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tmlu 信箱]
作者: tm@bbs.sob.com.tw
標題: ◇ [討論]關於團組織架構與傳承的一些小小看法
時間: Thu Nov 14 10:31:25 2002
作者: turkey (陪伴妳們~) 看板: NTUStar_rain
標題: [討論]關於團組織架構與傳承的一些小小看法
時間: Tue Nov 14 01:53:25 2000
奇怪,我最近是怎麼了呀?
真是話多得不得了,
對於團組織的評估,
其實自己已經記錄下了一些東西,
也曾寄給一些哥姐討論過,
現在把他PO在版上吧,
下面的三點我相信爭議性都很大,
我所寫的確實都還很粗糙,
就算是提供一個我覺得需要改進的概念吧~
因此請大家有空多多討論切磋哩!
先解釋一點,在下面的討論中,會非常強調『慣例』的重要性,這是因為
組織架構只是學生社團的一環,團員才是社團真正的精髓與主人。因此學
生社團組織不宜將權責區隔過於分明,否則易流於僵化且容易發生運作危
機。相反的,將組織之設計朝向權責分立但略為保留模糊地帶會較利於學
生社團之長遠發展。
再者,個人覺得盡量將組織架構之運作細節交由社團運作中自然形成之
『慣例』決定,避免過於明確且硬性之規定,留待未來數期之幹部自行
評估架構的利弊得失,對於社團之發展會更為有利,畢竟我們是沒有足
夠的能力將每一件事都訂定得很周詳的。
1.幹部交接時間彈性化 – 傳承工作的精進:
傳承工作的加強一直是各期團長共同的政見,唯本團目前除
服規部青少年組以外,前後期幹部的交接時間皆以國小組假服結
束當日為準,因此傳承工作皆以口頭傳授及書面資料進行,受限
於此一先天制度面上的限制,其效果之有限自然是大家都知道的
。因此除了少數幸運的幹部外,許多團員在接下幹部後往往需要
從頭摸索,浪費甚多不必要的精力與時間在重複前人的工作上,
徒增社團資源的消耗。
十二期團長侯森曾經說過一句話,『現任團長的最後一份責
任,就是陪著下一期的團長走完整期』,這樣的作法,一方面可
以將傳承的效用發揮到最大,一方面也可以給仍對團務保持關心
的卸任團長一個「有限度」的發揮空間。這種精神實則可以推廣
適用到團內所有之幹部。
另一方面,本團青少年組服規之幹部交接的時間訂於春假出
遊及暑期出遊時,且春遊及暑遊之活動皆由新任幹部主辦,卸任
幹部全力支援協辦,因此可以將傳承工作的距離拉近、時間延長
,同時建立『慣例』避免卸任幹部越權過份干預新任幹部。
基於前述之精神與參酌青少年組服規幹部交接的機制,會想
到如果團內各幹部皆可在與團長共同討論後自行斟酌訂定交接的
時間,比方說,庶務的交接可以在出隊完後的庶務大復原之後,
國小組服規的交接時間可以訂在第一次出遊時等等。以此類推。
對於傳承應會有較大的幫助。
推行此一制度完全上軌道應需一至兩期的時間,同時一切幹
部交接過程中所需要建立的規則以及實際上可能面臨的技術問題
均應經由社團之實際運作來發現、評估、產生慣例及解決;另外
,在過渡期中,咸信第十六期幹部可能需要花較多的心力與次期
幹部共同研擬各幹部的交接時程細節與傳承事宜。
2. 團長諮詢組織的制度化 – 團長定位的省思:
服務性社團基於維持服務品質的需要,所發展出來的組織架
構都具有相當程度的嚴謹性,對於所從事的服務工作通常也相當
強調反思與討論的重要性,此外,由於組織架構的分工明確,部
門內及各部門間所因蘊而生的溝通障礙與協調問題往往是社團中
最難以克服的問題。
在社團中,團長可以說是承擔上述這些問題最直接的幹部,
團長除了代表全團之身分所應負責的事務性事件外,舉凡一切幹
部運行、服務方向、乃至於社團興衰皆可被視為團長的責任。因
此,身為一個服務性社團的團長,所被要求具備的人格特質可以
