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urkey (雕像之鬧脾氣的小孩) 看板: NTUStar_rain
標題: [公告]CEC公告-- 組織章程修訂草案
時間: Wed Dec 27 23:24:47 2000
本期CEC全期目標之一即為將團組織章程作適度的翻修,
今天本來要公告整個翻修的章程,無奈BB功能太差~
很多符號加不上去,
因此謹公布修訂要義,大家可以對照團手冊上面的原章程看,
如果有意進一步先行瞭解修改後的章程全貌,
請告訴我們,
我們會用OUTLOOK寄給您
謝謝~~
組織章程修訂要義:
本次章程之修訂著重於歷經八年之實際運作後,章程中窒礙難行與不合時宜之部分,ꘊ至於近幾期中所建立之新制度部分將視未來數期運作的情形後迄適當時機時納入章程。
茲說明如下:
一、 原章程第九條關於團規之規定已不符時宜故刪除之,第二十三條修改之。
二、 原章程中未對『OB』之資格做出定義,故新定之如第九條。
三、 原章程中關於團長之期末工作報告的規範部分並不符合星雨之實際運作情形,
故將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三項、暨施行細則第三章第二節悉數刪除之。
四、 原章程第十一條關於全團大會之組成成員修訂為本團團員,本團團員之定義已見
章程第四條規定。
五、 全團大會之出席人數,經由星雨八年實際運作之經驗及困難,主張簡化為以實際 ꐊ 人數規範之;根據往年經驗,三十人為全團大會出席之均數,故以此為有效
人數。且權衡團長之選舉或全團大會之舉行應視為當期幹部息息相關的事務,
團長改選不單獨只是團長候選人之事,故施行細則第三條修改之。
六、 原章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二項,一般連署提案之團員人數下限修定為
二十人。
七、 原章程第三十三條、施行細則第三章第三節第十五條,修改章程及罷免團長設較
高門檻為三十人連署,四十人出席。
八、 修訂原章程第八條為團員製作教案或活動,避免日後復需修改。且視製作教案或
活動亦為一、二期團員之權利。
九、 原章程第十二條第二項不符行政、立法分權之原則,故修改為『監督』。
十、 原章程二十四條各部門之職權:
1. 修改第一項『行政部門』為『團務部門』。
2. 修定籌訓職權,以第二項第一款概括所有籌訓職務。
ꄠ ( 茲因籌訓於出隊期間之定位並非全團一致之共識,故不納入章程。)
3. 修訂第三項服規部名稱為『服務工作規劃部門』
4. 修訂服規之職權如第三項第一至三款,刪除原章程第四項。
十一、 修改原章程第二十九條常設委員會之規定,刪除刊委為常設委員會。
且『但團長…….增加常設委員會』與第三十條第一款重複,刪除之。
十二、 新增委員會之解散條文如第三十一條
還請大家多多指教~
C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