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自閉‧星雨服務團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定名為「國立台灣大學自閉‧星雨服務團」。
第二條 本團成立之宗旨如左:
一、 增加團員對自閉症服務的認識與認同。
二、 藉由活動提供刺激,增加自閉兒適應社會之能力。
三、 對自閉兒生活圈扮演支持性角色。
四、 團員經由規劃性、延續性的服務,學習並成長。
第三條 本團成立之精神為秉持服務熱忱與倫理,盡力為服務對象尋求
無礙之空間。
第二章 團員
第四條 凡認同本團宗旨、精神及運作方式皆可成為本團團員。
第五條 凡本團團員有接受籌訓課程之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凡本團團員有參與本團各類活動之權利。
第七條 凡本團團員有對外保守自閉症患者隱私之義務。
第八條 入團一、二期團員除幹部外有製作教案之義務。
第九條 凡本團團員曾任幹部或參與兩次以上假期服務隊候於四期後
稱為「OB」。
第十條 凡本團團員有繳交團費之義務。
第三章 全團大會
第十一條 本團之立法機構暨監察機構為全團大會,其成員為本團團員。
第十二條 全團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選舉、罷免團長。
二、 團長及幹部之工作計畫。
三、 議決其他依法定程序提出之提案。
四、 修改本組織章程。
第十三條 為執行全團大會之職權,團長應於左列時間召開全團大會:
一、 於每期期初召開以對幹部之工作計畫進行監督。
二、 於每期期末召開以選舉團長。
第十四條 全團大會遇左列情形之一時,得由團長召開臨時大會:
一、 團員五分之二以上連署請求召集時。
二、 團長改選無一候選人超過法定得票數時。
三、 由團長提案交與全團大會議決時。
第四章 團長、副團長
第十五條 本團設團長、副團長,以規劃全團事務。
第十六條 團長之職權如左:
一、 對外代表全團,對內領導各部門。
二、 訂定全期工作目標及計畫。
三、 籌組幹部並召開幹部會議。
四、 籌組委員會。
五、 召開全團大會。
第十七條 副團長之職權為輔助團長,並於團長無法繼續行使職權時暫代。
第十八條 凡本團團員曾任幹部得競選團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五章 幹部及幹部會議
第十九條 本團之行政機構為幹部會議,由團長召集各幹部組成。
第二十條 凡本團團員經團長委任者,均可任幹部。幹部可兼任。
第廿一條 幹部有參加幹部會議之權利與義務。
第廿二條 幹部工作之執行及幹部會議之決議應對全團大會負責並有執行全團
大會決議之義務。
第廿三條 幹部會議訂定出隊隊規,確保服務之品質。
第廿四條 本團設有左列地位平行之部門:
一、〈團務部門〉設活動、庶務、檔案、公關、文宣、總務,其
職權如左:
活動:管理團內各種文康活動之策劃與執行。
庶務:管理全團物品增補、耗損、借用、歸類。
檔案:管理全團檔案增補、借用、歸類。
公關:掌理團內外聯絡溝通及借還場地等事務。
文宣:掌理團內各種宣傳物之策劃與執行。
總務:管理全團經費收支事項。
但團長得視實際情況增減行政部門及其工作。
二、〈籌訓部門〉職責如左:
(一) 設計團員之籌訓課程,傳達服務思維,確保服務品質。
(二) 籌訓營之策劃與執行。
三、〈服務工作規劃部門〉下設兩組,職責如左:
(一) 國小組負責國小普通班自閉症患者之服務工作規劃,青少
年組負責國、高中自閉症患者之服務工作規劃。
(二) 規劃全期服務活動內容,交由團員設計並負督導溝通之責。
(三) 於服務過程中負有協調教案、觀察活動、策劃檢討之責。
第廿五條 幹部若遭免職或因個人因素不能行使職權時,得由團長另委任之。
第六章 委員會
第廿六條 委員會之地位與各部門平行。
第廿七條 委員會之組成須設召集人一人,委員二人以上。
第廿八條 委員會召集人應定期列席幹部會議報告。
第廿九條 本團之常設委員暨其職權如左:
一、 選舉委員會:設委員數人,負責統籌團長改選事宜,由當
期團長委任之。
二、 招生委員會:設委員數人,負責當期招生事宜。
第三十條 本團非常設委員會須經左列程序之一發起並予以成立:
一、 經團長提出。
二、 經團員二十人以上連署交由全團大會議決。
第七章 經費及財務
第卅一條 本團經費來源為團費、校內外各單位、人事之補助所得。
第卅二條 本團經費由總務負責收付,並定期公布明細收支表。
第八章 章程之施行及修改
第卅三條 章程之修改由團員三十人以上連署提案,四十人以上出席,出席團
員三分之二決議,得修改之。
第卅四條 其他有關事項見附件之施行細則。
第卅五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時開始生效。
國立台灣大學自閉‧星雨服務團組織章程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組織章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團以一學期為一期。
第二章 全團大會
第 三 條 全團大會出席人數需達團員三十人以上方有效。
第 四 條 組織章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提案程序如左:
一、 團員五人以上連署提案。
二、 於大會召開前三日呈交團長。
第 五 條 全團大會之表決除章程及本細則有特別規定外,均以出席團員多數決之。
第 六 條 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對幹部工作行使監督,須依左
列程序之一提出:
一、 口頭質詢。
二、 依提案之程序提出書面質詢。
幹部對質詢有完整回答之義務。
第三章 團 長
第一節 團長選舉
第 七 條 團長之選舉由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統籌,負左列之責:
一、 公告選舉人名冊。
二、 受理候選人登記。
三、 舉辦政見發表會。
四、 規劃選舉大會事宜。
五、 公告團長之當選。
第 八 條 團長候選人應於召開選舉大會前十日於選委會完成登記,並提出全
期目標 。
第 九 條 若無一候選人於選委會公告期限內完成登記,得延長登記二週,至
多二次。延期逾兩次無人登記時應召開全團大會商議之。
第 十 條 (一)選舉票,應由選委會印製、分發應用,選舉票上應刊印候選
人之號次、姓名。
(二)選舉之投票,由選舉人於選舉圈選欄上圈選一人,若所圈地
位不能辨別何人或圈後加以塗改者視為無效。
第十一條 (一)團長之選舉採出席團員之過半數決。
(二)團長選舉若無一候選人得票過半數,則由得票數最多二人進
行複決,採過半數決。
(三)團長選舉若經複決仍無人當選,應由原選委會重新公告登記
,但以一次為限。
第二節 團長罷免
第十五條 團長之罷免由團員三十人以上連署提案,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團員
三分之二決議,得罷免之。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施行細則自通過之時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