說是相當的廣泛且高標準,舉凡「優秀的領導能力」、「成熟的
溝通與協調技巧」、「對事務性事情的嫻熟處理技巧」,以及「
對於社團長遠發展的眼光」等皆可納入。然而,對於一個大學學
生社團的領導人而言,能同時具備上述各種特質的機會甚為有限
。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服務性社團除了所從事的服務工作以外
,當然也是一個大學的學生社團,故同時也應該能提供團員學習
人際關係與社會行為的空間與環境,但由於頂著『服務的神聖使
命』之緣故,社團對於領導人的要求往往超出一個正在學習中的
大學生所能具備的能力,這對於正在學習如何做好領導角色的團
長而言,不啻是一種不公平且過高的要求。
針對此一問題,設想若將團長諮詢組織的制度化,或者可以
減輕團長所面臨的多方壓力與求助無門的窘境,亦可對團長個人
特質上的不足適時加以彌補;此外,將諮詢機制正式納入組織架
構中,使之成為有權有責的幹部成員,將可以避免OB干涉團務
、有權無責的非議。關於諮詢機構是否會有越權的行為產生此一
問題,我們建議在諮詢機構成立之初除規範其權利義務範圍外,
亦應建立良好之『行事慣例』,一如本團絕大多數之OB對於「現
任幹部之工作內容的尊重與不干涉」的態度此一慣例相同。至於
諮詢機構的成員,則應考量對現行團務的熟悉度及情感面等因素
,故以近期卸任之團副、服規、籌訓為佳,這也呼應前一點中提
供卸任團長「有限度」的發揮空間一文。
3. OB定位的探討 – OB的價值與意義:
本團自第三期起明訂四期以上的團員為OB,此一制度可以
說係承襲社服的架構而來。然OB制度自訂定以來,對於其角色
定位與權利義務模糊的批判,一直存在社團之中,相關討論可參
考社版精華區中所收錄的文章。
在一般的認知中,OB的身份所代表的意義,應視為一種榮
譽( Honor ),以及社團經驗累積到足以指導學弟妹的一種資格
( Qualification )。然而,由於自始即缺乏相關之權利義務的
規範,OB在團內與現任幹部或團員的互動關係,一直有其曖昧灰
色地帶。一方面,創團OB所傳承下來的精神,是希望將社團的空
間留給現任幹部,非不得已不對團務進行干涉(團史上有兩次介
入的發生),然部分卸任的幹部,卻可能基於這樣的精神,漸漸
對社團有失去著力點的感覺,逐漸淡出社團,這種情形對社團而
言,無異是一種珍貴經驗資源的流失;然另一方面,因故介入幹
部運作、幫忙團務乃至於協助教案審驗的OB,其所代表的「正義
性」一直是受到團員們所懷疑的,在這種的情形下對社團所產生
的無力感,是許多OB心中的痛,亦常成為OB不願意再回來幫忙的
主要原因。
但憑心而論,本團認定四期以上團員即成為OB的不成文規
定,事實上的確有其可議之處,舉例而言,某團員在新團至三期
中未擔任過任何幹部,亦未參加過相當數量之服務工作,但該團
員於四期後即自然成為OB一員,試問此團員是否有符合上述OB身
份所代表的精神?此外,OB很明顯的一直是社團中階級定義最為
明顯的一環,卻毫無相關權利義務的規範,亦甚為不合理之處。
針對OB定位的問題,或許應朝向下列方向進行:
一、 訂定成為OB的最低門檻,讓OB成為名符其實具有上
述榮譽精神與經驗累積的資深團員,同時一併訂定OB
回來參與協助社團團務的權利義務規範。
二、 全面取消OB的制度,社團中只保留新團、舊團的稱呼
,讓社團的階級界線自然消失,但仍須規範卸任舊團
返團協助團務的相關配套措施,使之有權有責,否則
仍難避免干預之嫌。
4. 下學期招生的問題: 猶待觀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8.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