
相關各部得知。
第四十六條
團長認為有需要時召集幹部會議,或經團長直接選任行政幹部三人以上
連署,亦得提請團長召集之。
第四十七條
學期開始前得至少召開一次幹部會議。
第四十八條
幹部會議召開之時,應有團長、副團長、團務委員、各部部長及顧問列
席,若部長不克出席,由熟悉該部運作之部員代理之。
第四十九條
若該學期設有團務委員會,其幹部會議討論事項如左:
1.團長將團務委員會決議事項及舉辦活動地點日期,告知各部部長,並
敦請部長執行之。
2.決定該學期活動之預算。
若無設置團務委員會,則幹部會議討論事項如左:
1.討論並決定該學期之團務,其結論應為推動該學期活動之依據。
2.決定該學期活動之預算。
第六章 學生指揮與各部首席
第五十條
本團團員經指導老師同意,設立學生指揮,為本團之助理指揮。
第五十一條
本團設樂團首席一人,以第一小提琴首席擔任,其選任之原則需考慮對
音樂熱誠、樂團熱心之程度,其樂器學習之技巧、音色與背景,帶領樂
團之能力,及本人之意願,並經指導老師同意,始得擔任之。
第五十二條
各聲部在編制齊全或團長認為有需要時,選任首席一名,其考慮人選之
因素,如同第五十一條樂團首席選任之原則。
第五十三條
各聲部首席有督促該聲部團員練習及出席團練之責任,如首席認為有必
要加強所屬聲部時,得舉行單獨聲部之練習。
第五十四條
本團演出時,團員上台演出曲目,由所屬聲部首席酌量參考其團員出席
率及個人程度決定,若無法決定時,則由該聲部首席選擇演出曲目之段
落,加以測試,不受第十條之限制。
第七章 團務與經費預算
第五十五條
本團之團務為舉辦活動使目的達成之執行方法。
第五十六條
團務由團長綜其全責,其籌畫與推行之方式由團長召開團務委員會決定
,若該學期無設置團務委員會則由幹部會議取代之。
第五十七條
本團除以練習與演出為主要之活動外,仍應舉辦學術性及聯誼性之活動
。
第五十八條
欲參加室內樂之夜表演團員,上台與否之依據得依該學期出席率為其考
量,不受第十條之限制。
若非團員者,應有參加本團活動之事實或具有校際漣漪性質者,亦可允
許上台演出。
第五十九條
本團應聘請指導老師至少一名,擔任樂團指揮、指導之工作。
第六十條
除寒暑假外,本團應固定每週練習該學期演出之曲目,如有特殊狀況應
由團長增減之。
第六十一條
每學年開始時,該任團長有籌辦招收新團員活動之責任。
第六十二條
本團經費收入如下:
1.團費:金額之規定由幹部會議決定之。
2.學校補助。
3.公關贊助。
4.其它合法取得者。
第六十三條
本團應於第一次幹部會議時,討論當學期工作計劃及歲入歲出預算,經幹
部會議通過後,由財務查備。
第六十四條
各部部長及行政幹部向財務請款時,需備其收據證明之。
第六十五條
其實際執行之款項不得超過預算之百分之二十。
若當初預算之估計不當,得召開幹部會議重新決定之。
第六十六條
財務應於團長任期結束一星期以內,公布該學期決算表。
第六十七條
本團之會計年度起算方式應同該任團長任期起算方式。
第六十八條
本團解散或撤銷時,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
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學校所有。
第八章 副則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之修改,須依第十五至十九條規定發起,並由團長於通過後
七日內公布,修改後之章程於公布後生效,所修改之條文不溯及既
往。
第七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國立台灣大學相關社團法規及其他有關法
令辦理之。
第七十一條
本組織章程係在民國八十年四月十五日公布之台大交響樂團團員及
組織辦法的基礎上,視樂團目前現況由八十九學年度下學期團務委
員會訂定之,並於八十九年甲月乙日由同學期之幹部會會議逐條審
查修訂後通過,再於同月丙日經團員大會通過後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