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一家攤販佔用巷子內一部分的騎樓地,但並不影響行人的通行,是否違規?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
、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規定,「巷衖、騎樓」均屬道路範圍,另依同條例第八
十二第一項第十款「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糧]攤位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
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及第八十三條第二款
「未經野i在道路糧]攤位者」不聽勸阻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並責令撤除等規定;攤販倘占用巷衖內部分騎樓地違規營業,雖不影響行人通行,仍屬違
規行為。
請問無照營業的攤販如何檢舉?
依據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警察局係負責無證或妨害交通、安寧秩序攤
販之取締,攤販違規於公告禁止設攤之處糧]攤位或未經野i在道路糧]攤位者,本分局均
要求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取締告發。
惟警力有限,民力無窮,為有效維護本市交通及市容,進而提升市民生活品質及國際都會
形象,希望每位市民均能配合協助檢舉違規攤販。
您如果發現攤販違規設攤或有意見反映,可直接向轄區警察單位或以110電話報案,本分
局當立即派員處理。
請問貴分局的陳情管道?
本分局可供您陳情、建言的管道如下:
1.您需要陳情時請具備陳情書(載明姓名、地址及具體陳情事項)或以言詞為之(以言詞為
之時,各單位受理人員將為您製作紀錄,並請您簽章確認,據以處理)。
2.本局受理革新建言來源有:民眾投書、電話、真傳、當面告知與其他機關函轉辦理及新
聞媒體報導等,其範圍如下:
關於端正政風之建議。
關於增進行政效能之建議。
關於加強為民服務之建議。
關於行政措施之建議。
其他與社會公益有關之建議。
轉貼自 http://c2pp.tcpd.gov.tw/cgi-bin/SM_themePro?page=4582425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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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ikeqq1986 來自: 123.204.26.56 (03/18 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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