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內檔案或是團板上一直沒有群長、副群長的選舉相關辦法
所以將它po出來 以免失傳
中國童子軍台北市第二七二團羅浮群群長、副群長產生及罷免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群章程第二十六條訂定之,本群群長、副群長之產生及罷免依本辦法
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群設群長一人,經全群大會選舉後產生,不得連選連任;設副群長一至三人,
由群長當選人提名,經全群大會同意。
第三條 群長候選人資格為:
一. 具備本群正式群員資格。
二. 曾任滿一屆幹部者。
三. 依規定完成候選登記者。
第四條 群長應於下學期初決定次任群長改選日期,於選舉日前六週召集成立「群長選舉
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負責次任群長選舉選務。選委會設委員三至
五人,群長為當然委員,得商請本團服務員擔任委員。設主任委員一名,由委員
推舉產生。選委會委員須保持絕對中立,不得參選、助選、且不具投票權。選委
會於選舉結束後即宣告解散。
第五條 選委會應於選舉日前一個月,於群內公告候選登記相關事宜。並於選舉日兩週前
於群內公告候選人名單、號次、政見。
第六條 群長選舉人資格審查由榮譽評判庭為之。凡經審查資格符合第三條之規定者,依
抽籤方式決定其候選號次,由群長公告之。
第七條 群長選舉投、開票過程由選委會負責監票、唱票、記票工作。
第八條 群長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投票髮圈選之。候選人以獲得相對多數選票者當選,獲
最高票數者超過一人以上時,就獲最高票數者重新投票,直至選出為止。
第九條 選票有下列情事之一,經選委會認定者,該選票無效:
一. 不用規定之選票或圈選戳記者。
二. 不在規定位置圈選或其圈選無法辨識者。
三. 圈選數超過一名者。
四. 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五. 在選票上書寫或附加其他文字、符號、指印或標誌者。
六. 將選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七. 將選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為何人者。
八. 未加圈選者。
第十條 無效選票數超出所發選票半數以上時,該次投票結果無效。須重新投票,直至產
生有效結果為止。
第十一條 選委會應於投票結束後一週內,將選舉結果公告全群,選舉過程始告結束。公
告後一個月內完成交接。群長交接由現任群長負責。群長當選人應於交接前提
出副群長人選交全群大會同意,副群長人選資格為本群正式群員且曾任滿一屆
幹部者,資格審查由榮譽評判庭為之。副群長交接與群長交接一同辦理。
第十二條 副群長之任期與群長相同。遇群長於任期中缺位時,副群長應於兩個月內辦理
群長補選及交接,並暫代其職務至群長交接為止。補選群長之任期至前任群長
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三條 副群長遇第十二條所述狀況時,若缺位群長所餘任期未滿三個月時,應代理其
職至其任期屆滿,並直接成立選委會辦理次屆群長選舉。
第十四條 若因不可抗拒之因素致群長選舉無法如期完成時,應召開臨時全群大會商議之
。
第十五條 遇正式群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要求罷免群長時,群長須召開全群大會進行罷免
案之表決。
第十六條 副群長之罷免比照群長罷免辦理,若罷免案通過後,群長得補提名副群長人選
,移交全群大會同意。
第十七條 罷免案須經全群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通過。任一群長及副群長任
內,不得提出三次以上之罷免連署案。
第十八條 同意案及罷免案均採無記名投票表決。設監票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商請
本團服務員擔任之,負責表決過程之監票、唱票、記票工作。
第十九條 同意票上應書明被推薦人或被罷免人姓名,置「同意」與「不同意」兩欄,以
備圈選。同意票有下列情事之一,經監票委員會認定者,該同意票無效:
一. 不用規定之同意票或圈選戳記者。
二. 不在規定位置圈選或其圈選無法辨識者。
三. 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四. 在同意票上書寫或附加其他文字、符號、指印或標誌者。
五. 將選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六. 將選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為何者。
七. 同時圈選同意與不同意者。
八. 未加圈選者。
第二十條 無效票數超出所發票數半數以上時,該次投票結果無效。須重新投票,直至產
生有效結果為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如遇疑義,由榮譽評判庭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經全群大會通過並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愈紛亂 愈孤單 愈嘈雜 愈寂寞